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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校勘與校勘學的發展

校的本義是犯人帶的木枷。許慎云:“校,木囚也。” 一副木枷由兩片組成,而兩片大小必須大體一致,才便於上鎖,因此事先要將它們放在一起加以比較。這樣,校字用作動詞時便有比勘核對的意思。後來人們又引申其義指校正書面材料的文字異同。《國語·魯語下》云:“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以《那》爲首。”鄭玄《詩譜》也引用了這段話,孔穎達《商頌譜》疏加以解釋説:“韋昭云:‘名頌,頌之美者。’然則言‘校’者,宋之禮樂雖則亡散,猶有此詩之本。考父恐其舛謬,故就太師校之也。” 這裏的校字顯然是指校正文字錯誤。

又徐鉉《説文》新附云:“勘,校也。” 勘亦作刊。清鈕樹玉考證道:“古書用竹簡,故校勘字作刊。《廣雅》刊訓定。《玉篇》:‘刊,削也,定也,除也。’義並與勘合。” 勘或刊有削除覆定的含義,與中國早期圖書利用竹木作載體有關。漢應劭云:“劉向爲孝成皇帝典校書籍二十餘年,皆先書竹,爲易刊定。可繕寫者,以上素也。” 可見古人整理圖書是先寫在竹簡上的。這便於發現錯誤時削除改正。待校訂無誤後,再寫在帛上。唐韓愈《秋懷》詩中“不如覷文字,丹鉛事點勘” 的勘字,也指校正文字錯誤。

校勘一詞可能出現於南北朝時期,梁沈約《上言宜校勘譜籍》云:“宜選史傳學士諳究流品者爲左民郎、左民尚書,專供校勘。” 又《北史·崔光傳》云:“光乃令國子博士李郁與助教韓神固、劉爕等勘校石經。”這一術語歷唐宋而更流行。如唐元和年間,詩人王初即有《送陳校勘入宿》詩 。校勘當即校書郎。唐制,弘文館設校書郎二人,“掌校理典籍,刊正錯謬” 。宋代,校勘一詞的使用尤爲普遍。歐陽修《書春秋繁露後》云:“董生之書流散而不全,方俟校勘。” 李清照《金石録後序》亦云:“每獲一書,即同共校勘,整集籤題。” 皆其例證。

簡而言之,所謂校勘就是改正書面材料上由於種種原因而形成的字句篇章上的錯誤,使之恢復或接近本來面目。唐顔師古《漢書注》首有叙例一篇,其中談及了他的校勘工作,似爲將校勘工作條理化的較早文獻,今録兩例,以見一般:

《漢書》舊文,多有古字,解説之後,屢經遷易。後人習讀,以意刊改,傳寫既多,彌更淺俗。今則曲覈古本,歸其真正,一往難識者,皆從而釋之。

古今異言,方俗殊語,末學膚受,或未能通,意有所疑,輒就增損,流遯忘返,穢濫實多。今皆删削,克復其舊。

可見顔師古在注解《漢書》時,也作了必要的校勘,其要旨就是“克復其舊”、“歸其真正”。清段玉裁在《與諸同志論校書之難》中也説:“校經之法,必以賈還賈,以孔還孔,以陸還陸,以杜還杜,以鄭還鄭。” 也就是説研注群經,必須恢復賈公彦、孔穎達、陸德明、杜預、鄭玄等先儒注釋它們時所依據的底本的本來面目。

校勘亦稱校讎。此詞最早見於劉向《孫卿新書書録》。唐卷子本《玉篇》言部引《别録》,也有“讎校中經”之文。應劭《風俗通義》解釋道:“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繆誤,爲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故曰讎也。” 可見校讎的原始意義就是校勘。但校讎事業並不限於校正文字,它逐步發展成爲一種系統全面的治書之學,即校讎學。因此校讎自來就有廣狹兩個界義。狹義的僅指改正書面材料上的文字錯誤,廣義的則兼指研究書籍的版本、校勘、目録、典藏等方面的問題。如宋鄭樵的《校讎略》、清章學誠的《校讎通義》所討論的範圍,都涉及廣義的校讎。爲了便於區分,後人往往將狹義的校讎稱爲校勘。本編討論的是狹義的校讎,故以校勘名編。

