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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人为核心”城镇化的路径思考

基于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提出的要求,旧的城镇化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把握其症结所在,根本出路应是加快相关体制机制变革,发挥改革的红利,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镇化之路。

(一)土地制度改革要适合城镇化的发展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也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资本。必须以土地物权化为重点,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核心,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变市民的愿望。

首先,建立起真正的土地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农民在农村占有和支配的各种资源转变为资产,并使这种资产变为可交易、能抵押的资本,让农民有进入城市的基础。

其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规范公用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谈判权,规范土地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补偿,保障失地农民利益,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

再次,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在坚持农民自愿进城的原则下,鼓励一部分转化为城市人口的农民工自愿把闲置的土地进行交易,获得一定收益。与此同时,提高土地最终利用整体效益,抑制土地粗放开发和浪费,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而努力

《决定》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首先,要弄清不是取消城乡二元户籍,至少在短期内这是不可能的。基于城乡二元结构一直存在、甚至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我国城乡一体化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目前,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与中国的国情不符,也是无法实际操作的乌托邦幻想。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要力争尽快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彻底解决城乡居民两种身份和两种就业待遇的不平等问题。

再次,“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 。常年在城市工作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只要他们愿意均应设计好相关制度为其办理城市常住户口。这一群体目前有两亿多人,如果能顺利地解决这一群体的迁徙问题,再逐步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那么最终能实现户口的自由迁徙。逐步消除城乡不同户籍的权利差异,弱化门槛限制,给予进城农民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最大限度地推进城乡居民平等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具体到户籍制度本身,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财税制度的改革要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保障

《决定》指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确事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些表述的背后蕴含了“钱由谁来出更合适”“钱由谁来花更合理”的问题。毫无疑问,城镇化的发展需要资金的保障。而税收政策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产业支撑、城镇建设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城市病”的防治等,无不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所以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必然要求财税改革的跟进。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能推动财税制度改革,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改革都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城镇化建设中,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由原来的模糊的事权共担转变为承担更加清晰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共服务的分类分层责权关系。 当然,政府支出仍然占据主要部分,经济学规律显示,即使在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城镇化也必须以政府的大额支出为基础。政府的钱主要源自税收,所以未来税费将会增加,要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革等。

其次,加大地方投资。新型城镇化强调的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未来的改革将包括投资的多元化,带动国家投资、企业投资和民间投资,由市场化需求判定谁来投资,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推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的积极性。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基础制度保证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中国梦时所说的:“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这里提到的中国人民当然包括广大农民。新型城镇化改革的实质是农民转变为市民,让农民享有和市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只有做好社会保障才能让农民共同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使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就不能将其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因此,必须为农民进入城镇提供基础的制度保证,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如,建立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护生活困难的居民,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配套进行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农民工进城后流动性大的特点,探索社会保障基金和待遇承接转移的办法,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可流通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方便地带着社保流动,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城乡居民在劳动就业、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公平对接,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均等化和一体化。 fn5DoWsvVZ3rlAbyFXW6raCZgQLNYd/r7iOm5sSoxjn3pTJPxeWnNoAYFac1kG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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