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罗杰斯是首批强烈支持无条件自我接纳的心理学家和心理治疗师之一。最初,罗杰斯主要关注心理分析学,但在20世纪50年代,他表现出了以当事人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鲜明特点。他像一个有些着迷的强迫症患者一样,一直在强调说,治疗师应当专注于倾听当事人的声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观察和感受事物,充分理解他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无条件地积极关怀当事人,并且和当事人保持真诚、和谐、协调的关系(罗杰斯,1957)。
我很快发现,如果罗杰斯将他列出的六个改变人格的“充分必要”条件视为理想条件或有利条件,他的说法就是正确的;如果他将这些条件视作必须遵守的准则,这种观点就是错误的。我在1955年开创了“理性情绪行为疗法”(埃利斯,1957,1958),并为《咨询心理学杂志》撰写了一篇文章,反对罗杰斯提出的必要条件。罗杰斯从未接受我的反对意见,但其他许多心理学家接受了我的观点。简单地说,我的反对意见是这样的:
1.两个人需要亲自进行心理接触。错误。人们可以依靠自己和/或通过讲座、记录、布道、小说、戏剧和类似的途径形成明智的人生哲学。
2.当事人处于矛盾、焦虑或脆弱的状态。这种说法通常是正确的。不过,一些人在一致性程度很高、不太焦虑和脆弱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治疗和建议获得很大的好处。他们在这种条件下仍然可以学习和成长。
3.治疗师“在这种关系中应当是一个一致、真实、完整的个体”。这当然是一种非常优秀的品质。不过,许多治疗师并不具备这一特点。实际上,治疗师很少能够做到这一点,但他们有时却能给予人们极大的帮助。
4.治疗师必须无条件地积极关怀当事人——“既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关心当事人,也不能仅仅满足治疗师的需要”。很好。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做法,但它显然不是必需的。有时,不关心当事人的治疗师也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有时,当事人还可以阅读已故治疗师的作品或聆听他们的录音。
5.改变人格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治疗师准确而富有同理心地理解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意识”。这很可能是有益的做法,但它仍然不是必需的。不准确、不具有同理心的治疗师有时仍然可以帮助他们的当事人。你也许会说,准确而富有同理心的治疗师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不过,前者为当事人提供的帮助仍然是不可否认的。
6.“当事人至少应当感受到治疗师对他的接纳和同理心。”说得没错。不过,当事人感受到的接纳和同理心可能是不存在的!即使当这种接纳和同理心发挥出了非常好的效果时——事实常常如此,它们也是由当事人感受到的,并不一定是治疗师给予的。自从我为许多有记录的医患对话提供指导以来,我认识了这样几位当事人:他们之所以认真完成治疗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是因为他们讨厌缺乏同理心和接纳态度的治疗师,并且因此获得了自我改变的动力。
你可以从以上论述中看出,我反对的并不是罗杰斯为有效治疗提出的六个充分必要条件的价值,而是其武断性。大部分治疗师仍然认为这些条件非常“理想”,但很少有人认为他们必须遵守这些条件。其中,第四点是罗杰斯的主要观点,也是最值得给予充分支持的一点——治疗师应无条件接纳当事人的大量错误和失败,包括当事人对治疗师的抵制。罗杰斯显然不像布兰登那样,要求当事人有能力、有成效、活泼开朗,或者要求他们负责任、诚实、拥有良好的性格。罗杰斯喜欢这些特点,而且愿意帮助当事人满足这些特点。不过,这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如果当事人无法满足这些特点,那就顺其自然吧。他仍然完全接纳他们。罗杰斯在《个人形成论》(1961)中写道:“我所说的接纳指的是无条件地热情关注一个人的自我价值,不管他拥有什么样的状况、行为和感受。”这种说法很巧妙,而且和“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的立场一致。
我们并不知道罗杰斯具体是在何时形成这种“无条件自我接纳”立场的。他曾在纽约协和神学院待了两年,差一点成了一位牧师。他一定是在那里遇到了著名的神学教授保罗·田立克。在罗杰斯成为存在主义者之前,田立克曾在1953年写出了《存在的勇气》一书。不过,罗杰斯从未提到过海德格尔、萨特和田立克。这太奇怪了!
