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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子女成长支持

作为父母,总希望给孩子一个最美好的未来,规划孩子的成长之路,教育是头等大事。但教育是一条拼体力和财力的漫漫长征路,如果家庭财富出现风险,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教育。

案例3-1-1

牛牛的爸爸早年经商,顺风顺水,牛牛一出生就住上了私人别墅,出行乘坐的是豪华保姆车,喝的是高端进口奶粉。

牛牛是冯家三代单传,爸妈对牛牛非常宠爱,什么都希望给他最好的,包括教育。爸妈希望牛牛能出国留学,从小学起牛牛就进入了当地最好的国际学校就读。

然而牛牛上到9年级时,爸爸的生意出现了问题。一开始是生活费少了,牛牛也不能大手大脚花钱了,再后来,因为负债累累,无力支撑高额的学费,牛牛只能回到公立学校。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生活境遇的落差、教育方式的差异等,让牛牛难以接受,学业一落千丈。爸爸外出躲债,妈妈只能靠路边摆摊艰难度日,牛牛很自卑,整个人性情大变,不与同学有任何来往,在学校受到欺凌也不敢跟老师报告,不愿意跟妈妈沟通。妈妈看到牛牛这样,很是难受,有时会感叹:如果一开始家境普通,也许牛牛的成长之路会顺畅很多,曾经的财富反而成为孩子成长的绊脚石。

如果能重来,我相信牛牛的父母还是希望在牛牛一出生就能给他最好的。拥有财富本身没有错,如果牛牛的父母做好财富规划,在经济富足时,有风险意识,为牛牛成长和教育所需资金提前做好准备,就能给牛牛有保障的教育,有保障的未来。

一、子女抚养权

离婚是父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不管是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孩子,还是争着抚养孩子,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最少,是离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案例3-1-2

孙某(女)和张某(男)于200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两个月的接触,二人就同居了。同居期间,孙某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半夜离家出走。但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200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孙某懒惰的性格逐渐显现,双方沟通渐少,感情日渐疏淡。

2003年8月,随着儿子的出生,张某也将父母从老家接至家中,帮助照顾小孩。张某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孙某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家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要张某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张某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10年8月外出居住;张某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与父母一同居住,孙某单独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1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张某请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张某与孙某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张某生活在一起,而张某的父母也一直帮忙照顾,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

双方对离婚后孩子如何抚养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只能诉诸法院。目前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一)抚养权归属原则

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比较抽象,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判断由谁直接抚养更妥善。当然《子女抚养意见》也对一些常见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争夺抚养权,2周岁以下的子女基本判决由母亲抚养。

2.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有些父母为了争取抚养权,开具虚假的不孕不育证明,或者争夺孩子,强行造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局面。这些措施我们都不建议采取,尤其是争夺孩子,不让孩子见对方,这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而且有些法院针对恶意隐藏孩子的情形,会作出惩罚性的判决,判令孩子由对方抚养。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都需要工作获得经济收入,存在很多隔代协助抚养的情形,基于不变更孩子的习惯生活环境、不变更协助抚养人的角度,会倾向于判决由长期协助抚养的老人的子女来直接抚养孩子。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调整为8周岁,此后抚养权纠纷案件,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将征求其意见。

5.抚养权确定后可以变更,法定变更情形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确定之后并非不能变更,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如果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不过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通常只在充分证据证明出现了上述法定情形,法院才有可能判决变更抚养权。

(二)抚养费标准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抚养费标准参考如下原则: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支付方式:应定期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4.支付期限:

(1)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子女满18周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特殊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将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见、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方面来作出认定。

二、大额保单为子女成长护航

案例3-1-3

小冬是名摄影师,年轻时贪玩不好好学习,高考复读遇见了让自己一见钟情的晴子,爱情的力量让男孩有了无穷动力,与晴子考上同一所大学。大学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摄影社团,小冬发现自己爱上了摄影,还颇有天分,顺利做了兼职摄影师,收入不低,两年下来小有积蓄,大学一毕业,小冬就向晴子求婚了。

婚后小两口留在了学校所在的城市,一年后小冬成功创办了自己的摄影工作室。晴子为了支持小冬的事业,辞去自己的工作,全心全意帮助小冬。工作室发展迅速,很快就有了多家分店。两人买了房,晴子按计划怀上了宝宝,过年回家同学聚会,小冬和晴子是大家一致认可的人生赢家。

小冬非常疼爱晴子,无论工作多忙,每次产检都陪着。晴子羊水破时比预产期提前了10天,小冬此时在外地拍片,得知消息后立即买了机票回程。晴子尝试顺产了几个小时,后胎位不正,不得不转去剖腹产,小冬赶回来时,只能在手术室外等候。很快,听到婴儿响亮的啼哭声,护士把男婴抱出来,小冬既开心又担心,他更想见到晴子。可是等待越来越漫长,小冬越来越紧张,坏消息开始传来,晴子产后大出血,最终没有能见上自己孩子一面就离世了。

晴子的去世对小冬打击非常大,小冬的父母过来帮忙带孙子,小冬为了给儿子更好的未来,也为了让自己尽量不沉湎于悲伤和思念,更加拼命地工作。祸不单行,两年后小冬的父亲也去世了,母亲身体也越来越差,小冬把姑姑接过来,帮母亲一起照顾儿子,还给姑姑的儿子安排了工作。

一天加班回家,小冬因为太疲劳,开车时差点睡着,车子直接撞到路边护栏,还好他及时踩了刹车没有造成更严重的伤害。这件事情让小冬心有余悸,如果自己发生意外,儿子怎么办?虽然目前自己的资产可以保障儿子成年,但谁来照顾儿子呢?母亲身体不好,姑姑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难免力有不逮。

对于小冬的处境和忧虑,我们建议:

1.如果单给未成年人留一笔存款,可能存在被监护人挪用的风险,但是如果把存款转为教育金保单,按年按需领取,优势明显:第一,可以保障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用不受意外风险的影响;第二,可以减少资金被监护人挪用的风险;第三,虽然小冬现在的资产充裕,但毕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趁现在资信状况良好,配置教育金保单,日后即便经营不利资产缩水,也不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2.小冬自己配置大额终身寿险。小冬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让儿子和母亲成为受益人,搭配保险金信托或办理类信托的身故金分期领取保全项目,约定受益人分期领取规则。这样做有两个优势:一方面,可以通过终身寿的杠杆作用增值;另一方面,万一小冬有什么意外,保险理赔金也能够为儿子和母亲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信托设置分期领取规则,也能降低监护人挪用或未成年人挥霍的风险。 P46wVfb5GjFyp9ckNef+sWJ+YsUpJeNoEgOzv1ECuJ2W7VTHt0atGsII0zoQ8C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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