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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秩序建构:专断性与基础性

春秋战国是中国文明和国家进程发生大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原有的统治秩序受到颠覆性破坏,天下大乱,礼崩乐坏,人心不古,已经不能再延续下去。新的秩序是什么,如何建构新的秩序,成为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共同面临的问题。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的产生就是为了建立秩序。他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因秩序而生,凭借什么建立秩序?凭借特殊的公共权力。恩格斯说,国家与氏族社会的不同便在于有特殊的公共权力。 在韦伯看来,“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由此可见,权力意味着压制和服从。尤其是特殊的公共权力。这是因为,“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 通过国家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可以压制人们服从国家意志,而无论人们是否愿意。

压制可以让人服从,也会激起反对。压制使人被迫服从,但无法让人自愿服从。只有后者才可能形成长久稳定的秩序。让人自愿服从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威。权威是基于人们自愿认可和服从形成的力量。恩格斯指出:“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在历史上曾经有过没有国家和不知国家为何物的原始时期,其重要特点便在于,“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由此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秩序的建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压制的公共权力,另一种是基于自愿服从的公共权威。前者是权力主体单向的压制;后者是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自愿服从;前者在社会之上,后者在社会之中。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在探讨社会权力的来源时,将权力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制权力,另一类是基础性权力。 这一分类尽管与以上权力和权威的表达有所不同,但其分类表述有一定的意义。笔者早在1992年便提出了政治分类,指出:“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政治体系就一分为二:一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以其强制性的权力控制全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一是在国家权力的统辖之下,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深深渗透在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的基础性政治社会。”

借用以上分类,我们可以将特殊的公共权力视为一种专制性手段。这一手段具有单向性的专断性,即无论人们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所以,“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 警察的权力便属于专制性。通过专制性权力可以迅速建立和维系秩序,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公共权威则是一种基础性手段。这一手段具有双向性,即权力主体要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权力客体的自愿认可和服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是相互依赖的,权力主体在施加权力时必须充分考虑权力客体的利益和意识。国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建立在社会之上。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只有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才能建立起稳定持续的人类秩序。这就是中国治理话语中所说的“长治久安”。

尽管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但是真正有重要影响的是法家和儒家。法家和儒家作为政治学说,恰恰反映了秩序重构的两种思路,并对中国文明和国家进程产生着长远的影响。如瞿同祖所说:“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司马迁评价了法家和儒家各自的学说及其效用。“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夫儒者以六艺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故曰‘博而寡要,劳而少功’。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而法家和儒家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主导中国政治的主流政治思想,恰恰反映了中国由血缘—地域关系向地域—血缘关系结构的转变,也是建构专断性秩序和基础性秩序的必然要求。 YEfVEtkVYR5G2uwgSCXWXb840icxSjlivAtoh7gIDbD7s9176Zw+vAYBkhKH5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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