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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独尊儒术与法家儒家化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起源时,除了讲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的推动以外,还提到国家的意识形态问题。他在谈及氏族制度解体过程中,“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从而不断加速财富积累的新的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恩格斯说的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国家政权不仅要保障私有财产,而且要宣布私有财产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将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就是国家政权建立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功能就是对私有财产、阶级国家、强制性权力等具有排他性的东西加以装饰,使人从外观上看起来具有“神圣化”,从而“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以得到广泛认可。因此,国家统治者不仅需要军队、警察等强制性物质手段,而且需要通过思想意识形态征服人心,建立起社会认可的权威。

中国的国家演进至秦汉,进入一个地域关系居主导地位的帝制时代,并要求有新的意识形态。“所谓‘新’是意味,正式地摆脱极为久远的氏族传统结构和意识形态,由分散的、独立或半独立的原氏族部落基础上的邦国(春秋时期),逐步合并成为真正地域性的、以中央集权为标志的统一的专制大帝国”。 秦始皇是借助于强大的军事实力统一中国的。在这一过程中,法家思想是其主要的思想依据。秦统一中国后,不仅实行“车同轨,书同文”,而且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只是由于时间太短,秦还未来得及建立起系统的国家意识形态。“历史上只看见始皇摧残思想,未曾看见始皇指导思想。” 汉取代秦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其国家意识形态还处在摸索阶段。汉初主要是对秦的苛政加以调整,重视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主张“与民休息”。随着“文景之治”,经济社会得以恢复,且日益活跃,出现了社会分化。通过建立国家意识形态统一思想,以图长治久安因此成为重大议题。汉武帝深感“任大而守重”,为此夜不能寐,多次向天下昭告,求治国之策。“欲闻大道之要,至论之极。”(《汉书·董仲舒传》)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被称为汉代大儒的董仲舒登场了。

董仲舒的思想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天人合一”,君权天予。在董仲舒看来,构成人类社会的有三个基本要素,谓之“本”。“何谓本?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春秋繁露·立元神》)“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天人合一的内在逻辑是:天是人的主宰,人是天的附属,人必须遵从天道的指引,服从天意的约束。”“君权天予” 。“《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春秋繁露·玉杯》)

二是“大一统”,圣王一体。“《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书·董仲舒传》)“大一统”构成贯通时空的规律或法则。“一”是根本原则,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人类社会的政治统一主要依靠具有唯一性的君主。这是因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在位之君也如同圣人一般,作为沟通天人的中介,一方面统领士庶百姓事奉天,另一方面又禀承天意治理人间。”

三是“三纲五常”,君权至上。在董仲舒看来,君臣、父子、夫妻是人类社会的三对基本关系,即“王道之三纲”(《春秋繁露·基义》)。三对关系是主从依附关系,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其中,君为治国之根本,君主“立于生杀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操生杀之势”(《春秋繁露·威德所生》)。群臣百官服从天子。“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民更是如此。“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春秋繁露·为人者天》)“三纲作为实现有序化统治的基本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谁统治谁的问题”,“它说明了汉代统治阶级已经备具了推行有序化统治和控制整个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这种有序化的统治需要每个人的道德行为加以体现,由此产生“五常之道”,即“仁义礼智信”。

四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政治与社会的主从依附关系都需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将人们的思想从“百家殊方”中统一到对这一关系的认同上来。“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这一思想便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的思想得以被接纳,儒术成为居统治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但这里的儒术已不是春秋战国创立的与法家思想所不同的儒家思想,而是法家思想的儒家化。李泽厚将儒家思想的变化做了区分,提出了原始儒学与后来为统治者所利用的儒家之间的区别,“这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从氏族贵族的个体成员和巩固宗法纽带立论,一个是从统一帝国和专制君主的统治秩序着眼。前者具有伦理情感,后者纯属功利需要。前者建立在氏族成员的血缘观念和心理基础之上,是原始儒家。后者是要求服务于皇帝统治的政治目的,渗透着法家精神。这个貌同而实异,正好标志着在新社会条件下新的统治阶级对原始儒家思想所作的具体改造和利用。” 以君为主、以法治国是法家的主要思想。这一思想强调君权的唯一性和强制性,唯我独尊,严刑峻法,君民对立。在特殊时期有利于迅速建立起统治秩序,但不利于长治久安。家族私有财产、君主独占国家、强制性权力等具有排他性的东西未能加以装饰,不能使人从外观上看起来具有“神圣化”,从而“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得到广泛认可。秦朝的迅速灭亡便是这一结果。但秦的灭亡并不意味着法家思想的失败,而是法家思想未能实现其对国家统治的“装饰”,从而加以“神圣化”的目的。董仲舒的思想因此应运而生。他的思想反映了法家思想的内核,同时又运用了儒家思想加以论证,并有自己的创造。

