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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对农民脱贫增收的作用机理及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对农民脱贫增收的作用机理:“减法”与“加法”

充分发挥保险扶贫作用、实现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巧用“减法”和“加法”机理。所谓“减法”则是实现减少贫困户风险损失、减少风险应对支出,减少风险引发“成本”,减缓风险冲击对生计水平的负面影响;而“加法”就是要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帮助穷人建立对有风险但高收益的发展机会的信心、增进物质资本投资和改进人力资本水平,并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例如,产业扶贫是做大“加法”、提高农民经营的关键一招。而健康保险则是减少医疗支出、降低风险冲击的重要手段。可以从事前的减缓风险、事后的应对风险两个方面,结合“加法”与“减法”机理,来理解保险对农民脱贫增收的作用机理。保险的脱贫增收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两大方面:

1.“减法”作用机制

保险可以减缓灾害意外冲击造成的损失,减缓贫困的深度。

(1)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作用机理是通过“减法”,减少农民遇到自然和市场风险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保险可以平缓农业风险带来的收入波动,从而也可能平缓农户的支出波动,防止脆弱性导致贫困农户陷入贫困陷阱,改进贫困农户的生计水平。适宜的农业保险帮助贫困农民规避和转移农业风险、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障粮食安全。具体地:

一是农业保险可以对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缓解农业风险冲击带来的损失。

二是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应对工具,可增强农户灾后恢复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小额人身保险能够减少农户自我承担医疗费用支出,缓解因病、因意外带来的损失,能够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

一是小额人身保险可以减少自我承担的医疗支出。保险帮助贫困农民减少意外损失费用,平滑消费,减缓因灾害或意外伤害引致的收入波动对消费的影响,从相对提升农户的有效需求能力、“补短板”,进而会促进有效供给的增加。因为农户需求能力的保持和提升,才能将“非有效供给”转化成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有效供给”。这样也有利于实现供给侧改革与需求侧管理的平衡。同时,农户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也会提升资本积累能力,从而为调结构、转方式的农业供给侧改革创造有利环境。

二是小额人身保险增强了就医、康复机会和能力,可以缓解因病、因意外造成的人力资本受损程度,帮助穷人维持和改善人力资本水平。

(3)灾害保险能够弥补灾害(如地质自然灾害等)损失,增强灾后恢复能力。通过灾害恢复,可以减轻灾害冲击带来损失。

2.“加法”作用机理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增强抓住发展机会的信心,通过适度“冒险”精神,改进农户家庭资产配置结构,实现增收致富。

从贫困户的风险管理工具组合选择来看,良好社会保护和适宜的保险发展,增进贫困农户采用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生产结构的信心,可以减少贫困户自我保险(储蓄、保守的多样化种植模式等)带来的资源配置损失(机会成本)。

(1)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减缓工具,可促进农户改进种植和投入结构,促进农户采用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生产方式,有助于农民利用增收机会,提高农户经营性收入。

(2)保险能够优化要素配置,提高农户的要素收入。小额人身保险能够促进贫困者充分利用创业、转移就业机会,改善收入水平。另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建立和完善,也能有助于降低农民工用工企业的工伤、意外保险成本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激励供给增加。同时,减少企业的意外损失成本,企业发展将增加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和收入增加机会,从而改进需求侧管理绩效。

(3)保险可以降低农户信贷风险,一方面降低产业发展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从而促进农村信贷发展,增加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这一系列影响最终都会引致农户收入的增加。

从多维贫困角度来看,小额保险、农业保险的扶贫作用意义更明显。贫困不仅仅是从收入角度的贫困,在健康、医疗、教育可得性方面,也是贫困的。小额人身险可以增进贫困人群的健康、医疗服务的可得性,同时,改进生计水平,进而从多维度摆脱贫困特征。

另外,从宏观上讲,良好的保险市场,能够防止扶贫政策风险,比如:产业扶贫、信贷扶贫可能引发因求发展、因债返贫的风险(“发展一批”),农业保险、小额保险能够缓解这类风险。

