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事,家有家务。人类早期,国从家来,治国如治家。在中国的家庭制度下,家长是一家之主,家有众人,主事一人。家中事务由家长所决定,其他成员听从家长指令,由此形成家长一言堂。这一家长专断权力延伸到国家领域,形成家长专断性皇权运行机制。正如马克思曾精辟地概括了东方专制君主有绝对权力的特征,认为“像亚洲的专制制度那样,政治国家只是单个人一己之任意” 。
自从国家产生之后,家长专断性权力模式便进入国家领域,执掌国家统治权的国王的意志便凌驾于他人之上。夏、商、周时代盛行的铜鼎成为国家统治权威的象征。王权的意志用“一言九鼎”来概括,具有巨大的权威性。但在王制时代,一方面,王权的行使受家族的影响较大,亲戚辅政的同时又制约着王权的专横意志。“周代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三公辅政制度,这一制度就是我国早期国家制度中进行权力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三公辅政制度实际上是贵族辅政制,是周天子及其家族进行权力控制的一项政治措施。它一方面可以起到以家族势力维护周天子共主地位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分配权力达到家族内部权力平衡与权力分享的目的。” 在这一制度下,国王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议性质。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王权对国家权力的垄断程度不高,大量的权力为地方诸侯所执掌。地方诸侯不时挑战王权。象征王权发号施令权威性的“一言九鼎”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甚至地方诸侯也要求获得“一言九鼎”一般的权威。
进入帝制时代,国家最高统治权的行使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权力配置的体制上看,皇帝独揽国家最高权力,从权力运行的机制上看,皇帝决断所有事务。这就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是因为,进入帝制时代之后,地域关系成为支配国家的主要关系,国家权力必须对国家地域上的所有人和事直接施加影响,才能将不同地域上的不同人口联结为一个政治整体。“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这样才能弥补这些决定所要送达的地区的遥远距离”。 一方面,皇帝意志的实现愈来愈依赖于纵向的从属于自己的官僚,皇帝“一言九鼎”“言出法随”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地方治理权力为皇权中央所授予,地方治理者不具有如皇帝一般“一言九鼎”“言出法随”的合法权力,而只是皇帝“一言九鼎”“言出法随”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因此,天下的事,无论大小,都由皇帝来决定如何处理。“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孟德斯鸠注意到帝制中国的专断性与过往有所不同的原因。他认为:“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最直接的体现是皇帝对奏折的批示。“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史记·秦始皇本纪》)天下大小事都由皇帝定夺,皇帝甚至称量各种书写文件的重量,日日夜夜处理的文件都有定额,达不到定额便不能休息。中国历史上确有诸多被后人称为“劳动模范”的皇帝,如明太祖、清雍正帝。皇帝批阅奏折,办理公文的地方命名为“勤政殿”。这是世界上少有的。
然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地域和人口空前增大,政事复杂多变,完全凭借皇帝个人力量决定天下大小事是非常困难的。辅助皇权运行的机构和机制应运而生。
一是辅助皇权运行的机构。秦王朝开始设立以丞相为首的皇权执行机构。“丞相是由君主身边的近侍逐渐嬗变为百官之长,由帝王的家臣演变为中枢机构的首脑。” 以丞相为首的政府是皇权意志的贯彻者,作为管家代理皇权事务。“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作为政府高官的丞相和其他诸位大臣都只是听命于皇帝,按照皇帝的意志执行,依靠皇帝来辨别如何处理,自己不能做决策。“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实际就是家庭建制的放大,公卿的首要职责是为皇帝这个大家长的私人生活服务,其次才是代替皇帝管理百姓。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虽则比秦汉要显得正规得多,但国家政治体制仍然未能摆脱家庭建制的影子,公卿百官仍然是皇帝的家仆。” 只是三公九卿的“权力是不能世袭的,这一权力的获得与他们的家族、血缘背景无关” 。
二是辅助皇权运行的机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类。集议,皇帝上朝听取官员们的意见。即使是专断性特别强的秦始皇,也将帝号、置郡县还是封建等经国大事交由群臣讨论。谏言,设立专门的谏官组织和谏言制度,鼓励官员直接进言。巡访,皇帝专门委派人实地了解和查看实际情况,掌握信息。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专断性皇权,主要表现为最后的决断权。“明主者,兼听独断”(《管子·明法解》)。在作出决策之前,皇帝要广泛了解各方面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只是这种吸纳众意的机制缺乏体制性保障,主要依赖皇帝个人品性。能广纳谏言的被称为“明君”,拒绝谏言的被称为“昏君”。同时,集议主要是议而不是决,议的范围较广,决则专属皇帝。
任何机制一旦形成便有自身的运行逻辑。为了辅助皇权运行,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并有专门的职责。而当这些机构威胁到皇帝专断性权力时,皇帝便会加以改变。在帝制时代,总体趋势是,愈往后,辅助皇权运行的专门机构愈弱化。“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 “宋代的相权,较唐代低落得多。”“相权低落之反面,即是君权提升。” 至明清,废除了正式的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执掌行政事务,“乾纲独断”。这一走向反映了皇权作为家长专断性权力是不容他人分享的,“管家”地位永远不可超越主人,“管家”不如意,主人便可改换。而废掉“管家”后,主人当家更难。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后代皇帝不能有相当于总理的助手,只好亲自与掌管实际工作的数十部门打交道。这个制度在精力充沛、巨细无遗的明太祖手中,尚能勉强运转;在能力较差的后代统治者手中,简直就是一场灾难。”
官员辅助皇权运行,必然会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否则这种辅助就没有任何意义。如“谏官本是以言为职,无论什么事什么地方他都可以讲话,不讲话就是不尽职”。 “劝谏皇帝的风气,一直受到中国法律的鼓励,监察机构和高级官吏们总是直率和勇敢地进行劝谏。他们真诚而大胆地告诫皇帝:使用权力要有所节制,这是加强而不是削弱他的权力;如果他所颁布的这种或那种法令违反百姓的利益,他应当取消这些法令或者对它们加以修改;在他的亲信中,任何人倚仗他的恩宠来压迫百姓,都应当剥夺其所掌管的权力,并且根据其为非作歹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宋太祖还立下“不杀言官”的碑文。但一旦这种辅助超越皇帝能够容纳的程度,则会受到压制。一般来讲,在王朝初期,皇帝对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如唐太宗对待魏征。而在王朝中后期,随着皇权的巩固,愈来愈不能容纳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明正德十四年(1519年),明武宗下诏南巡,遭到朝廷百官的集体反对,最终以146位官员受杖刑,15人毙命为结果,明武宗最终成行。廷杖作为一种法外之刑,在明朝时期屡屡作为皇帝针对犯颜直谏或忤旨过犯的朝臣而下令在朝廷之上对其实施杖责的一种刑罚而被使用,并且规模愈演愈烈。 其根源在于家长专断性皇权的包容性是有限的,能够包容便属于“开明君主”和“好皇帝”,但毕竟为数不多。虽然在理论和制度上,有一套以巩固皇权为目的的约束办法,但是,都没有绝对的约束力量。“在皇帝统治下,政策能得到更有力的贯彻,但因为皇帝不受批评,也就无法制止他的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