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如表1-3所示。
表1-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公益慈善捐赠的纳税申报,本书第六章做了详细的介绍。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1-4所示。
表1-4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明细表
中国公民金好好为境内一家企业白云公司的职员。
2020年,金好好的收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180 000元,无其他特殊性工资薪金所得。
(2)3月给昊天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收入20 000元;6月给盛大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收入30 000元。
(3)3月出版一本专著,9月获得稿酬50 000元,12月获得稿酬100 000元。
(4)10月将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提供给白云公司使用,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00 000元。
2020年,金好好的支出情况如下:
(1)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50 000元。
(2)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住房贷款利息12 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 000元。
(3)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企业年金6000元。
(4)通过民政局向受灾地区捐赠150 000元。
请问:金好好2020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180 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20 000+30 000)×(1-20%)=40 000(元)
稿酬所得收入额=(50 000+100 000)×(1-20%)×70%=84 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 000×(1-20%)=240 000(元)
综合所得收入额=180 000+40 000+84 000+240 000=544 000(元)
(2)公益慈善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44 000-60 000-50 000-12 000-10 000-6000=406 000(元)
准予扣除公益慈善捐赠限额=406 000×30%=121 800(元)
实际捐赠150 000元>121 80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121 800元。
(3)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406 000-121 800=284 200(万元)
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 920。
应纳税额=284 200×20%-16 920=39 920(元)
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纳税申报,本书第三章做了详细的介绍。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二条对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按月换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月度税率表》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如表1-5所示。
表1-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月度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的计算具体如表1-6所示。
表1-6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明细表
玛丽为非居民个人,2020年3月在我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我国蓝天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30 000元。
(2)从我国白云公司取得培训收入20 000元。
(3)业余撰写业务论文,在国内一专业杂志ZERO发表,获得稿酬2000元。
(4)将她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提供给蓝天公司使用,收取使用费500 000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请问:玛丽当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30 000-5000=25 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应纳税额=25 000×20%-1410=3590(元)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16 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应纳税额=16 000×20%-1410=179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70%=1120(元)
应纳税额=1120×3%=33.60(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500 000×(1-20%)=400 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 160。
应纳税额=400 000×45%-15 160=164 840(元)
(5)玛丽3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玛丽3月应纳税额合计=3590+1790+33.60+164 840=170 253.60(元)
注:非居民个人的纳税申报,本书第八章做了详细的介绍。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如表1-7所示。
表1-7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具体如表1-8所示。
表1-8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明细表
注: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时计算个人所得税。
胡昊与吴桢在上海共同创办了景鸿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胡昊为60%,吴桢为40%。2020年景鸿合伙企业实现收入总额达10 000 000元,成本费用6 000 000元,其中:列支胡昊工资120 000元,其他事项纳税调整增加额为380 000元。
胡昊2020年无任何综合所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4 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 000元。吴桢在一家公司上班,2020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00 000元,实际缴纳三险一金40 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 000元,已由单位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了扣除,另外吴桢从经营所得中拿出500 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贫困地区。请问:胡昊与吴桢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第一步,计算景鸿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投资者工资+纳税调整增加额=10 000 000-6 000 000+120 000+380 000=4 500 000(元)
(2)第二步,计算合伙人来源于景鸿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胡昊来源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 500 000×60%=2 700 000(元)
吴桢来源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4 500 000×40%=1 800 000(元)
(3)第三步,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
1)胡昊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 700 000-60 000-24 000-36 000=2 580 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 500。
应纳税额=2 580 000×35%-65 500=837 500(元)
2)吴桢有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已在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不能重复扣除。
吴桢经营所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 800 000(元)
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1 800 000×30%=540 000(元)
实际捐赠500 000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扣除捐赠额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 800 000-500 000=1 300 000(元)
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 500。
应纳税额=1 300 000×35%-65 500=389 500(元)
注: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本书第四章做了详细的介绍。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至第六款对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具体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020年2月,钱鑫将两年前从白云公司租赁的一套专用设备,转租给了碧海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26 000元(含增值税),租赁期为3年。当月缴纳增值税6000元,缴纳其他税费360元,发生了修缮费用1500元,支付给白云公司租金100 000元,并取得了发票。请问:当月碧海公司应代扣代缴钱鑫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即该项财产租赁所得应税收入为120 000元。
(2)该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360元。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100 000元。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每月以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收入额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20%。
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360-100 000-800)×(1-20%)=15 072(元)
(3)碧海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 072×20%=3014.40(元)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除个人转让住房外,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上1~4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明细表如表1-9所示。
表1-9 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明细表
蓝天公司2020年2月对个人的支付费用如下:
(1)租赁张三的店面用于经营,支付租金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
(2)支付李四的借款利息150 000元。
(3)开展有奖销售,特等奖奖品为价值10 000元的按摩椅,王五抽得此奖。
(4)受让马六一套营业房,支付价款5 000 000元(不含增值税),此房购置原价为3 000 000元,发生合理费用200 000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请问:蓝天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张三的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额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1-20%)=240 000(元)
应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240 000×20%=48 000(元)
(2)李四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元)
应扣缴李四个人所得税=150 000×20%=30 000(元)
(3)王五的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元)
应扣缴王五个人所得税=10 000×20%=2000(元)
(4)马六的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5 000 000-3 000 000-200 000=1 800 000(元)
应扣缴马六个人所得税=1 800 000×20%=360 000(元)
注:上述四项分类所得的纳税申报,本书第五章做了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