校勘的目的是改正書面材料上的錯誤,而校勘學則是研究和總結校勘規律的一門科學。我國的校勘事業起源很早,周、秦時代已有從事校勘的實例。如《吕氏春秋·慎行論·察傳》云:“子夏之晉,過衛,有讀史記者,曰:‘晉師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與三相近,豕與亥相似。’至於晉而問之,則曰:‘晉師己亥涉河也。’”己字的古文作 ,缺去兩“|”,便誤爲三。古文亥作 ,豕作 ,非常近似,《説文解字》指出:“古文亥爲豕,與豕同。”故子夏得據文義及字形加以校勘,從而糾正其錯誤。顯然,這則故事已顯示了校勘學的萌芽。

從劉向等進行大規模的校書活動以來,人們就對校勘規律進行了不斷的探索。學者們在這方面最具體的成就,就是總結出不少錯誤的形態和改正的方法。

就現存《别録》佚文來看,劉向等人在校勘實踐中已經認識到了書面材料發生錯誤的一些規律。如《尚書古文經》五十八篇書録云:“古文或誤以見爲典,以陶爲陰,如此類多。”所指當爲因形近而誤。《列子》八篇書録云:“或字誤以盡爲進,以賢爲形,如此者衆。”所指當爲因音近而誤。又《戰國策》三十三篇書録云:“本字多誤脱爲半字,以趙爲肖,以齊爲立,如此字者多。” 所指當爲因字形殘闕而誤。《漢書·藝文志》書類序也指出:“劉向以中古文校歐陽、大、小夏侯三家經文,《酒誥》脱簡一,《召誥》脱簡二,率簡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簡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 則所指當爲由於綴繫時竹簡之脱落導致書寫時文字之脱落。

陸德明撰於陳朝的《經典釋文》,卷首《條例》對經和注出現文字錯誤的情況和原因作了比較系統的概括,今節引其語如次:

世變人移,音訛字替,如徐仙民反易爲神石,郭景純反餤爲羽鹽,劉昌宗用承音乘,許叔重讀皿爲猛。……鄭康成云:“其始書之也,倉卒無其字,或以音類比方,假借爲之,趣於近之而已。受之者非一邦之人,人用其鄉,同言異字,同字異言,於兹遂生矣。戰國交争,儒術用息;秦皇滅學,加以坑焚,先聖之風,埽地盡矣。漢興,改秦之弊,廣收篇籍,孝武之後,經術大隆。然承秦焚書,口相傳授,一經之學,數家競爽。章句既異,踳駁非一。……”班固云:“後世經傳既已乖離,傳學者又不思多聞闕疑之義,而務碎義逃難,便詞巧説,安其所習,毁所不見,終以自弊,此學者之大患也。……”《爾雅》本釋墳典,字讀須逐五經,而近代學徒,好生異見,改音易字,皆采雜書,唯止信其所聞,不復考其本末。

宋彭叔夏《文苑英華辨證》十卷,在前人的基礎上又朝前邁進了一步。他將自己和周必大、胡柯等人共同校勘《文苑英華》過程中有關校勘方面的成果歸納爲十類四十五子目:

