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 家长独揽式皇权体制

人们最初生活于血缘家庭之中,家庭组织会对政治社会的构造产生重要影响。在卢梭看来:“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以家组国的国家,家庭制度长期延续下来,并深深影响着帝制国家的皇权构造。

家庭是一个由血缘关系将其成员联结起来的组织。人类社会的进程是一个社会基本单元由整体到个体的过程。愈是人类早期,整体性愈强。在原始社会,尽管家庭已存在,但是家庭必须依赖于氏族部落这样更大的组织,成为其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化,特别是定居农业的长期延续,家庭单元愈来愈具有独立性,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在家庭制度下,家庭是一个不可再分的整体,除了另组家庭。家庭成员不具有个体独立性,依附于家庭整体。整体有主权代表。主权者具有唯一性,代表整体,拥有不可分割和至高无上的一元权力。主权者就是父权家长。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代表整体家庭的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家长独揽家庭大权,其他成员依附和服从于家长。

国家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但毕竟不同于家庭。特别是进入帝制国家之后,地域规模超大,家庭数量增多。只是这种规模和数量具有同一性,即国家是由同一类型的家庭所组成。亘久以来的家庭精神和家庭制度仍然保留下来,并构成帝国皇权制度的核心。

国家是通过公共权力将特定地域上的人口联结起来的政治共同体。这一政治共同体具有整体性。在国家内部,所有成员归属于国家整体;在国家外部,国家是一个不同于他国的政治整体。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国家整体都有一个人格化的代表。同时,也只有这个人格化的代表能够独揽统治权力,才能保持国家整体的存在和延续。这个人格化的代表便是主权者。在王制时期,主权者是王,在帝制时期,主权者是皇帝。因此,与一家之主独揽家庭大权一样,一国之君独揽着一国大权。如荀子所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荀子·致士》)“传统国家的统治者,一定意义上总是‘君王’,人们(至少国家机构中居于下层的那些人)认可他们在政治秩序中享有无上的权力。” 而在中国,对一国大权的独揽只有到了帝制时期才有了重大进步。

在王制时期,由于血缘关系的主导,以族成国,国王的权力尽管是一元的,但是有限的。国王尽管拥有着最高权力,但这种权力只是相对的,国王没有能够垄断国家的所有暴力。如西周的国王是大家长和主权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实行层层分封,大量权力为诸侯所执掌,“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尽心下》)正因为诸侯有这三宝,诸侯才有能力反叛国王。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其土地、人民、政事比过往都要大、多和复杂。春秋战国时期的兼并争霸战争推动着国家的统一,并为通过帝制维持国家统一创造了条件;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正式实行帝制,目的便是推动着建立在广阔地域基础上的巨型国家的政治一体化,实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而实现政治联结和一体化的力量和条件便是皇帝对国家权力的总揽。“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李斯因此说,“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史记·李斯列传》)皇帝独揽大权,是皇帝制度的核心,一直伴随帝制国家。康熙皇帝明言:“天下大权,惟一人操之,不可旁落。”(《清圣祖实录》卷259)乾隆皇帝也表示:“本朝家法……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落。”(《清高宗实录》卷323)

皇帝对国家权力的独揽,首先是国家的军事权力。与氏族不同,国家拥有特殊的公共权力,即有组织的暴力。这种有组织的暴力主要表现为军事力量。在中国,从传说中的炎黄部落大战,一直到国家的产生和演进,一直伴随着战争,战争是推动国家产生和演进的主要力量。王由战争而来,并掌握着用于战争的军事力量。“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只是在王制时期,军事力量并没有由王朝中央所垄断,诸侯立国的同时也掌握着军事力量。这正是周朝崩溃的重要原因。春秋战国推动着军事暴力向君主集中,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由皇帝直接执掌军事权力,便成为帝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皇权没有完全,也不可能完全垄断军事权力,但至少在体制上不允许存在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军事权力。帝制国家建立后,由皇帝统揽军事权力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皇帝是最高政治首脑,同时也是最高军事统帅。皇帝之所以能控制政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能有效地对军队进行控制。”

