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由氏族社会而来,但又不同于氏族组织,“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摩尔根从国家起源的角度,认为“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 由此可见,作为典型的国家形态,是以地域关系为自己的基础的。但国家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马克思认为:“历史不是作为‘源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 国家是从氏族社会而来的。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社会预先规定了国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并使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在恩格斯看来,“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当它在雅典和罗马能够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以前,曾经需要进行多么顽强而长久的斗争。” 在中国,这一顽强而长久的斗争经历了数千年。自夏商周一直到春秋战国,氏族血缘关系主导着地域关系,地域形态的国家与血缘形态的社会融合重叠,构成了王制国家。
与氏族社会不同,王制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它是特定的地域、特定地域上的人口与特定国家政权结合的一种持续稳定的政治共同体。
氏族组织是由氏族成员在自然状态下天然结合而成的。国家则是超越自然状态的社会联结。在中国,如何将众多分散的血缘氏族组织联结起来,形成国家的呢?依靠的是王权。王权是一种超越单一血缘组织,具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王制是一种超越血缘共同体的政治联结力量,是以王为中心的制度体系。有了王,才从家族共同体走向了超越个别家族共同体的具有地域联结的政治共同体。早期中国的夏、商、周最初都起源于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部族。只是在它们获得了超越个别部族的特殊公共权力以后,将更多的血缘共同体联结在一个共同的地域内,才形成了国家。国家建立以后,原有的部族首领成为国家首领,这就是国王。国王因此成为国家的核心组织者、统治者,也是国家的象征。整个国家是以国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来组织和治理的。王制成为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制度。“在夏朝国家建立后,由它控制的地域已逐渐成为标志国家主体的不可分割的内容。这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传统,即建立一个真正的、被承认的国家,就必须占据特定的地域,并有相应的中央权力。”
国王是国家权力的集聚者。王权的力量与政治共同体的规模、影响和持续直接相关。有了王权,才能将众多孤立分散的血缘族群联结在一起,形成更大规模的政治共同体。在夏之前,中国地域存在着多个互不关联且相互冲突的血缘族群,呈现的是无序暴力的自然状态。只有到了夏之后,有了超越个别或若干族群的特殊公共权力,才将众多血缘族群联结起来,变无序暴力为有序暴力。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的产生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为前提的”。 显然,国家的地域规模比氏族公社大得多。在早期中国,地域规模的扩大与王权的力量密切相关。在夏之前,中国先民们只是以若干个族群部落的方式存在。国家产生以后,能够通过王权集聚更大的力量,或进行征伐,或进行融合,从而将更多的族群部落联结在一起,置于国家的影响之下,因而有了“九州”的说法,尽管其主要地域在黄河中游一带。到了商代,王权的力量增强,不仅商成为“大邦商”,更重要的是利用“大邦商”的力量将更多的族群部落联结起来,国家的地域范围大大扩展,西至周原,东到海边。到了周代,王权的力量进一步增强,国家的地域规模也相应扩大。
王权是一种组织力量,也是一种治理力量。王权兴盛,政治联结广泛且紧密,国家规模扩大;王权衰败,政治联结松散及至破裂,国家规模则会缩小。夏、商、周时期,国家的地域规模并不是固定的,总体上不断扩大,但其间时大时小,均与王权的组织和治理能力相关。但无论规模大小,其国家的核心地域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主要在黄河流域。“这就形成了古代中国在国家主体范围内更迭政权的一种规范。”
家有家长,国有国君。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必须有一个主权代表和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高于其他权力。王权延续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延续;王权被推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解体;王权的建立,则标志着政治共同体的重构。早期中国分为夏、商、周三代,都是以王权的存续与更迭为标志的。但无论王权如何更迭,朝代如何更换,在特定的地域里形成政治共同体则成为一种惯性。如谢维扬所说:“周朝的建立,继商朝之后再次加强了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关于王朝正统的观念。这个观念的要点是:新建立的王朝必须证明它继承了前代王朝的主要主体性标志,即所控制的地域和所拥有的中央权力。” 这就是说,尽管王朝更替了,王更换了,但王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象征没有变,作为中央权力的执掌者没有变,因为这是政治共同体的标志。尽管商克夏,周代商,都是一个核心族群发起的,但在政权更迭后,并没有退回到原始族群时期,而是重建一个更有能力的政治共同体,从而推动国家的演进。这种演进是以渐进方式演化的,而不是历史的断裂和后退,如古希腊和罗马国家的蛮族化。