用字一:凡字有本之前人,不可移易者。

用字二:凡字因疑承訛,當是正者。

用字三:凡字有兩存,於義亦通者。

用韻一:凡前人用韻,有兩音而不可輒改者。

用韻二:唐賦韻數,平側次序初無定格,今略舉一二。

事證:凡用事可以證他本之非者。

事誤一:事有訛誤當是正者。

事誤二:前人用事元自舛誤,而《文苑》有襲之者。

事疑:事有可疑或兩存者。

人名一:凡用事有人名與他本異,不可輕改者。

人名二:其有訛舛當是正者。

人名三:人名有與經傳集本異,不可輕改者。

人名四:其有訛舛,質於史傳,當是正者。

人名五:其有與史、集異同,當並存者。

官爵一:凡官職封爵有與史、集異,不可輕改者。

官爵二:其有訛舛當是正者。

官爵三:其或有疑當兩存者。

郡縣一(地名附):凡郡縣名及地名有不可以他本而輕改者。

郡縣二:其有訛舛當是正者。

郡縣三:其或有疑當兩存者。

年月一:凡年月與他本異,不可輕改者。

年月二:其或訛舛當是正者。

年月三:其有他本原誤,《文苑》因而襲之者。

年月四:其有與史全異所當考者。

名氏一:凡撰人名氏,或有以甲爲乙,當以《文苑》爲正者。

名氏二:其有舛誤當是正者。

名氏三:其有可疑及當兩存者。

題目一:凡題目有訛舛當是正者。

題目二:又有題目是而文則非者。

門類:凡門類混淆當是正者。

脱文一:凡有脱文見於他本者。

脱文二:又

脱文三:其有他本節略而《文苑》有全篇者。

脱文四:其有原本脱逸而《文苑》因而襲之者。

同異:凡詩文與他本有題同而詞異者。

離合:凡詩有一篇析而爲二,二篇合二爲一者。

避諱:凡避諱而易以他字者。

異域:異域國名有與史傳異者。

鳥獸:凡鳥獸名有訛舛及與他本異者。

草木:凡草木有訛舛及與他本異者。

雜録一至五

由於其條理的精密與清晰度越前人,故爲學林所推重。如四庫館臣認爲:“叔夏此書,考核精密,大抵分承訛當改;别有依據,不可妄改;義可兩存,不必遽改三例。……其用意謹嚴,不輕點竄古書,亦於是可見矣。” 顧廣圻亦云:“此書乃校讎之模楷,豈獨讀《英華》者資其是正哉!”

清代學者王念孫對誤例的總結達到了嶄新的水平,其《讀書雜志·淮南内篇》後序列舉各種誤例凡六十二事:

一 有因字不習見而誤者

二 有因假借之字而誤者

三 有因古字而誤者

四 有因隸書而誤者

五 有因草書而誤者

六 有因俗書而誤者

七 有兩字誤爲一字者

八 有誤字與本字並存者

九 有校書者旁記之字而闌入正文者

十 有衍至數字者

十一 有脱數字至十數字者

十二 有誤而兼脱者

十三 有正文誤入注者

十四 有注文誤入正文者

十五 有錯簡者

十六 有因誤而致誤者

十七 有不審文義而妄改者

十八 有因字不習見而妄改者

十九 有不識假借之字而妄改者

二十 有不審文義而妄加者

二十一 有不識假借之字而妄加者

二十二 有妄加字而失其句讀者

二十三 有妄加數字至二十餘字者

二十四 有不審文義而妄删者

二十五 有不識假借之字而妄删者

二十六 有不識假借之字而顛倒其文者

二十七 有失其句讀而妄移注文者

二十八 有既誤而又妄改者

二十九 有因誤字而誤改者

三十 有既誤而又妄加者

三十一 有既誤而又妄删者

三十二 有既脱而又妄加者

三十三 有既脱而又妄删者

三十四 有既衍而又妄加者

三十五 有既衍而又妄删者

三十六 有既誤而又改注文者

三十七 有既誤而又增注文者

三十八 有既誤而又移注文者

三十九 有既改而又改注文者

四十 有既改而復增注文者

四十一 有既改而復删注文者

四十二 有既脱且誤而又妄增者

四十三 有既誤且改而又改注文者

四十四 有既誤且衍而又妄加注釋者

四十五 有因字誤而失其韻者

四十六 有因字脱而失其韻者

四十七 有因字倒而失其韻者

四十八 有因句倒而失其韻者

四十九 有句倒而又移注文者

五十 有錯簡而失其韻者

五十一 有改字而失其韻者

五十二 有改字以合韻而實非韻者

五十三 有改字以合韻而反失其韻者

五十四 有改字而失其韻又改注文者

五十五 有改字而失其韻又删注文者

五十六 有加字而失其韻者

五十七 有句讀誤而又加字以失其韻者

五十八 有既誤且脱而失其韻者

五十九 有既誤且倒而失其韻者

六十 有既誤且改而失其韻者

六十一 有既誤而又加字以失其韻者

六十二 有既脱而又加字以失其韻者

彭叔夏《文苑英華辨證》的誤例主要是從書面材料的内容(如人名、地名、年月、官爵等)角度來分類總結的,而王念孫的誤例主要從書面材料發生誤、脱、衍、倒等錯誤類型的角度來分類總結的,因此具有更加普遍的意義,標誌着對校勘條例的概括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至卷七,又在王念孫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少誤例,汰除與王氏所舉誤例重複及與校勘無關者,尚有二十四例:

五十二 兩字義同而衍例

五十三 兩字形似而衍例

五十四 涉上下文而衍例

五十六 涉注文而誤例

五十七 以注説改正文例

六十 因誤衍而誤倒例

六十五 重文作二畫而致誤例

六十六 重文不省而致誤例

六十七 闕字作空圍而致誤例

六十八 本無闕文而誤加空圍例

六十九 上下兩句互誤例

七十 上下兩句易置例

七十一 字以兩句相連而誤疊例

七十二 字以兩句相連而誤脱例

七十三 字句錯亂例

七十九 文隨義變而加偏旁例

八十 字因上下相涉而加偏旁例

八十一 兩字平列而誤倒例

八十二 兩文疑複而誤删例

八十三 據他書而誤改例

八十五 分章錯誤例

八十六 分篇錯誤例

八十七 誤讀夫字例

八十八 誤增不字例

俞氏誤例晚出,作者博採群書,“剌取《九經》諸子” ,繼王氏之後又發現不少新的誤例,並能舉出豐富的實證,因此産生了較大影響,有不少仿其體例的補充之作。如中華書局一九五六年出版的《古書疑義舉例五種》,即收有劉師培的《古書疑義舉例補》、楊樹達的《古書疑義舉例續補》、馬叙倫的《古書疑義舉例校録》、姚維鋭的《古書疑義舉例增補》等。這些著作雖涉及古書疑義的各個方面,但對校勘學都或多或少有所貢獻。