皇帝对国家权力的独揽还在于土地、人民和政事。土地、人民和政事是国家的核心要素。谁掌握了土地、人民和政事,谁就掌握了国家。王制国家时期,国王对土地、人民和政事只是具有象征性主权,由于实行分封制,土地、人民、政事的实际支配权均执掌在地方诸侯手中。这是导致王制国家的政治联结断裂的重要原因。进入帝制体系以后,皇帝仍然是国家土地的主权者。皇帝有直接分配土地的权力,如均田制。另外,大量土地为小地主和自耕农所占有,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小块土地与皇权抗衡,反而要依赖皇权的保护。皇权通过“编户齐民”等方式直接掌握人口,并向人民征税。由土地和人口而产生的政事,则由直属皇权的官僚所管理。“组织政府的是一个一个人,不再是一个一个家。”

皇帝对国家权力的独揽还包括意识形态权。随着社会的进化,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政治联结和一体化愈困难。在王制国家时期,意识形态权主要表现为王权对祭祀权的垄断。“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但当时的政治联结和整合的范围有限。意识形态权难以与国家权力相配合。礼崩乐坏,却无能为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才有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运用国家权力“焚书坑儒”。汉武帝则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帝制国家时期,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将人们的思想高度统一到皇权体制中。

对外事务为皇权所独揽。对外事务的决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在王制国家时期,对外事务的主权实际是二元体制。一是天子拥有对外事务的全部主权,二是地方诸侯实际拥有部分对外事务的主权。地方诸侯可以直接与异族交往,如动用武力对外讨伐,修建长城阻挡外族入侵等。进入帝制时期,对外事务的权力完全由皇帝所垄断。皇帝不仅作为国家整体的代表对外交往,而且对外事务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

皇帝独揽国家权力,还表现为国家权力集聚于皇帝一人之手。国家皇权与家长父权一样,具有一元性,即没有与皇权平行的其他权力。王制国家时期,尽管国王的权力也是一元性的,但受家族的力量制约较多,王权要借用家族的力量才能实施,其一元性权力容易被分割。进入帝制时期之后,由于官僚制等体制的依托,皇帝权力被分割的程度降低,其权力具有不受制约的绝对性。

当然,皇权的绝对性也只是相对的,即在体制上没有平行的权力与之抗衡。但在皇权的使用中,还是有限制的。这是因为皇帝权力来源于家族,必然受家族长远利益的节制。皇帝权力尽管不来自天下,但必须得到天下百姓的认可。“就君主而言,他的权力也不是绝对与任意的。因为皇帝的人身是国家的体现,是国家的具体化。” 家国一体的结构使皇权体制具有家国责任制的特点。“天子作为专制君主,其施政行令也同样受到这整体结构的限制和约束,不能像在韩非、李斯等法家理论中那样,因握有绝对权力便可以为所欲为。” 统治家族从长治久安的角度考虑,从多个方面保障巨大的皇权有所节制,履行对家对国的责任,不至于滥用权力。

其一,天命天谴。皇帝受命于天。但皇权的运用要受到天命的制约。天命与德相配。如果违背天意,必然会遭受到天的谴责。自然界的灾异现象都意味着上天的警告,要求皇帝检视自己的过失。汉文帝二年,连续发生两次日食,文帝随即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纠君主之失。“朕闻之,天生烝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以灾,以诫不治……天下治乱,在朕一人”(《史记·孝文本纪》)。汉宣帝时,多次发生地震,皇帝反省,检讨过失并加以纠正。董仲舒对天谴论做了总结:“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汉书·董仲舒传》)天谴因此成为一条约制皇权滥用的戒律。“在中国古代以儒学为主体的传统文化中,神灵化的上天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天谴’、‘天罚’,这些既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的神秘因果联想给帝王带来的震慑、约束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如费孝通所说,“通过预兆表示的天谴理论并没有能够成功地控制君主权力。但它鼓励人民用这种方式来破坏帝国专制主义的权力。如果天不喜欢某个统治者,那么这个统治者就必须下台。汉朝之后,一旦有任何社会骚动,这种理论就被用来为人民的造反辩护。” 而造反有理则从另一方面约束着专断性的皇权。