首先,董仲舒从天人关系的角度论证了君主统治的合法性。过往的儒家思想是从血缘家族关系延伸到国家统治的,家有家长,国有国君。法家思想直接从权力关系论证君主的至高地位,从历史必然性论证君权的合理性。董仲舒则将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提升到天人关系这一基本原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将上天权威的至上性和神圣性注入了君权,使君权也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起来。” 只是这种君权也要受到天道的约束,这与法家的绝对君权主张又有不同。“天子作为专制君主,其施政行令也同样受到这整体结构的限制和约束,不能像在韩非、李斯等法家理论中那样,因握有绝对权力便可以为所欲为和无所不为。皇帝虽高踞于万民之上,但又仍然受制于系统之中。”

其次,“大一统”是过往思想家都追求的目标。法家主张的是通过强制性的权力实行“大一统”,没有能够论证为何要“大一统”。董仲舒则将“大一统”上升为社会运行的普遍法则。

再次,君主与人民的关系是政治体系的基本问题。法家以君为主,将民视为草芥。董仲舒继承了儒家的君民相互依赖关系的思想,但突出了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上下尊卑、单向服从关系,是对以君为主思想的反映,只是更多了一层相互依赖关系的修饰。同时,以“五常”辅之“三纲”,强调即使处于上位的君、父、夫也要有其与自己地位相称的道德修炼。这与法家独尊权力又有所不同。

最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说的“独尊”正是法家思想内核,即思想专制的体现。李斯明确要求“别黑白而定一尊”(《史记·秦始皇本纪》)。只是董仲舒并没有要求以权力强制罢黜,而是表达了多种思想中必须有一种主导性的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没有统一的思想,就没有“大一统”的政治。

董仲舒的思想反映了意识形态的特有功能,这就是将国家目的“神圣化”,因此得到汉武帝的高度重视。儒家思想由此提升为帝制国家的意识形态,统治中国达数千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天下的秦国法家,虽有冷酷无情的有效治国方法,却缺乏道义根据,而儒家则提供了这种思想基础。” 王亚南因此指出:“直到汉武帝时主张罢黜百家、独尚儒术的董仲舒,才因了要把专制官僚体制合理化、神圣神秘化的要求而痛快地予以发挥了。”

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并具有“独尊”地位的儒家,已不是纯粹的儒家,而吸取和整合了多种有利于帝制体系的思想,特别是法家思想。“绝对君权和三纲秩序本是秦代就有的法家理论,董(仲舒)从宇宙论的高度确认了它。” 这在于,帝制国家已超越狭隘的血缘关系,成为以地域关系为主的超大国家。其政治社会的特点日益突出。“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 帝制体系下的“大一统”,只能主要通过在地域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加以维持。君主是统治权力的象征和全国地域上所有人的总代表,因此具有其神圣地位。这种神圣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天”所赋予的。被独尊的儒术恰恰提供了这种神圣性的论证,既是对法家思想的修饰,又适应了帝制时代的特点。“武帝之崇儒,并非以儒学政治学说作为全部政策的出发点,而是注重儒术的‘文饰’功能。” 武帝“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十二)。而“文饰”恰恰是意识形态特有的功能。萨孟武由此指出:“武帝的目的是和始皇一样,而其方法却比始皇高明,用儒家以罢黜百家,就是用仁义以推翻纵横权诈之说,试问谁能反对。其实武帝何曾实行孔孟主义,更何曾重视儒生。”

汉初,各种思想十分活跃,特别是黄老思想一度居于统治地位,儒家反而受到冷落。为何在汉武帝寻求国策时,儒家思想得以脱颖而出,定于独尊?除了儒家思想特有的“文饰”功能以外,还在于它来自深深植根于长期历史延续下来的血缘关系对国家政治关系的渗透。李泽厚指出:“儒家之所以在这个新创造中占了优势和主导,是因为比较其它各家,儒家与中国古老的经济社会传统有更深的现实联系,它不是一时崛起的纯理论主张或虚玄空想,而是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度为其深厚根基,从而能在以家庭小生产农业为经济本位的社会中始终保持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 即“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在帝制时代,尽管地域关系日益居于主导地位,但血缘关系仍然支配着政治和社会生活。一是最高统治权的家族性,二是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家族性。由此产生出国与家的同构、国家政治关系与血缘关系的结合。“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正是这种结合的政治化反映,并构成了治国的基本法则,同时配以“仁义礼智信”的日常生活准则,将政治关系延伸到日常生活中。“纲常”因此成为帝制时代统治所有人思想的国家意识形态。“当这套意识形态在东汉最终建构完成之后,儒家学说由于有宇宙自然法则作为依据,君主制度作为推行的力量,循吏为代表的行政系统的教育与灌输,加上便于推广与普及的数字化、简约化的语词系统,本来就重视血缘亲情并以之作为社会认同基础的古代中国人很容易接纳这一套思想。” “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 tv5mQ64nUr1/o6fVo5NQhiAWcU3FkSGnOx8dKJiTiEvv92grY9T6Aq5OtKY9Mg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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