近人在總結誤例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是陳垣的《校勘學釋例》。其自序云:“余以元本及諸本校補沈刻《元典章》 ,凡得謬誤一萬三千餘條,其間無心之誤半,有心之誤亦半,既爲札記六卷,闕文三卷,表格一卷,刊行於世矣。乃復籀其十之一以爲之例,而疏釋之,將以通於元代諸書,及其他諸史,非僅爲糾彈沈刻而作也。”今録其目次如左:

卷一 行款誤例

第一 有目無書有書無目例

第二 條目訛爲子目例

第三 非目録誤爲目録例

第四 誤連上文例

第五 錯簡例

第六 闕文例

第七 字體殘闕逕行删去例

第八 空字誤連及不應空字例

第九 正文訛爲小注小注訛爲正文例

第十 擡頭遺迹改革未盡例

第十一 表格誤例

卷二 通常字句誤例

第十二 形近而誤例

第十三 聲近而誤例

第十四 因同字而脱字例

第十五 因重寫而衍字例

第十六 因誤字而衍字例

第十七 重文誤爲二字例

第十八 一字誤爲二字例

第十九 妄改三例

第二十 妄添三例

第二十一 妄删三例

第二十二 妄乙三例

卷三 元代用字誤例

第二十三 不諳元時簡筆字而誤例

第二十四 以爲簡筆回改而誤例

第二十五 不諳元時譯音用字而誤例

第二十六 用後起字易元代字例

第二十七 元代用字與今不同例

卷四 元代用語誤例

第二十八 不諳元時語法而誤例

第二十九 不諳元時用語而誤例

第三十 因元時用語而誤例

第三十一 因校者常語而誤例

第三十二 用後代語改元代語例

第三十三 元代用語與今倒置例

卷五 元代名物誤例

第三十四 不諳元時年代而誤例

第三十五 不諳元朝帝號廟號而誤例

第三十六 不諳元時部族而誤例

第三十七 不諳元代地名而誤例

第三十八 不諳元代人名而誤例

第三十九 不諳元代官名而誤例

第四十 不諳元代物名而誤例

第四十一 不諳元代專名而誤例

第四十二 不諳元時體制而誤例

卷六 校例

第四十三 校法四例

第四十四 元本誤字經沈刻改正者不校例

第四十五 元本借用字不校例

第四十六 元本通用字不校例

第四十七 通用字元本不用例

第四十八 從錯簡知沈刻所本不同例

第四十九 從年月日之增入疑沈刻别有所本例

第五十 一字之誤關係全書例

《校勘學釋例》的突出貢獻是通過對《元典章》一書的解剖,總結出“一代語言特例,並古籍竄亂通弊”。 陳垣在此書的《重印後記》中曾説明他所以要用《元典章》一書作校勘例子的理由:“要找一本好而又重要又錯誤多的書,莫如沈刻《元典章》。《元典章》係一部内容豐富而又極通俗的書,通俗的書難得板本好,寫刻精,沈刻《元典章》不然,寫刻極精,校對極差,錯漏極多,最合適爲校勘學的反面教材,一展卷而錯誤諸例悉備矣。同人以爲便於初學。”

其次,因爲《元典章》有特點,所以總結出來的誤例,如卷一《行款誤例》、卷三《元代用字誤例》、卷四《元代用語誤例》、卷五《元代名物誤例》等都可以彌補前人所舉他書誤例之不足,因而也具有普遍意義。例如卷五《元代名物誤例》第四十一《不諳元代專名而誤例》云:

一時代有一時代所用之專名,校書者對於本書時代所用之專名,必須有相當之認識,此《方言》《釋名》所由作也。

“腹裏”爲元代專名,謂中書省所統山東西河北之地也。沈刻既誤爲“腸裏”,又誤爲“服裏”:

