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操作办法。
(1)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除经营所得之外的全部八项所得。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达到条件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6)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录B,下同),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7)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办理的,还应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录C,下同)。
(8)个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还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录D,下同)。
(9)个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公益慈善捐赠扣除事项,还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录E,下同)。
操作要点总结如表1-10所示。
表1-10 全员全额扣缴操作要点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取得所得的次月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个人自行申报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操作要点如表1-11所示。
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
表1-11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要点明细表
注:上述各类申报表的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本书附录A至附录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