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很多哲人都反对民主制,那他们支持何种政体呢?难道他们支持不受制约的君主制或独裁政体吗?当然并非如此。如果熟悉古典文献,大家会发现,很多杰出的思想家都主张一种被称为混合政体或均衡政制的统治形式。在柏拉图看来,混合政体是仅次于哲学王统治的次优政体,但却是现实中更为可行的统治类型。古罗马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和思想家西塞罗等人则以不同的方式倡导混合政体,他们把混合政体视为超越于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最佳统治形式。
柏拉图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中认为,如果哲学王统治不可得,混合政体就是一种更为现实可行的次优政体。古罗马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同样主张混合政体。在《罗马帝国的崛起》一书中,波里比阿认为,混合政体的优势是罗马共和国快速崛起并统治地中海的关键因素。 在罗马共和国的政制框架中,执政官拥有巨大的实权,代表的是君主因素;元老院成员由贵族或卸任的执政官出任,代表的是贵族因素;同时,还有公民大会(人民大会)和保民官,代表的是民主因素。因此,罗马共和政体实现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素的融合。在波里比阿看来,正是这种混合政体给罗马共和国带来了巨大的政治优势。
在罗马共和时代的后期,兼具政治家和思想家双重身份的西塞罗也是混合政体的倡导者,他的观点跟波里比阿相似。西塞罗认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政体各有优点和缺陷,而借助不同政体元素的混合,就可以克服每种政体各自的缺点。那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优劣分别是什么呢?
君主制的优点是,如果出现一个开明君主——兼具智慧、才干与德行,那么国家就不会治理得太差。但是,君主制始终面临着“坏皇帝”的风险。一旦出现坏皇帝,这样的国家往往命运多舛。贵族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秀者的统治,但难以保证贵族统治会服务于城邦利益,而不是服务于他们自身的利益。历史教训是,贵族制完全可能因为精英们的贪婪与不受节制,最终沦为仅仅服务于少数人利益的寡头统治。民主制既然是多数人的统治,应该能服务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如果民主政体下民众的欲望缺少必要的约束,就容易滑向暴民统治,最终导致秩序的失控,甚或民主的覆灭。
既然不同政体的优劣都很清晰,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这样的智者都在思考:能不能把这些不同政体的因素混合到一起,让其缺点互相抵消而又能让其优点得以发挥呢?还可以问,不同政体的融合能够克服彼此的缺陷吗?这里的主要逻辑是:如果君主受到贵族和民主的制约,他的行为就一定会有所节制,就没有多少机会能成为一个坏皇帝;如果贵族统治有民主的制约,就不会只考虑贵族阶层的狭隘利益,而必须要照顾到整个共同体的利益;如果民主政体可能的“狂野本能”受到君主和贵族因素的约束,民主滑向暴民统治或“民狂”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所以,不同政体的混合或融合更可能实现一个国家的优良治理。西塞罗说,“每一种政府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的道路,会导致邻近的腐败形式”,而混合政体恰恰可以降低这种败坏的风险。
因此,当古希腊、古罗马的哲人批评民主政体时,他们通常并非是在主张不受约束的君主政体或独裁统治,而是融合三种主要政体各自优势的混合政体或均衡政制。这才是古典时代哲人们的本意。
罗马共和国混合政体的实践与很多杰出思想家对混合政体的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实际上,这种政治传统甚至影响到美国1787年召开的制宪会议。如今的美国被视为现代民主政体的典范,当年美国开国之父们又是如何思考政体模式和新宪法的呢?