吏六三 腸裏已有貢舉定例 元作“腹裏”。

刑七十六 服裏犯奸剌配 元作“腹裏”。

例子雖然是特殊的,而其提出的原則對校勘工作却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此外,作者還注意舉例分析錯誤産生的原因,使讀者能一目瞭然。例如卷二《通常字句誤例》第十三《聲近而誤例》云:

聲近而誤,有由於方音相似者,有由於希圖省筆者。

何謂方音相似?如“吏”、“例”,“記”、“繼”,“程”、“陳”,“點”、“典”諸字,以廣州音讀之,不相混也,今沈刻《元典章》多混之,知必與鈔者之方音相似也。

何謂希圖省筆?廣州音“黄”“王”不分,今沈刻《元典章》多誤“黄”爲“王”,但不見誤“王”爲“黄”,則不過希圖省筆而已,蓋以爲更人姓名無關重輕也。

再如卷四《元代用語誤例》第二十九《不諳元時用語而誤例》云:

凡一代常用之語言,未必即爲異代所常用,故恒有當時極通用之語言,易代或不知爲何語,亦校者所當注意也。

最顯著者爲元代“他每”、“人每”之“每”字,其用與今之“們”字同,而沈刻《元典章》輒改爲“每每”,是不知“每”之用與“們”同也。

其次爲“您”字。“您”是元時第二人稱之多數,蒙古汗對大臣恒用之。《元祕史》單數稱“你”,多數稱“您”。今沈刻《元典章》輒改“您”爲“你”,非當時語意。

《校勘學釋例》卷六《校例》還對校勘的方法和原則進行了概括和總結,對校勘學理論與校勘實踐都産生了較大影響,我們將在下文論及。

除對書面材料發生錯誤的規律進行不斷的總結外,人們還對校勘的作用、方法、據以校勘的資料、校勘者應具備的條件、校勘成果的處理形式等,都進行過不斷的探索,從而在校勘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校勘學。校勘之事雖然源遠流長,但校勘之學一般認爲確立於清代。梁啟超云:“清儒之有功於史學者,更一端焉,則校勘也。古書傳習愈希者,其傳鈔踵刻訛謬愈甚,馴致不可讀,而其書以廢。清儒則博徵善本以校勘之。校勘遂成一專門學。”

清代文網密佈,學者們往往被迫遺棄世務,考究古籍,因而導致了考據之風的盛行。故柳詒徵云:“前代文人受禍之烈,殆未有若清代者,故雍、乾以來,志節之士,蕩然無存。有思想才力者,無所發洩,惟寄之於考古,庶不干當時之禁忌。” 在這種學風影響下,清代校勘古籍的工作遂蓬勃興起,出現了一大批著名的校勘學家。僅據張之洞《書目答問·國朝著述諸家姓名略》的不完全統計,以校勘名家者達三十一人之多。而爲張氏歸入他家者,也多精通校勘之學。

這門學術的出現和發達使得清代出現了大批古籍精校本,此外還産生了一些理論性著作。而且由於清人對文字、音韻、訓詁、版本、目録等相關學科的知識同樣有着深入的研究,故清代學者在校勘理論與實踐方面,都有許多新的建樹。

隨着校勘學的發展,清代也出現了校勘學這一專門術語。如謝章鋌云:“校勘之學,宋儒所不廢。” 朱一新云:“國朝人於校勘之學最精。” 清末葉德輝亦云:“近人言藏書者,分目録、板本爲兩種學派。大約官家之書,自《崇文總目》以下,至乾隆所修《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是爲目録之學。私家之藏,自宋尤袤遂初堂、明毛晉汲古閣,及康雍乾嘉以來各藏書家,齗齗於宋元舊鈔,是爲板本之學。然二者皆兼校讎,是又爲校勘之學。”

人們從校勘的實踐中發現了它們的規律,而規律的發現又促進了校勘工作的發展。孫詒讓云:“詒讓學識疏譾,於乾嘉諸先生無能爲役,然深善王觀察《讀書雜志》及盧學士《群書拾補》,伏案研誦,恒用檢覈,間竊取其義法以治古書,亦略有所寤。” 孫詒讓明言自己在校勘方面的成就,是學習王念孫、盧文弨“義法”的結果。陳垣在《校勘學釋例》的序文中,談到他的這部書“以較彭叔夏之《文苑英華辨證》,尚欲更進一層”。不言而喻,他的校勘實踐與校勘學理論是借鑒了彭叔夏的《文苑英華辨證》的。正是在這種不斷的繼承、探求與進步中,系統嚴密的校勘學逐步建立起來。 2B1LrsgoSWxu9sEgXdTfU0Dka6bCqpeT37OY2ku6ZUvSIuI01ObBUIN+EN3x0T6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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