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权是指各级政府依法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它的科学配置和正当行使,事关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廉洁性和合法性。行政审批是计划体制的产物,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阶段,审批事项多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对老百姓、投资者来说,不啻是个“暗箱”,各部门利益牵连,审批不公开、不透明,审批效率低、速度慢,已经成为制约国家发展的桎梏。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尽可能缩小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范围,这是改革的总体方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向建设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这是一个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还权于民众的过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央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非常重视,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同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顶层设计的意义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党的十七大以来,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需要,取消了原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牵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此同时,各地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建立了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办事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集中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对国务院部门拟新设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把关。党的十七大以来,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对四十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修订过程中涉及的六十多项拟新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了明确的审核意见。一些地方也加强了对拟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于法有据。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审查论证机制。
为指导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中央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四十多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据统计,全国已建立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八千余项。目前,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行政审批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些地方引入现代企业优化业务流程理念和方法,对政府部门原有的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实现了审批层次、环节的大幅度精简,提高了审批效能。积极推广网上审批,解决传统审批模式信息不透明、流程烦琐、时间过长等问题。天津、河北、湖北、重庆等地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了目录,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目前各地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2800多个,省(区、市)、县、乡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此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还加强了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对违法设立审批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浙江、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等地实现了省(区)、市、县三级联网监察。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也相继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基本实现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功能。
2010年6月1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会上决定进一步取消和下放18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1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下一步要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温家宝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温家宝指出,十年来,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国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温家宝指出,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还不健全。要推动我国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次会议提出未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1)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突出三个重点领域:一是投资领域。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社会事业领域。加大审批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放宽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要一律取消。
(2)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3)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级地方政府一个窗口对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合理赔偿。
温家宝强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中。
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都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
——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推进了依法行政。2004年7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废止和修订与法律相违背和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审批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的权限和履行职能的程序。
——加强了政府管理创新。坚持把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各地在改革中还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这些做法对于减少政府工作流程、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了廉政建设。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建立健全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2012年8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71项,这次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会上批准广东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此前,广东省政府也公布实施《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10月正式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国务院十年来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项目总数的69.3%,这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国务院部门层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31个省(区、市)级政府部门近年来也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近七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进一步加速推进。2013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这是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的首次设立。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削减1/3以上。全国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方案要求,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2013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职能转变的第一项就是“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可见放权在此轮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4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重点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会议指出,这是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一步,必须精心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各部门要加强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加快进度,科学评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各级政府要适应职能转变新要求,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随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李克强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是在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李克强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一要以简政放权稳增长。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源泉。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打开转变政府职能这扇大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这是不花钱能办事、少花钱多办事的“良方”。要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许可、审批,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二要以简政放权推转型。把“稳当前”和“增后劲”结合起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使企业和产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优化升级,为转型提供“源头活水”。
三要以简政放权促就业。“稳增长、促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扩大就业。要加快企业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提供更广就业门路、更多就业机会。
同时,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由地方实施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李克强指出,改革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该管的事。放和管两者齐头并进。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把政府工作重点放在“保基本”上,在非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作用。必要的行政审批也必须规范,防止滋生腐败,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要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坚决完成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等硬任务。李克强指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同时也要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李克强最后强调,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已经拉开。要严格落实任务和责任,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要把职能转变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改革要公开透明,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截至2013年10月,中央政府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21项,简政放权向前迈出稳健步伐。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一年多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约占改革前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
一是公开国务院各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进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促进规范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除公开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迈进,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
二是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堵住“偏门”,消除审批管理中的“灰色地带”。今后也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同时要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三是在2013年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再取消和下放包括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利用网络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网校审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和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等70项审批事项,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进行部署。通知指出,各部门要于近日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各部门分别公开后的一定期限内,国务院审改办要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通知强调,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突出了生产经营这个重点领域,二是含金量有所提高。继续释放企业主体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领域。这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关键环节的有48项(含子项)。相对于数量,社会各界更关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质量。在这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事项中,“含金量”比较高的有: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取消)、交通运输部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民航局的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取消),这些事项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申报量和审批量都比较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较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2014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出新的活力。随后,国务院审改办于2014年3月17日在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此次公开的汇总清单涵盖了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各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国务院审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是中央政府加快权力清单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今后,各部门将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汇总清单除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外,还公布了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旨在开门搞改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加有针对性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政府“自我革命”,截至2014年6月,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68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国务院已先后7次取消和下放了6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政府在大刀阔斧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不仅取消了一些审批事项,而且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及时修改相关法规或向全国人大提请修改相关法律。
2014年2月18日,李克强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清单”思维。2014年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详解了“三张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这进一步阐释了政府的权责边界,这“三张清单”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四次全体会议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五个“法定化”,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权限法定,法治政府首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划定一个边界,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法律制度的笼子。责任法定,政府的责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李克强提出的“三张清单”,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的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会议认为,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审批“沉疴”,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治理“审批难”,是在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解决“审批多”基础上,政府自我革命的进一步深化,是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关键一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权力法治化,防止权力寻租,营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会议确定,一是推行“一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不让地方、企业和群众摸不清门、跑累了腿。二是实行“限时办理”。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依法依规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防止审批事项久拖不决。探索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让审批提速。三是严格“规范办理”。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四是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给群众一个“明白”。
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通知》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通知》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六个方面具体举措。一是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二是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编制服务指南,列明各项相关内容,作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五是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六是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等工作。《通知》指出,要强化监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要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耐心解答申请人有关问题。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狠抓落实。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督查。
《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审改已从近两年着力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解决“审批多”的“数量”控制目标,走向依法规制审批行为、限定审批自由裁量边界的“质量”控制目标,昭示着这场“自我革命”正在进入触及行政审批行为及其权力行使方式的纵深阶段。
2014年,国务院各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完成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的任务。截至2014年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初步实现了该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1/3以上的目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205项,还剩248项,2015年完成工作目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提出,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清理规范的措施如下:
(1)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5)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6)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等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政府部门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企业要通过审批就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来给它提供这些材料。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中介服务的事项太多,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检测、认证、认定、咨询、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材料,种类、数量繁多。第二,中介服务时间很长,现在审批事项减少了,保留的审批事项也在不断加快进度,但企业仍需把大量的时间精力都放在中介服务这个环节上,结果办事时间仍然很长。第三,中介服务收费乱。中介服务是需要收费的,因为它要靠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条件提供有偿服务,但是现在收费情况还不规范,整体而言费用偏高,企业负担比较重。第四,垄断现象突出。一些审批部门在企业申报项目时,要求企业必须到它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材料。否则就很难获得审批,企业没有选择余地,这就有些不公平。第五,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一是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审批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二是有些审批部门有现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里面兼职或者是任职。这些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很难保障中介服务的公正合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更深、更广的新阶段。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可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2016年2月经李克强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65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87项,涉及33个部门。这些取消的事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87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三是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53项,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权责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经过两轮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的任务。同时,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决定要求,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