幸运的是,我在1953年读到了田立克的作品,并且迅速投入到对无条件自我接纳的研究中。罗杰斯可能是通过自己和他人的经历获得了这种独特的概念,他自己也是这样暗示的。不过,我对此表示怀疑,因为我觉得他很可能受到了田立克的影响。也许他不愿意承认这种思想是别人教出来的。他曾明确表示,这种思想仅靠教是教不出来的,必须感同身受地去体验。我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我先是从田立克和其他存在主义者那里了解到这种思想,然后才在自己和其他人身上进行了实际体验。
不管怎么说,我与罗杰斯和其他许多存在主义者的观点不同。我认为教育和接受教育本身就是一种体验,这种体验之中既包含强调也包含理解。实际上,罗杰斯曾说过,“如果没有理解,接纳就会失去意义”(p.34)。同理心和教育也是如此。
在自我接纳方面,我和罗杰斯分歧最明显的地方就是他在《个人形成论》(p.35)中提出的观点:“我相信,当对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验到(我充分接纳他)这种态度时,他一定会发生变化,一定会获得建设性的个人发展——我使用‘一定会’一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啊!这正是罗杰斯和我在“无条件自我接纳”上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我们的治疗方法又存在根本分歧的原因。我的“理性情绪行为疗法”更像是一种主动指导的教学方法。我在为我的当事人提供无条件接纳他人(即接纳他们的所有优点和缺点)时发现,我并不能帮助其中一些人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我还见过罗杰斯及其追随者通过无条件积极关怀方法治疗过的一些当事人,你也许想象不到,他们远远没有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实际上,他们当中甚至很少有人实现无条件接纳他人。接受治疗以后,他们并不能无条件接纳他人。他们仍然会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而惩罚自己,并且严厉指责其他人犯下的错误。
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我曾在10个月的时间里接待一位抑郁症患者,她叫多萝西,当时33岁。到了最后,她接受了我从不责怪她敌视父母(以及其他许多人)这一事实。不过,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在帮助她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这一点上,我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尽管我成功地让她接受了父母的虐待行为。我和多萝西“无条件接纳他人”的做法并没有让她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实际上,她曾经为憎恨父母的想法而感到深深的自责,后来,在普通语义学理论的帮助下,我终于让她认识到,父母经常表现出的不良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是好人。
我的治疗经历,以及使用罗斯杰方法的其他治疗师的经历,帮助我认识到,当事人可能同时实现“无条件接纳他人”和“无条件自我接纳”,可能只实现其中的一个,也可能一个也实现不了。让当事人学会“无条件接纳他人”通常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但这不是绝对的!因此,我向我的当事人介绍“无条件接纳他人”的观念并在哲学层面上向他们传授这种思想。我还反复向他们讲述“无条件自我接纳”的好处,并告诉他们如何实现这一点。与此同时,我还在对话间隙或离别之前向我的当事人提供许多情绪性-实验性练习和一些行为性作业,这也是“理性情绪行为疗法”中常见的做法。这三个特点是紧密相连的。你可以想象到,当一组方法无法很好地帮助当事人实现“无条件自我接纳”“无条件接纳他人”和“无条件接纳人生”时,另一组方法有时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技巧上,我和卡尔·罗杰斯的主要区别在于,我不仅教导当事人,而且关心他们;我有时积极指导他们,有时并不提供指导;我在对话中非常投入,而且喜欢布置家庭作业。我的治疗目标常常与罗杰斯相同,但我在技巧上更具多样性。我很希望有人能够做一些治疗实验,看看是罗杰斯的方法还是常规的“理性情绪行为疗法”,更能帮助当事人实现一定程度的“无条件自我接纳”“无条件接纳他人”和“无条件接纳人生”。
我认为,如果开展这种实验,“理性情绪行为疗法”和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PCT)都会为当事人提供很大帮助。一开始,同“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相比,“当事人中心疗法”也许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减轻抑郁、愤怒和自我贬低的症状。我猜想,这是因为当事人通常可以将治疗师对他们的接纳转化为自我接纳和自爱。当治疗师有意对他们给予全面肯定时,他们认为治疗师在关心他们。在这种条件下,他们会对自己说:“我之前觉得自己不招人喜欢,但现在我的治疗师接纳/认可了我,这说明我是可爱的,因此我是个好人。”这仍然是一种条件性自尊。
因此,接受“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当事人常常感觉自己出现了好转,但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好转;而接受“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的当事人更有可能无条件接纳自己,出现好转。这是一个值得测试的有趣假设。
还可以做另一个实验:让50名患有严重抑郁症的当事人接受罗杰斯的“当事人中心疗法”,另外50名当事人不仅接受“当事人中心疗法”,而且由治疗师教导他们如何在哲学层面上有意识地无条件接纳自我和他人——他们也可以不依靠治疗师的帮助,直接阅读我、科日布斯基、田立克和其他存在主义者所写的书籍。使用“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的哲学家埃利奥特·科恩可以告诉他们如何做到这一点。
在结束本章之前,需要说明的是,卡尔·罗杰斯的确为接纳疗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没有他,当事人的体验过程中就会缺少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在使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基础上教导当事人独立思考“接纳”的哲学理念,无条件接纳自己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