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恩格斯看来,不同于氏族,国家按地区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及维持公共权力的费用。通过捐税等方式为国家统治和不事生产的统治者提供物质基础。
在从氏族形态向国家形态转变的初生中国,以上三者处于混沌状态。到了周代,边界日益清晰。从地域看,所有土地的主权者是国王。国王是全国地域的代表者,国王通过分封土地,体现着作为全国统治者的地位。而在分封的过程中,王室留有最大最好的土地。供养国王及中央统治者的主要是国王自己的分封地。这说明,国家与王室有了一定区分。国王是全国土地的主权者,但并不是所有土地及其收益都归王室支配。正因为如此,随着土地分无可分,国王统治的物质基础大大弱化。
进入帝制时代,皇帝成为整个国家的主权者。“六合之内,皇帝之土。”(《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此同时,皇帝通过编户齐民,直接控制民众,从全国民众中直接获取税收,以满足国家统治和统治者个人的需求。这两者具有混同性。国家公共治理与皇室消费缺乏明确的界限。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征收税赋和劳役,既用于修建长城、修筑驰道等国家公共工程,同时也动用72万人修建秦皇陵。汉武帝的茂陵修建了53年,每年花费全国税收的1/3。唐乾陵(唐高宗与武则天的合墓)仅仅是随葬品就花费全国财政收入的1/3。
国家公共治理与皇室个人消费的同一性,与国和家同体性密切相关。在帝制时代,皇帝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并可以通过官僚制直接向民众征收税赋,且税赋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作为国家主权者有权支配所有税赋。在家国一体的框架下,作为全国民众共同组成的国与作为统治国家的皇帝家室很难区别开来。从理论上看,皇帝消费并不是纯粹个人事务。如皇室宫殿既是办公地点,也是居住地点。宫殿的气派和奢华体现着国家权威。汉高祖刘邦在外征战回来时,发现修建了气派的宫殿很生气。但经办此事的萧何回答:“天子以四海为家,非壮丽无以重威,且无令后世有以加也。”(《史记·高祖本纪》)根据古人“视死如生”的理念,将死亡当作生者世界的延伸,皇帝生前享用的也要在死后继续享用,以体现皇帝权威。
所以,在家国同体结构下,国家与皇室,国务与家务,国家开支与皇室开支很难区分开来。但是,随着国家的演进,国家的公共性与皇室的私人性、国务与家务有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作为政府之首的宰相由王制时代的国王家君,在帝制时代成为政府首脑,皇帝有专门经办皇室事务的部门。政府开支与皇帝开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区分。在汉代,“大司农管的是政府经济,少府管的是皇室经济。大司农的收入支销国家公费,少府收入充当皇室私用。皇室不能用大司农的钱。……当时全国田赋收入是大宗,由大司农管。工商业的税收,譬如海边的盐,山里的矿,原来收入很少,由少府管。” 汉武帝时,国家开支巨大,大司农的钱用完了。“汉武帝就只有自己慷慨,把少府的金钱拿出来。这等于是把皇室私款来捐献给政府。” 钱穆先生将皇权与相权、政府与皇室的界限划分得过于清晰,有理想化成分。“从少府财政收入大于国家财政收入、少府机构大于大司农机构的情况看,‘家大于国’和‘以家为国’的特点是十分鲜明的。” 但是,政府与皇帝的开支毕竟有了一定程度的区分。明神宗“挪用国家财政来支付私人费用,例如建造壮观的定陵。17世纪早期的军事危机中,国家储备仅剩二十七万两银子,他自己名下却累积两百多万两” 。皇室的开支尽管可以由国家支付,但有一定的限度。特别是“鉴于明末的教训,清朝政府在财政制度上,十分注意把用于国家政府和皇室内部的开销区分开来” 。晚清慈禧太后挪用海军军费办理庆贺生日的事便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皇室有专门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收入,如皇庄。
国家与皇室,国务与家务,国家开支与皇室开支适当分离,反映了随着国家演进,国家的地域性愈来愈居于主导地位。皇帝是全国所有地域上的民众的统治者,要更多体现全国整体利益,而非一家一族的统治者。当然,这种地域公共性并没有替代血缘私人性。国家权力的家族独占,决定了皇室家族将家务凌驾于国务之上,将皇室消费置于国家开支之上的行为,得不到制度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