其二,祖宗之法。皇权来源于家族。将家族凝聚起来的纽带是共同祖先。由先人保留下来的传统、规矩、遗训等构成不成文法。皇帝在运用权力之时受到祖宗之法的制约。 “他的职权虽然大,但是他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因为他的随时督察固然必要,全部行政却要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 明朝专门制定了《皇明祖训》,记载了明太祖的治国经验及其为后人确立的各种规范。“在伦理政治的中国古代,对于‘继业于祖宗’的在位君主来说,先朝旧例、祖宗家法既是先君治国之道的深刻总结,是宝贵的政治财富,也是冥冥中祖先神灵的所在,可敬可畏,不可背叛。”

其三,教育规训。皇帝尽管执掌着巨大的权力,但要取得合法性,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拥戴,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为此,作为未来的皇帝从小便要受到专门的教育训练。唐太宗写有专门用于教育太子的《帝范》一书,包括君体、建亲、求贤、审官、纳谏、去谗、诫盈、崇俭、赏罚、务农、阅武、崇文等。黑格尔描述道:“各个皇子的教育,都遵照最严格的规程。他们的体格要用有纪律的生活来锻炼强健,从能说话、学步的年龄起,他们便须专攻学术。他们的学业是由皇帝亲自来监督的,他们很早就知道,天子是一国之主,所以他们的言行举止都应该做百姓的榜样。各皇子每年须受一次考试,事后有一个详细的报告公布,使得对他们深为关心的全国上下统统知道。因此,中国能够得到最伟大、最优秀的执政者”。“他在生活中,时刻意识到他自己的尊严,而对于他从小就经过训练必须遵守的皇帝义务,他随时要加以执行。”

其四,历史警示。在王制时代,国王的权力受到神的旨意的节制。进入帝制时代之后,神的旨意日益消退。但是,历代王朝的更迭使皇帝家族意识到,万世长存并非现实。他们必须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以实现长治久安。历史因此成为具有宗教一般的约束因素。不仅皇帝的一言一行要记入历史,而且要编写学习历史,以史为鉴。皇帝甚至会亲自主持历史的编写。包括前朝历史和专门治国史书,如《资治通鉴》等。皇帝由于担心后人对自己功能的评价,不得不检讨自己的行为。即使是汉武帝这样有过重大功劳的皇帝,在晚年也下了“罪己诏”,反省自己的过失。官员常以历史案例劝导皇帝。如汉代的东方朔劝阻汉武帝修建上林苑时说:“殷作九市之宫而诸侯畔,灵王起章华之台而楚民散,秦兴阿房之殿而天下乱。”(《汉书·东方朔传》)

其五,成文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在王制时代,法律更多地表现为国王的个人旨意,具有随意性。进入帝制时代,皇帝要运用具有普遍性的成文法律治理国家。尽管其本人是最高立法者,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其统治地位,但法律一旦颁布之后,也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当然,以上的约束更多的是依靠皇帝个人品质,而不是以平行的权力对皇权的约束。这在家长独揽式权力模式下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皇帝滥用权力不时发生。其根本原因是皇帝的家长式唯一主权地位不容置疑和挑战。“汉初,遇有天灾人祸、治国不当,皇帝还要以‘罪己诏’的方式承担表面责任。到了汉末,则连这种表面责任也不再承担,而是把全部罪责归于三公。以后的各个皇帝,除了亡国之君因改朝换代而遭到后人唾骂外,其余无不是‘圣明天子’,连皇帝做错了事也是‘圣恩浩荡’”。 “虽然在理论上,在制度上,曾经有过一套以巩固皇权为目的的约束办法,但是,都没有绝对的约束力量。” HqguyAcOydNFAdaLzojxNT1wW8hj3W7TpO4v3kgL5AqgLpa2EepnW8bfE3fUh6i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