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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药在药用植物上的应用

(一)化学农药的合理使用

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就是在确保人畜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少的农药用量取得最佳的防治效果,并可避免或延缓病原物及害虫抗药性的产生。

1.农药的科学使用

(1)对症下药 根据药剂的有效防治范围与作用机制及防治对象的种类及其发生规律和危害部位等,选用合适的药剂与剂型,选择适当的施药方法。药剂选用或其使用方法不当,不仅对病虫害没有防治作用,反而可能对植物造成药害。

(2)按需施药 根据药剂和病害种类、作物种类及其生育期、土壤条件和气候因素等,科学地确定用药量、施药时期、施药次数和多次施药间的间隔时间。不可随意增加用药量和用药次数。

(3)轮换用药 病原物及害虫对某种药剂产生抗药性后,往往对同一种类型的药剂也产生抗药性,这种现象称为交互抗性;但对不同类型的其他药剂反而更为敏感,这种现象称为负交互抗性。为避免产生抗药性,应注意不同类型药剂或有负交互抗性的药剂轮换使用,避免长期使用同一种或同一类型的药剂。

2.农药的合理混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药混合使用,可扩大防治对象谱,提高防效,降低劳动强度,增加经济效益。农药混用有现混现用和加工成混剂使用两种方式。目前,农药的复配混用发展较快,复配制剂品种很多。与开发新农药相比,复配产品具有投入少、周期短、见效快、延缓病原物抗药性产生等优点。但合理混用农药应遵循下列原则:

(1)混用的农药之间不起化学反应,遇酸、碱易分解失效的农药不宜与酸、碱混用。

(2)现混现用的农药混合后,其物理性状应保持不变,如不易产生分层和沉淀。

(3)农药混用后应不提高对人、畜、家禽和鱼类的毒性及对其他有益生物和天敌的危害。

(4)混用的农药应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作用位点或靶标,以延缓病原物抗药性的产生。

(5)农药混用后应能明显增效或扩大杀菌谱。

(6)施用混剂后,农副产品中的残留量应低于单用的药剂。

(7)农药混用应能降低农药使用成本。

3.农药的安全使用

农药对人、畜都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在接触农药过程中,农药可经口、鼻和皮肤进入人体,引起各种急性、慢性中毒。因此,施药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长袖衣裤、口罩或防毒面具,避免药剂与人体皮肤的直接接触;不在农药烟、雾中呼吸,防止吸入农药;施药时禁止进食、饮水或抽烟,施药后,应充分洗手,防止“药”从口入。妥善处理残留药液。不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允许残留标准和有关安全使用间隔期(允许的最后一次施药距作物收获期的间隔天数)的规定,防止农产品中残留农药对人、畜的危害。

(程惠珍 陈君)

(二)药用植物生产禁限用农药

目前我国药材生产中病虫害的防治主要依赖化学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见表6-1)。

表6-1 国家已公告的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

2.限制使用的农药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见表6-2)。

表6-2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续表)

注:1-22实行定点经营

3.药用植物生产禁限用农药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对中药材生产农药使用相关法规或规定,中药材在农作物中归类于经济作物,与大宗粮食作物相比体量较小,农业部在农药的使用和管理公告中,将其与蔬菜、茶叶、果树视为同类(见表6-3)。

表6-3 国家公告禁止在中药材及其他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名单

(三)药用植物农药登记

1.药用植物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项农药管理制度。大多数国家通过建立农药登记制度,全面科学评价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而提高科学用药水平,有效防控农药风险。由于中药材种类多,种植面积相对小,农药市场效益低,农药生产企业缺乏登记动力,应加快推进农药生产企业的中药材农药登记工作。目前,已进行农药登记的药用植物有人参、三七、枸杞、杭白菊、元胡、白术、铁皮石斛等。截至2017年12月,登记的农药品种有代森锰锌、苯醚甲环唑、嘧菌酯、枯草芽胞杆菌、多抗霉素、赤霉酸等三十几种(见表6-4)。

表6-4 药用植物登记农药名单(截至2017年12月)

(续表)

2.药用植物生产临时用药备案

鉴于药用植物病虫草害种类多,登记农药数量少,农业部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部规定。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因此,在药用植物生产中如遇突发或新的有害生物,可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陈君 乔海莉 徐荣) k8DKJvVD1EJnEzZtBITQxsZWC9Pd0llyxiv2eLY3/WKFXb37Joa5VV6VRVP1n5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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