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恩格斯看来,国家与氏族组织不同,一是按地区划分国民,二是具有公共权力。国家是由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国民所组成。与氏族组织通过血缘关系将氏族成员自动组织起来不同,只有通过特殊的公共权力才能将不同地域上的不同人群联结起来,形成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是比氏族社会高级的政治组织。任何组织都有首领,都需要通过首领进行治理,形成和保持组织整体。国家作为一种高级的政治组织,也需要首领,作为国家整体的代表和象征。国家之所以为国家,还在于拥有特殊的公共权力,有特殊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行使者,并形成多层次的权力体系,以有效管辖各个地域的人群。
然而,谁才能作为国家组织整体的代表,谁才能拥有代表国家整体的最高权力呢?这是国家组织和治理的基本问题。只有解决这一基本问题,才能使将不同地域的人群联结起来的政治权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合法性。解决这一基本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人们的自愿选择,如通过抽签、选举等方式决定谁来执掌权力,如古希腊城邦民主。
二是通过暴力。世界上早期大多数国家获得政权的方式都是暴力手段。但任何暴力手段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时无刻针对每个人。这在于暴力产生的是压服而不是自然和自愿服从。正如中国先贤所说,“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的是人们对特殊公共权力的认可和服从。为此,在暴力获得政权之后,便面临着统治合法化,即将统治权力转化为人们共同认可和服从的统治权威的过程。
在中国的夏、商、周时期,以族成国,部族的首领成为当然的国王,并试图运用血亲关系获得其他族群对统治权力的认可,王权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成为全国广泛性的根本问题。尽管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在宗法封建制下,还只是一种理想。因为对于一般人群而言,人们仍然以自己的族群为基本单位,与国家权力没有直接的联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以地区划分国民,以直属皇权的官僚统辖地区,国家权力与广大民众直接相联系。“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宣称已不是理想,而是可以实现的目标。这在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起了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官僚制,可以运用政治权力对“人迹所至”的地方进行政治统治,而不管这些地方原来属于哪一个部族。皇帝是超越血缘族群,在领土地域内所有人的代表,也是统治所有人的最高权力的执掌者。
但是,即使是不可一世的秦始皇也面临如何让众多人群臣服的问题。“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只是一种宣称,一种理想,还不是完全的现实,更不是永远的现实。一则在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领土地域比以往大得多,从中原核心地带向周边扩展,各个地方的差异性大,统一的集权治理受到各种制约,除了直接归属于皇权的行政体制以外,还包括保障行政运行的技术条件。尽管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保障行政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大大改进,但仍然无法克服地方性巨大差异对基础性条件的制约。二则在于农业生产方式天然地造就了社会的分散性。特别是秦王朝在兼并统一战争中,造成传统宗族的解体,推动了大量个体农民家庭的产生,造成农民的分散性更为突出。地域的差异性和农民的分散性都妨碍着对统一皇权的认可。而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以“灭国、绝世”的残酷战争方式实现的。但大量被灭国的族群的人并没有完全灭绝,他们对灭掉自己“国家”的秦政权更是缺乏认同,如在推翻秦王朝统治起了重大作用的旧贵族。
因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要实现二世、三世以至万世统治,必须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让生活在不同地域的不同人群“臣服”于秦的统治。
统治的合法性是国家组织和治理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西方的君主制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是“君权神授”,即君主的权力是由神授予的,君主是上帝的优秀选民,君主家族具有血统的高贵性,拥有最高权力是理所当然。“王权既是依据上帝的法律而来,就不受任何低级法律的限制,亚当是众人之主。”
中国自国家产生以后,统治者以“天命观”来寻求合法性,将统治权威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神圣性归于对天命的承担。这一天命观一直延续下来。如皇帝发布文书时的开头文字为“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由“奉天承运”的皇帝统治成为理所当然。
除此以外,进入周代以后,还特别注意“德配天命”,权威的合法性还来自政绩。
无论是天命,还是政绩,都具有建构性,对一般民众而言,还是遥不可及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要将统治的合法性植根于民众心中,还必须与人们日常生活遵守的自然法相结合。愈是早期国家,愈是如此。
自然法是人们在长期历史上形成的一种自然规则。这种规则是特定环境的产物,人们自我授受和认可这一规则,而无须外力的强制。它表现为习俗、习惯、习性等规范。这种规范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 。在国家尚没有产生之前,人们便是按照人类自然规则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国家产生以后,尽管有了人为制定的法则,但自然法则仍然在发生作用,影响着政治生活。古希腊建立城邦国家之后,之所以实行民主制,从公民中直接产生执政者,相当程度在于原始民主制的遗留,在于航海活动依靠不同的人取得共识并根据程序达成一致,在于公民个人成为社会的独立主体。
在中国,由于定居农业,人类最早的血缘家庭关系一直保留下来,国家产生之后,血缘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不仅没有被淡化和摧毁,反而成为国家的社会基础。天下一家,家是天下的基础。尽管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地域里,但都是通过家庭组织起来的。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无数个家庭组合成为国家。“中国被当作‘国家’,一个‘家庭的国家’:简言之,国家就是家庭的放大。” 在费正清看来,“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 “在中文里,国家包含着国和家,它是地域、民族与家庭组织的总和。” 正因为如此,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将中国界定为“家族结构式国家”。 “家庭成为组织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的一个同构体。” 在这种结构下,人们是从家庭来理解和看待国家的。一个家庭有一家之长,一个国家有一国之君。父亲是家庭的家长,皇帝是国家的大家长。黑格尔认为,“在中国,皇帝好像大家长,地位最高。” 马克思也认为,“皇帝通常被尊为全中国的君父”,“皇帝的官吏也都被认为对他们各自的管区维持着这种父权关系。”
