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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法治国与依礼治国

秩序是指事物的各个部分能够有条不紊、持续地运转。政治秩序总是相对冲突、混乱、动乱而言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值旧秩序崩溃,新秩序待建构的时代。法家要求建立一个以君为主的专断性秩序,儒家主张建立一个以民为本的基础性秩序。而在如何建构秩序方面,法家和儒家也持不同的主张。

法家的基本主张是“以法治国”,即“法治”。在法家看来,为何要以君为主,便在于君主拥有比其他人所没有的巨大权力。对于一个混乱的社会,只有君主才能运用手中的权力为社会订立规则,强制要求每个人服从君主的意志,从而迅速建立起稳定的秩序。在法家看来,人性本恶。如“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既然人性恶,必然要求以权力这一更大的“恶”加以压制。

君主“以法治国”包括两层核心含义。一是君主是立法者,君主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超越一般社会成员为社会订立规则。君在法上。君主是主权者。在其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更无与其平行的权力。“天无二日,人无二主”。主权者的重要使命就是订立规则,让他人服从主权者。

二是在君主之下的所有人都要遵守和服从法律。无论出身、地位、阶级和身份,任何人都要遵守和服从法律,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也是其思想的实践者。秦王子犯法受到处罚。但秦王子成为君主之后,他却受到处罚。“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但王不存在犯罪问题。所有的法家思想都没有王也存在犯罪问题的思想。这是因为君主是主权者,具有绝对意志。如果君主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就不能按自己的意志为社会订立规则,“以法治国”。这正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具体体现。

黑格尔对专制政治精神有过深刻的论述。在他看来,“东方从古到今知道只有‘一个’是自由的”。 “在中国,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连带发生,任何人都能够在政府中取得高位,只要他具有才能。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 黑格尔的论述无疑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且未能将历史现象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分析。事实上,中国人就是能够争取到“一律平等”,也支付了极大的历史代价,从“刑不上大夫”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当时已是历史的巨大飞跃!它反映了中国从血缘关系的“差等”原则向地域关系的“同等”原则的重大转变。无论出身、地位、阶级和身份,只要在君主管辖的地域里生活,都具有法律上的同等性。专制主义的“以法治国”,可以迅速建立起具有统一性的秩序。秦国在众多诸侯国竞争中胜出,无疑是法家思想的胜利。

法家思想的重大贡献是君在法上,重大缺陷也在于此。商鞅可以辅助君主为全国人民立法,但无法限制君主,结果新的君主就任之后,自己惨遭车裂。这在于君主具有绝对意志。绝对意志不能保证绝对正确。

儒家则与法家有所不同。尽管儒家也认为“天无二日,人无二主”,君主的地位具有唯一性,但不认为具有绝对性。这在于君主与民众是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儒家主张“依礼治国”,即“礼治”。

礼与法一样,也是一种行为规范。法是单向关系,国家政权可以利用法律迅速建立统治秩序。礼则是双向互动关系,任何人都在“礼”之中,相互以“礼”相待,各自得到应有的回报。在儒家看来,礼才是治国的根本。“礼,国之纪也”(《国语·晋语四》)。“礼,王之大经也。”(《左传·昭公十五年》)“礼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礼”是针对所有人的,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都受到相应的礼的约束。儒家是从血缘关系的角度认识这一问题的。在血缘关系中,人与人不同,要么是父,要么是子,要么是夫,要么是妻,要么是亲,要么是友,各居其位,其地位是差等的。但这种差等性是以对等性为条件的。每个人居于不同地位,负有相应责任,都要遵守一定规矩,各有所规。这种家庭关系延伸到政治领域,便形成“依礼治国”的依据,从而有了“五伦”:“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人伦中的双方都要遵守一定的“规矩”。为臣的,要忠于职守,为君的,要以礼给他们相应的待遇;为父的,要慈祥,为子的,要孝顺;为夫的,要主外,为妇的,要主内;为兄的,要照顾兄弟,为弟的,要敬重兄长;为友的,要讲信义。君与臣的关系不是绝对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臣以道事君。当道义与君主发生矛盾时,“从道不从君。”(《荀子·臣道》)“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孟子·滕文公下》)

在儒家看来,所有人,无论是君主,还是平民,都在礼中,都受礼的约束,且愈是居于高位的君主,要求愈高。这是因为,在君主制条件下,为政在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主“一言兴邦,一言丧邦”,负有常人所没有的重大责任,应该是天下人的表率。“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他没有对君主世袭统治的权利提出疑问,但他坚持君主首要的责任是树立一个合乎道德的品行优良的适当的榜样。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他提出,政治成功的真正标准不是权力,而应是统治者具有美德,被统治者感到满意。”

儒家的思想在当时显然不合时宜。春秋战国时期是礼崩乐坏而“争于力”的时代,是通过强化君主权力而在“争于力”中获得生存发展的时代,因此,儒家的思想与时代特点不合,显得“迂腐”。此外,儒家的思想也有重大缺陷,即“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主要依靠内心自觉和修炼,而不是外在力量的强制。君主与一般人不同,是唯一拥有巨大权力的人。但没有与之平行的巨大权力对君主加以限制。一旦君主失“礼”,是没有任何制度性力量加以约束的。

当然,“依礼治国”对于整个国家的治理还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这在于,儒家的“礼”来源和内生于实际生活,是日常生活规范向政治领域的延伸。以“人伦”为中心的“礼”是历代相沿积久、约定俗成的风尚、礼节、习惯的总和,也是人们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岁时节庆、生产活动、宗教信仰、文化娱乐等方面广泛的行为规范。“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因此,“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臣关系源于父子关系,君臣父子各自在一定的规范之中,都受到相应的限制。当每个人都守礼,也就无需外部强制了。由此也可以节省大量的治理成本。法治尽管有效,但毕竟要依靠一种外部性力量强制,治理成本高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分散的小农大国来说,置于日常生活中的“礼”的功能更强。美国学者费正清对此深有体会,他经过比较后说,“对一个享有较高物质生活水平的美国人来说,使他感到惊异的是中国农民在这样困苦的生活条件下,竟能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问题的答案在于他们的社会习俗,这些习俗使每个家庭的人员,按照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经历人生的各个阶段和变迁。这些习俗和行为准则,一向是世界上最古老而又最牢固不变的社会现象。”

更重要的是儒家的思想内核能够超越时空,反映了大时代的基本特征,这就是“人的依赖关系”。马克思从生产和交换关系的视角,将人类社会分为三种形态。在他看来,“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人的依赖关系是在共同体内的相互依赖,各自以对方为自己的存在条件,相互约束。“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离娄上》)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反映了进入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形态之后,远古的血缘关系仍然在继续发挥相互约束的功能。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把这种血缘关系和历史传统提取,转化为意识形态上的自觉主张,对这种超出生物种属性质、起着社会结构作用的血缘亲属关系和等级制度作明朗的政治学的解释,使之摆脱特定氏族社会的历史限制,强调它具有普遍和长久的社会性的含义和作用,这具有重要意义。” 而血缘关系的基本单位是家族。正是这一基本单位使儒家学说得以超越其他学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影响力。“中国数千年间,重视家族制度之儒家学说居于正统地位,其他思想均居闰系,自无若何力量。” 因此,儒家的“依礼治国”的思想在“人的依赖关系”的大时代得以长期延续,有助于建构长治久安的政治秩序。 nFq9jwopYozKk4SS4GL7JB/8AyzEv9P5RSXhKixUplj4JM6IdGK2dh6wEq53eq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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