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保险法视野下的大额保单

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国内人寿保险及大额保单的应用极其重要。

一、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灵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解读: 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灵活对于大额保单来说意味着实操性强,能够高效有序地帮助高净值客户完成投保过程,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险合同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人身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而财险合同则要求保险期间内都要具备保险利益。

三、保费缴纳人不限制于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实践中,有的投保人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存在不愿或不能继续支付保险费的情况,此时如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愿意代投保人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本条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由他人代为支付。同时许多公司创新设立了第二投保人的产品功能,防范投保人身故后,保单解除的风险。

四、明确事故发生时受益人的身份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解读: 在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格式文本中约定为“法定”“法定继承人”等造成大量争议,本条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第一款明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为效力性规定,违反无效;第二款受益人认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有争议”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没有约定”;按最高院刘竹梅副庭长在新闻发布会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解读,指定受益人为姓名加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变化会导致无法确定受益人,因此该款规定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五、变更受益人的灵活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解读: 在实务中,受益人的变更能反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但在操作上要注意变更受益人的合规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变更的意思表示,变更行为即完成,是否通过保险人变更不影响变更行为的效力。但为了保护保险人的信赖利益,以及防止保险人因不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而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应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这也就意味着营销员要提醒自己的客户变更受益人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即便是立好了遗嘱。

六、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积累,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七、投保人拥有解除合同的自主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解读: 投保人解除合同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向投保人支付了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且通知到了保险人,投保人就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了。 tjgO5ycJ71uZJO405P89TnzFIy8ELif4oihv/Wva/Rg8MopIfINFx/11eCvOl+d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