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1
梁女士在大学毕业后就和青梅竹马的对象结婚了,老公家在当地财富榜排名比较靠前,所以小两口日子过得很滋润。梁女士的英语和专业能力都不错,在当地的一家外资公司做管理,怀孕后婆婆和丈夫就催着她辞去工作,专心相夫教子。然而女儿还没出生,梁女士就开始听到一些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的传闻。一开始丈夫是否认的。女儿出生后丈夫嫌女儿晚上太吵,便分房睡。此后,丈夫回家越来越晚,出差越来越频繁,终于有一次被梁女士发现了他和情人的聊天记录。梁女士本来就患有产后抑郁,这样一来,更是痛苦不已,一度有轻生的念头。在父母和朋友的鼓励下,梁女士与丈夫办理了离婚,夫家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梁女士也怕自己的状态照顾不好女儿,就妥协了。
离婚后梁女士去到省会城市,开始新的生活,并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勤奋,一步一步成为公司女高管,收入颇丰,在房市低迷时购置了3套房产,同时还持有公司股权,也算生活无忧了。这期间,与前夫商量后,为了女儿的教育,她把女儿接过来念书。
因为上一段婚姻的影响,加上醉心于事业以及照顾女儿,很长一段时间梁女士都没有考虑个人感情问题,直到女儿上了大学,梁女士才开始为自己做打算。
在一次客户的沙龙活动上,梁女士遇到了比自己小10岁的现任丈夫。现任丈夫是一位画家,离异带着一个儿子,画家的浪漫和对生活的情趣,让梁女士非常痴迷,并很快就结婚了。
婚后梁女士给予丈夫很大的帮助和支持,但丈夫的画室经营始终没有太大成就,经济上主要依靠梁女士。
这几年,由于所在的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梁女士的收入受到一定影响,女儿又结婚生子了,梁女士在考虑退休的问题。而丈夫40岁出头,有艺术家的头衔,经济条件又不错,生活非常风流潇洒,夫妻感情也出现了一些危机,但丈夫都说只是普通朋友,没有想要跟梁女士离婚的意思。
梁女士知道家里的收入虽然主要靠自己,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虽然现在没有离婚的意思,但如果自己真的有什么疾病或年纪再大些需要照顾时,对丈夫是否靠得住是存疑的,梁女士需要为自己的将来做一些打算。
对于梁女士遇到的问题,我们建议:
1.梁女士自己配置一份现金价值较低的大额养老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为梁女士自己,身故受益人为女儿,这样配置的好处在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即使丈夫主张分割保单,梁女士也只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丈夫,保单仍然归属于自己,可以继续享受保单项下的长期收益。
(2)如果退休了,这份保单项下的收益也可以为自己的养老提供经济保障,不依靠丈夫,也不增加女儿的赡养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己身故后,女儿可以获得一笔保险金,虽然女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笔保险金也给了女儿一笔生活保障,因此,该保单还可以达到传承及避免二代婚姻风险财富外流的目的。
2.梁女士为家人配置重疾和医疗保险。梁女士还没有离婚,如果丈夫重病,梁女士也不可能不管不顾,所以为家人都配置重疾和医疗保险,可以避免疾病对家庭财富造成重大影响。
3.梁女士立一份遗嘱,因为梁女士还有很多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自己发生意外,这些财产丈夫都有继承权。梁女士主要希望把财富留给自己的女儿,因此,需要立一份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