(二)传统保险扶贫遇到的问题

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作物保险与畜情保险可以提供针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保成本。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帮助农户尽快恢复生产,解决其后顾之忧。保成本还可以向保价格、保收益演进,提升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的信心与积极性。不仅如此,农业保险降低信用风险和信贷风险,促进金融供给,促进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上下游协作,帮助贫困户扩大再生产。然而,传统农业保险市场中机构的供给积极性与农户有效需求不足。

1.从供给端来看,供给主体较少,产品单一、缺乏创新是主要特征

(1)供给主体较少、农村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及功能不健全。多元化供给实体是构成农业保险的基本要素。从我国目前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供给机构来看,供给不足的特征非常明显。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机构涉足农村保险业务。有完善的农村基层保险服务网点的保险机构,更是寥寥无几。

(2)产品单一、缺乏创新。产品单一,一方面体现在产品类型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险种上。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以“自然灾害”为主,无法解决“谷贱伤农”难题。同时,过量补贴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冲突等,加上农业技术的发展尽可能地应对气候灾害对农产品产量的影响,使现有保险体系下农业保险难推动农民经营性收入大幅提高。其次,我国农业保险险种少,差异化程度低。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当中,主要为重大粮油类产品。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对发展地方经济、提高贫困户的收入极为重要。但是,地方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发展首先要满足中央重大粮油类保险的保费补贴,由于地方财力有限,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外,对特色产业保险的补贴资金均十分有限,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更是难以发展。

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少,产品单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地区,贫困户小而分散的特征给保险机构服务带来较高的运营成本。由于农业经营的高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特征,在没有外部风险补偿的条件下,保险机构缺乏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另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可能不存在均衡,或存在分离均衡,即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倾向于购买不完全保险合约,而高风险类型投保人更倾向于购买足额保险合约。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户的参保率,但逆向选择依然存在,如果不能充分考虑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项目将不能得到持续发展。

2.从需求端来看,需求者农户对风险、保险认识不足,缺乏信任,并且收入低,有效需求不足

(1)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信任。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向低收入客户提供额外价值(在国际上,农业保险提供商一般向低收入客户提供天气预报、农作物耕作技术建议等。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保险提供商可以提高投保率和保单续转率)服务十分重要,而目前国内的农业保险产品往往缺失这一点。保险公司对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产品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营销以传统手段为主,未在农村地区营造购买保险文化氛围的有效手段。另外,农户对一些保险缺乏信任。

(2)贫困户收入水平低,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高运营成本、高风险与高交易成本,会推动保费定价较高。而贫困户的收入水平在难以覆盖温饱的条件下,在无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下,他们往往难以支付起高额的保费,便采用自我保险的形式,如通过多种经营分散风险。

总之,传统农业保险市场中,较高运营成本、交易成本与高风险助推保费提高。而贫困户风险意识不足,收入低,保险的可得性差。市场失灵条件下,贫困者只能通过自我保险的形式应对风险,在受到风险危害时,容易陷入贫困的陷阱。

(三)政府对保险支持作用及问题

农业保险往往面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问题,纯粹市场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提供社会合意的农业保险。政府通过提供保费补贴激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通过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以及大灾风险补偿等,激励保险机构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同时,在WTO框架下,农业政策需要改革和调整。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规定:农业政策不能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要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我国农业补贴政策需要更加重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箱”和“黄箱”政策,改变原有的高补贴政策支持方式,使支农政策长期可持续化。WTO农业协定鼓励发展农业保险计划以替代其他的贸易扭曲或产量扭曲计划,如价格支持计划或产量相关补贴。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美国保险的政府补贴率从1980年的20%提高到2015年的62%左右。

除农业保险之外,小额健康险、意外险、农房保险等产品也面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运营成本高等问题,政府需要给予保险补贴、运营费用补贴、巨灾风险补偿等,同时基层政府在小额保险提供、理赔等方面要给予协助。

政府在保险知识教育、宣传、保险消费者保护、增加保险信任、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政府在保险促进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有待改进。比如在农业保险扶持中,不同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扶持的环节,有待优化。 KuIQU8tGBEAguIWv9BtMbNSAjoKzVth/dSN6Ej8gi3q0GdQIjBn5CIULD6sNg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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