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虫、杂草的传播主要有自然传播和人为传播两种途径。植物检疫就是依据国家法规,对调出和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验和处理,以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人为传播,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防治措施。因此,植物检疫是一种保护性、预防性措施。
(一)植物检疫的分类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根据植物及其产品来源一般分为对外检疫(国际检疫)和对内检疫(国内检疫)两种。
(1)对外检疫 亦称国际检疫,是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国内或带出国境,由国家在沿海港口、国际机场及国际间交通要道等处,设置植物检疫或商品检查站等机构,对出入口岸及过境的植物及其植物产品、运输工具、包装容器等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
(2)对内检疫 亦称国内检疫,是为了防止国内已有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在国内县(市、区)之间由于交换、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农产品而传播蔓延。目的是将其封锁于一定范围内,并加以彻底消灭。国内检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植检机构会同邮局、铁路、公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内检疫对象名单和检疫办法进行。
(二)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
植物检疫对象是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农林生产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的特点而制定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检疫对象是不同的。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是:①在经济上易造成严重损失而防治又是极为困难的危险性病、虫和杂草;②容易通过人为传播的危险性病、虫及杂草;③国内或地区内尚未发生或仅局部发生的危险性病、虫及杂草。
(三)植物检疫的程序
实施植物检疫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种类别的植物检疫,都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报检 调运可能含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材料时,调入单位事先征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国外调运可能含有检疫对象的材料时,由调运单位或个人向当地省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再按照规定手续办理调运。物品抵达口岸时,由引入单位或个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2)查验 有关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报验的受检材料,抽样检疫。除产地植物检疫采用田间调查外,其余各项植物的检疫通常采用现场查验,根据需要检疫抽样后采用显微镜下检疫、保湿萌芽检疫、分离培养检疫等各种检疫方法进行室内检疫。
(3)处理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的有害生物,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限制其使用时间、地点和用途,熏蒸消毒、机械汰除和隔离试种、退回或销毁等不同的检疫处理。
(4)签证 从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经核实后签发检疫证书。从检疫性有害生物零星发生区调运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检疫证书。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调运植物的检疫证书由当地植保植检站或其授权机构签发。口岸植物检疫由口岸植物检验检疫机关根据检疫结果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或“检疫处理通知单”。
我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并于1992年进行了修改补充;1991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发挥植物检疫在保护农林业生产中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农发[1995]10号文所公布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名单,中药材被明确列入应施检的植物产品名单,因此在引种、种苗调运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危险性病虫害的种苗,严禁输出或调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消灭或封锁在本地区内,防止扩大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