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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实施步骤做了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后续管理。 DQ0Ufli1U2NtSdeqG/7eSGuZAyuDIHUYwiKwg2iwcna83VXUp8kjko9iXGxWzY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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