国内曾出版一本译著,英文原名叫《费城奇迹》( Miracle at Philadelphia ),讲述的是1787年美国的制宪故事,中译本的书名被改为《民主的奇迹》。 出版社改动书名是为了书更畅销,但这个书名在学理上是有问题的。如果当年的制宪会议代表们知晓此事,他们大概不会同意这个书名,他们会说:“我们建立的不是民主制(democracy),而是共和国(republic)。”
实际上,在美国制宪会议代表中,没有多少人会赞同纯粹的民主制是优良的统治形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该篇撰稿人、后来的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探讨的主要问题,就关系到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的不同。他这样说:
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几乎在每一种情况下,整体中的大多数人会感到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联络和结合是政府形式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
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民主制将无法有效控制派别斗争或党派斗争,容易让这种派别斗争发展到失控的地步。联邦党人认为,只要有自由政体,就会有党派斗争。他们关心的不是消灭党派斗争,而是能否控制党派斗争带来的危害,或者说不要让党派斗争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局面。麦迪逊的一个担忧是,纯粹民主制可能会让这种党派斗争愈演愈烈,最后难以控制。他不无忧虑地告诫道:
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途径,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赞成这种政府的理论政治家错误地认为,如果使人类在政治权利上完全平等,同时他们就能在财产、意见和情感上完全平等。
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民主政体容易因为斗争失控而陷入动乱,结果就难以自我维系。那么,什么样的政体可以有效控制党派斗争的危害呢?麦迪逊给出的答案是共和制。联邦党人眼中的共和制,就是代议制民主政体,而不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政体。麦迪逊继续说: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较大。……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最后一句明白无误地主张间接民主要优于直接民主,精英参与的治理要优于民众直接的治理。由此可见,美国联邦党人也没有把直接民主视为好东西;相反,他们对直接民主抱有深刻的警惕。具有混合政体色彩的共和制,才是他们心中理想的统治秩序。而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条款及其设定的共和制政治模式,亦深受这种政治倾向的影响。
到了20世纪,杰出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写了一本书,叫做《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 通过这个书名,大家也可以看出来,把《费城奇迹》译为《民主的奇迹》实在是一种误读。达尔认为,美国宪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意设计了跟纯粹民主制相抵触的制度安排。当年的开国之父们主张要制定一部符合自由精神与共和政体原则的宪法,但是,如果要让普通民众直接统治国家,他们却感到深深的担忧。所以,他们要设计出种种制度来,防止普通人的政治影响力过于强大。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宪法的诸种制度安排应运而生。
比如,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参议院的设置。参议院(senate)的称谓,就是古罗马共和国的元老院;参议员(senator)的称谓,就是古罗马共和国的元老。参议员由每个州产生两个议席,但最初设计的选举制度不是由民众直选,而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这种各州议会的选任制度其实是一种间接选举,无疑强化了政治精英们的作用。此外,参议员的任期长达6年。从政治上讲,一个高级政治职位的任期越长,当选者的自主性就越大,越容易免受普通民众对他们决策的干预和影响。美国开国之父们希望的是,参议员一旦当选,能更多地基于自己的智慧、知识和良心来代表美国人民做决定,而不必时时受制于变动不居的民意。当然,后来由于美国民主的深化,参议员逐渐都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了。
再比如,宪法规定,美国总统不但拥有巨大的政治权力,而且总统职位由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选举产生。其最初的实际操作是,先由各州选举一个人数不等的选举人团,然后再由各州选举人团投票选举产生美国总统。那么,为什么要搞一个选举人团出来,而不是由美国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呢?开国之父们主要担心总统直选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形式的风险。如果总统实行直选,会不会有某些蛊惑人心的野心家当选美国总统呢?如果是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对美国政治非常不利的情形。最初总统选举中的选举人团制度,其实是一种民意过滤的机制。
此外,另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是最高法院,或者叫联邦法院。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更非按照民主原则运作。联邦大法官的职位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生效,同时任期终身。联邦大法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恪守美国宪法,遵从法治准则,基于法律和良心做出法律裁决。有研究认为,联邦法院和大法官们的法律判决其实长期来看也会受到民意的影响;但是,联邦大法官的工作通常都不会直接受制于民意或多数人的意志,而是以宪法和法理作为他们自身的行动指南。
因此,达尔认为1787年《美国宪法》的民主成分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在多数制宪会议代表的眼中,这种民主程度的不足,恰恰是美国共和政体的优点而非缺点。历史地看,美国宪法可以被视为对罗马共和政体的模仿,同样堪称混合政体的典范。在美国宪法体制下,总统代表君主因素,参议院代表贵族因素,众议院则代表民主因素,整套宪法设计与政体安排恰恰是三者的融合。所以,美国这套政体模式算得上是混合政体的现代版本。当然,随着社会潮流的改变,过去200多年间,美国政体模式中的民主程度一直在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