由王权为中心形成王制国家具有普遍性。王制是一种政体,是以国王为最高统治者配置权力资源并组织和治理国家的体制。中国的王制国家形态又具有鲜明的特征。这就是作为国家基础的地域规模不断扩大,但国家的社会基础仍然牢牢地受血缘关系的影响,表现为血缘主导地域的特性。这种特性体现在国家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之中。
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人口、地域和政府。通过政府将一定地域上的人口联结起来,形成政治共同体。人口是社会和国家的基本要素。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并受社会关系支配。原始社会将人与人联结起来的是血缘关系。在中国,由于农业文明的特性,血缘关系一直延续下来,作为血缘关系群体的氏族、宗族、家族等一直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国家正是在这一社会怀抱里发育、生成和演进的。夏、商、周都是以一个核心血缘族群成国的。成国以后,原生的血缘群体社会不仅没有改变,反而依据血缘关系进行地域联结。家族构成国家的雏形。国家就如一个大家族。夏、商、周都是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地域治理的。重要原因是,当时的国家还不拥有治理广阔地域的公共行政机构,也没有基础条件将中央权力直接传递到社会个人。运用血缘关系治理广阔地域,是一种不得已的低成本治理。
作为地域关系产物的国家,需要运用特殊的公共权力及机关进行治理。但王制国家没有中央集权和统一公共机构管辖地域,而是运用古老的血缘关系进行治理,大量权力散落在不同的血缘地域共同体里。这种血缘性治理,对居于统治地位的族群的要求更高。换言之,统治族群的稳定性、持续性、控制力决定了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期中国很自然,也是很自觉地将作为血缘单位的宗族和家族的组织和治理机制扩展到国家领域,形成了由父权制和宗主制延续而来的王权集权制、王权终身制、王位世袭制、王族共治制、王族特权制等一整套制度。这种制度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 。人们依据这一世代相因的习俗从事自己的活动,厚古薄今。因此,血缘宗法基础上的王权制是王制体系的根本制度。
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上的王制,具有血缘关系的特性,即稳定性和延续性。王权在一个家族内由拥有特定身份的一个人执掌和传递,如父子相传,隔绝了其他人的竞争,避免了经常可能发生的僭越和篡夺。尽管这一体制现在看起来是多么的“落后”,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是经历了无数的斗争才形成的一种“合理”的体制。这种体制保障了国家治理的稳定性,也就保障了国家演进的持续性。家族的世代相传与国家的世代相传成为同一体。
当然,国家毕竟不是家族共同体,它拥有着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国家的天性必然会对国家演进产生影响。首先,权力的任性。在夏、商、周,受家族关系的制约,王权的权力和权威具有相对性。王是国家之首,也是宗族之长。王不具备直接通过归属于个人的行政权力进行全国性治理的力量,只能借助本家本族的力量进行共治。“当时的统治权一般要取得贵族的认可和赞同。三代的贵族在政治上发言权极大,甚至在认为国王统治不当时,可流放国王或取代国王。” 没有同姓同族的辅助,王权统治一天也难以维系。西周的灭亡便是诸侯不来相助而导致的,东周的衰败更是诸侯的离心离德而导致的。但是,由家长制演化而来的王权,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平行的权力制衡机制。正如费正清在讲到家长制时说的,“如果家长要肆虐逞威,法律和习俗是并不加以制止的。” 超越一般权力之上的王权很容易产生权力任性,即执掌权力的王一意孤行,肆虐逞威,而得不到制度的有效制约。夏、商、周三代的灭亡都与王的权力任性有关。这种任性不仅造成全国民怨沸腾,甚至造成本家族离心离德,联合外族力量推翻王权。
其次,权力的封闭性。王权的世袭性保障了国家权力和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这种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在权力不与他人分享的封闭状态下实现的。血缘关系的差等性必然导致不同族群在国家领域内的差等地位。那些非核心族群受到排挤,甚至打压。他们只能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集聚更大的暴力推翻王权。由于缺乏统一的中央权力的有效治理,地方性族群与核心族群事实上存在着平行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使一些族群可以运用自我掌握及其联合起来的暴力改变中央统治者。商、周的改朝换代,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争霸,都是借助暴力的方式来争取和获得国家权力的。而暴力获得的权力必然要寻求更大的暴力去维护。集权因此成为统治者的不二选择。这种通过暴力实现权力转移的方式,也成为世代相袭的定例。而每一次转移都付出了或大或小的历史和人道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