在中国,皇帝实际有双重身份,一是国君,二是家长。它是地域—血缘关系的产物。作为国君,超越血缘族群,将地域领土的所有人置于统治之下,执掌着国家统治权。依靠这种具有强制性的统治权,国君可以压制所有人群,造成民众的屈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强大的暴力统治便是如此。但秦王朝很快灭亡说明仅仅依靠暴力统治是远远不够的。要让“人迹所至,无不臣者”成为现实,除了暴力以外,更需要各个地域的民众的自我认可和自愿服从。皇帝作为家长的身份便呈现出来。其深刻的根源在于中国的家族社会基础。在黑格尔看来,在中国,“终古无变的宪法的‘精神’”,就是“家庭的精神”。 “这种家族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所谓宪法是国家组织的根本大法,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总原则。中国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组成国家的。“家庭的精神”背后是“家庭的关系。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 。
皇帝作为大家长,其地位与生俱来,无须缔约,也无须证明。就如一个家庭的家长一样,其地位与生俱来。“在历史上先有父家长制,在此基础上扩延为君主制,在伦理上先有父为子纲,然后才有君为臣纲。” “因为皇帝虽然站在政治机构的顶尖上,具有君主的权限,但是他像严父那样行使他的权限。他便是大家长,国人首先必须尊敬他。”“天子应该享有最高度的崇敬。他因为地位的关系,不得不亲自处理政事”,对全国子民负责。“全国臣民的公正、福利和安宁,都依靠这种责任政治的锁链上的第一环的牢固坚强。” 君主的至高无上地位源于家庭中的家长。就如一家不能无一家之长一样,一国也不能无大家长。就如一家只能有一个家长一样,一国也只能有一个首脑。“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吕氏春秋·执一》)由家及国,由家长及皇帝,由此便解决了皇帝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权力出于一,高于一,一于国家,再由家国一体而一于君主。这不但是历代统治者所信奉并视为万古不变的法则,而且也是中国普通老百姓毫不怀疑的政治原理。” 原因便在于普通老百姓是从家庭的角度看待国家的。“从家庭与国家的关系看,作为伦理团体的中国传统家庭具有政治化的倾向,而作为政治实体的中国传统国家具有伦理化的倾向。这两种倾向的对流使中国传统家庭与国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契合,而正是这种契合在维持秩序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国家毕竟不同于家庭,皇帝也不同于家长,这就是皇帝执掌着一般家长所不拥有的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基于国家与民众的对立,造成的是民众对国家统治者的惧怕。由于对立和惧怕,统治者的任性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如恩格斯所说的,对于古罗马人民来说,“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却成了他们最凶恶的敌人和压迫者。”“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暴政及其之后的王朝迅速灭亡,也表明国家仅仅通过暴力造成的民众惧怕是不可持续的。而皇帝的家长身份则会造就民众对统治权力的自愿服从。这在于,家庭是一个相互依赖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一家之长拥有最高地位,但也承担全部责任。家庭制度的原则是权责对等。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服从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内在自愿;家庭成员对家长的尊重不只是惧怕,更重要的是一种尊重。这在于父亲不仅带来了自己的生命,而且为自己的生命延续创造了条件,并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有温情脉脉的面纱。人们对家族的依赖胜过对神的依赖,对家的信仰胜过对神的信仰。民众熟悉家,服从家长的权威是一种自然行为。以此类推,民众作为皇帝的子民,不仅仅只是对皇帝权力的惧怕,更有对皇帝作为大家长的尊重,君父与子民相联结。只有尊重才能获得自愿服从的权威。通过皇帝作为家长的身份解决了政治权力的权威性问题。“西方早期来华的传教士对中国的家庭主义极为感叹,他们认为中国的国家制度主要渊源于父子情爱和孝行美德的家庭主义,君主与臣民的关系不是象欧洲那样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或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而是象家庭中的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君主对臣民有‘如保赤子’的义务。这就实现了平等主义的仁政,反映了中国人道德与政治的整合性。” 孟德斯鸠注意到家长观念对于建立专制皇权的权威性作用。他指出,“在专制政府之下,建立某一些观念是好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是人民的父亲”。
由于长期历史以来的血缘关系一直延续下来,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天下”成为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基本结构。王制时期,统治者试图通过“天下一家亲”解决政治联结和政治整合问题。进入帝制时代,“家天下”有了新的内容,独立的家庭成为社会和国家的基本组织单元。“秦始皇统一后,宗族式的政治结构转变为家族式的政治结构,政治制度也随之转变为‘家天下’式的制度。此后历朝历代,虽然屡有更易,但‘家天下’的本质始终不改。” 一方面,统治权为一家所垄断,天下归一家,一家统天下。另一方面,天下为万家,天下是由亿万个有着自己利益的家庭组成的。由一家统治亿万家,存在内在的张力,存在着皇帝一家凭借什么统治天下亿万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问题。这一问题在帝制时代尤其突出,成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帝制体系通过基于血缘家族基础的国家大法,将作为社会基础的家庭与作为统治基础的家庭联为一体,使皇帝具有国家君主和全国家长的双重身份,从而调处和缓解一家对万家的内在张力,保障皇帝在国家组织和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由支配国家行为的地域关系和血缘关系双重叠加的家国一体结构所决定的。“历代政治家都信奉治家与治国一理,而且把这一信条当作神圣不变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