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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是利用化学药剂控制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的方法。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称为农药(pesticide)。化学防治具有快速、高效和经济效益高等优点,但使用不当会杀伤有益生物,同时导致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造成环境污染,引起人畜中毒。因此,应用化学防治的同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化学农药的范围很广,根据作用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在杀虫剂中有专门用于杀螨的一类化学药剂特称杀螨剂。在所有的化学农药中,以杀虫剂的种类最多,用量最大。化学防治法是防治病虫害最常用的方法,它在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一)药用植物病虫害化学防治的原理及作用方式

1.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的原理

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的基本原理有保护作用、治疗作用和免疫作用。

(1)保护作用 在病原物侵染植物前,使用药剂杀死病原物或阻止其侵入,使植物免受侵染。化学保护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对接种体来源施药,消灭或减少侵染源;二是对植物或农产品施药,保护植物不受侵染。

(2)治疗作用 在病原物已经侵染植物后,对植株施药,药剂通过改变寄主的代谢及其对病原物的反应,或钝化病原物产生的毒素,影响病原物的致病过程,直接杀菌或抑菌,从而减轻发病,使寄主恢复健康。化学治疗分为三种:①局部治疗:将药剂施用于植物发病部位,以铲除病菌、减轻病害。例如,冬季刮除苹果树干上的腐烂病疤后,涂抹杀菌剂治疗。②表面治疗:用药剂处理植物表面,以杀死在表面生长的病原物。例如,用硫磺粉对植株表面的白粉病病斑喷施,直接杀死表生的菌丝和孢子。③内部治疗或内吸治疗:药剂通过渗透进入植物体内并传导到远离施药点的部位,抑制寄主组织内部的病原物。

(3)免疫作用 使用药剂后,可诱导寄主植物细胞内原有的抗性基因的表达,产生对病原物的高水平抗性。

2.植物化学杀虫剂的作用方式

(1)胃毒剂 昆虫把药剂吞食后而引起中毒的药剂。药剂被昆虫蚕食到达中肠后,被中肠细胞所吸收,然后通过肠壁进入血腔,并通过血液流动迅速传至全身,引起中毒。

(2)触杀剂 药剂不需昆虫吞食,只要接触虫体就可致昆虫中毒。药剂可以从昆虫的表皮、气孔或附肢等部位进入虫体内。

(3)熏蒸剂 药剂以气体形式通过昆虫的呼吸系统进入虫体内,发挥致毒作用。

(4)内吸剂 药剂施用到植物体上后,先被植物体吸收,然后传导至植物体的各部,害虫吸食植物的汁液后即可中毒。

(5)拒食剂 可影响害虫的味觉器官,使其厌食或宁可饿死而不取食,最后昆虫因饥饿、失水而逐渐死亡,或因摄取不够营养而不易正常发育的药剂。

(6)驱避剂 施用于被保护对象表面后,依靠其物理、化学作用(如颜色、气味等)使害虫不愿接近或发生转移、潜逃现象,从而达到保护寄主植物目的的药剂。

(7)引诱剂 使用后依靠其物理、化学作用(如光、颜色、气味、微波信号等)可将害虫诱聚而利于消灭的药剂。

(8)不育剂 使用后使害虫丧失繁殖能力的药剂,但害虫还能与田间正常的个体进行交配,交配后的正常个体也不易繁殖,经过连续多次防治,使害虫的种群密度逐渐降低。

(9)生长发育调节剂 能控制和调节害虫生长发育的一类杀虫剂,如保幼激素类似物和蜕皮激素类似物等。

有些无机杀虫剂和植物源杀虫剂只有触杀作用,如石硫合剂和除虫菊。而有机合成杀虫剂常具有两三种杀虫作用,如敌敌畏除有强烈的熏蒸作用外,还具有较强的触杀作用和胃毒作用。

(二)农药的毒性及农药的残留毒性

1.农药毒性的表示方法和分级。

杀虫剂的毒性是指对人畜等高等动物的毒害作用。毒性大小常以大白鼠口服急性致死中量LD 50 表示,单位为mg(药剂)/kg(体重)。杀虫剂的口服LD 50 值越小,毒性越大;LD 50 值越大,则越安全。根据LD 50 值的大小,可将杀虫剂分成以下几类。

(l)特毒杀虫剂 又称极毒杀虫剂,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小于或等于l mg/kg。

(2)高毒杀虫剂 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为l~50 mg/kg。

(3)中等毒性杀虫剂 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为50~500 mg/kg。

(4)低毒杀虫剂 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为500~5000 mg/kg。

(5)微毒杀虫剂 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为5000~10000 mg/kg。

(6)实际无毒杀虫剂 大白鼠口服急性LD 50 值大于10000 mg/kg。

2.农药的残留毒性

化学农药使用后,在环境中受阳光、土壤微生物、植物体内酶系等的分解作用及在水中的水解作用,农药逐渐水解而消失毒性。没有分解的农药或者产生有毒的代谢物残留在作物上或环境中,污染食品及生活环境,人畜长期少量吸入并在体内积累,对人畜产生毒害作用,这就是人们关注的农药残留问题。

3.农药残留及安全间隔期

(1)农药允许残留量 农产品上常有一定数量的农药残留,但其残留量有多有少,如果这种残留量不超过某种程度,就不至于引起对人的毒害,这个标准叫作“农药允许残留量”或“农药残留限度”。

(2)农药的安全间隔期 根据农药在作物上的允许残留量,并结合其他条件,就可制定出某种农药在某种作物收获前最后一次使用的日期。在这个日期使用某种农药,在收获时,作物上的农药残留量不致超过规定的残留标准。这两者之间相隔的日期,称为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的长短,与药剂的种类、作物种类、地区条件、季节、施用次数、施药方法等因素有关。 4saW7LWN6IO2rZDepuqfPE+oMqm1vAhXztfmJdsFrb+ixpdQkD8CQZ/dpdz+Tb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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