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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离婚析产防流失

有缘起就必有缘落,当婚姻实在无法继续,要有和平分手、分家的气度,并不是为了给外人留下好印象,而是要明白,很多东西虽不是钱能衡量,但金钱方面的补偿是一种态度,也是对另一半多年的付出以及那些真实存在过的美好回忆的尊重。当婚姻即将瓦解,双方决定各赴前程,请尽量温暖而体面地为这一场曾经画上句号。

一、离婚如何析产

案例2-3-1

2003年,青梅竹马的兆安和黄佳踏入了婚姻的殿堂,开始经营两个人的小日子。

2005年,因工作调动原因,兆安来到上海某基金公司担任高管,而黄佳选择留在成都,继续自己朝十晚五的安逸工作,一方面是考虑到双方父母年迈,自己留在成都有个照应;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黄佳刚生产不久,不想工作和环境有太大的变动和挑战。就这样,兆安在上海没日没夜地加班应酬,努力往上爬,黄佳在成都带娃打牌撸串儿聊八卦,十分悠闲。后来因为兆安的收入成倍增长,黄佳干脆辞职在家,成了全职太太。

2009年,已经两年春节没回家过年的兆安终于回家过年了,4岁的儿子兆硕看到兆安立马藏到了妈妈身后,紧紧拽着妈妈的腿,不停地往外瞄着眼前这个陌生的男人。兆安逗了一下儿子,儿子一脸惊恐,仍然藏在妈妈身后不肯出来,兆安觉得很无趣,便拿着行李回房间洗漱了。晚上,双方父母还有一些亲友都来到兆安家吃团圆饭,席间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气氛非常融洽。突然,兆安的电话响了起来,他看了一眼来电显示,表情有点异样,起身向亲友致歉,然后拿着电话回了房间,把门关上了。一桌的亲友都望着黄佳,眼神好像在询问:“发生什么事了?”黄佳尴尬地夹了一口菜喂坐在旁边的儿子,说:“来,硕硕,吃肉肉。”晚饭过后,亲友都散去了,黄佳哄睡儿子后,凑到兆安身边,想要跟兆安亲热,兆安推脱说自己“舟车劳顿,喝了酒十分疲惫”,便转身关灯自己睡了。黄佳躺在床上望着天花板,听着兆安的呼噜声,怎么都睡不着,回想起当晚饭桌上兆安的异样表现,越想越不对劲,爬起身偷偷翻看兆安的手机。还没看十分钟,黄佳啪的一声把灯打开,一脚踹醒还在睡觉的兆安,指着手机上兆安与一女子的暧昧QQ聊天记录质问兆安。原来,兆安因为黄佳不在身边,耐不住寂寞,便多次与身边的一位女同事发生了关系。黄佳听后怒不可遏,要求离婚并让兆安净身出户。兆安认为黄佳婚后不久便辞职了,钱都是自己赚的、房子是自己买的,真要离婚,也是黄佳净身出户。

(一)没有收入的全职太太能否主张分割丈夫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兆安与黄佳没有签订任何夫妻财产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无论是谁挣的、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兆安挣的钱黄佳有权主张分割。

(二)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尊重双方意愿,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2.协商不成的,原则上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是均分,女方和子女有特殊照顾的,才会适当多分。

3.特殊财产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

(1)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几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双方协商确认股权价值,登记方给予未登记方补偿;

方案二,公司过半数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可协商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即直接分割股权;

方案三,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原股东的配偶成为新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有几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双方协商确认份额价值,登记方给予未登记方补偿。

方案二,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另一方取得合伙人地位,即直接分割合伙企业份额。

方案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方案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对于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有几种分配方案。

方案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方案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方案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将企业转让,分割转让后的所得款,或者对企业解散清算,分割清算后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能否以对方出轨为由要求其净身出户?

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婚姻的不忠诚,如果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依法可以主张的是损害赔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给过错方。而短期的婚外情或一夜情等出轨行为,并没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一般来说难以得到经济赔偿。

二、离婚协议谨慎签

(一)离婚协议签署后未办理离婚登记,能否反悔?

夫妻吵架,越吵越凶,双方情绪上来,常常会有这样的对话:“这日子没法过了,离婚!”“离就离,明天就去民政局!”大多数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还有一些则行动力极强,当天就起草并签署好离婚协议并预约离婚登记,但目前民政部门设置的预约系统通常只能预约1个月之后的日期,在这段冷静期内,一方可能就后悔了,要么觉得不要离,要么觉得财产分割得不合理,然后对办理离婚登记不予配合。那么,这白纸黑字签署好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能否反悔呢?

案例2-3-2

2006年2月6日,朱凤云和刘富民登记结婚。刘富民在与朱凤云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与其前妻生育儿子刘通。

2014年4月25日,刘富民和朱凤云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双方无共生子女,无外债,无其他额外收入,因此仅对现有财产做明确分割:(1)双方工资、退休金归自己所有。房产各一套(属于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2008年购毕加索2.0小汽车归男方。(2)其余杂项财产已经由两人口头协商分割完毕,无异议。”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015年12月29日,刘富民和儿子刘通作为买方,与卖方陈某、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中山市美景大道的房地产。2016年1月13日,房地产登记在刘通和刘富民二人名下,登记为按份共有,刘通对该房地产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刘富民对该房地产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016年4月5日,朱凤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4月12日,刘富民与儿子刘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富民将中山市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儿子刘通,2016年4月15日,房地产登记在刘通名下。

2016年7月4日,朱凤云认为刘富民向儿子刘通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富民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确认中山市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富民主张,自己与朱凤云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实际是约定了从该日起二人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朱凤云回到辽宁省生活,直到2016年4月回中山起诉离婚。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双方无任何生活和经济往来,涉案房产份额是前述离婚协议后刘富民出资所得,该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朱凤云主张,刘富民购房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该款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刘富民对该房地产所占有的三分之一的份额系刘富民与朱凤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该部分财产系刘富民与朱凤云夫妻共同财产。刘富民与刘通明知该部分财产系刘富民与朱凤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恶意串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该房地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明显损害了朱凤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涉案房地产属于朱凤云、刘富民和刘通三人共同所有,三人对该房地产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分别为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规定中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以离婚这一事实的发生作为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本案中,朱凤云和刘富民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财产分配作出约定,但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故对刘富民、刘通按照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涉案房产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是刘富民出资购得,发生在刘富民与朱凤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刘富民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朱凤云同意,将涉案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转让给刘通,名为有偿,实为无偿,实际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作为成年子女,刘通对其父刘富民的婚姻状态应当是明知的,其明知刘富民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严重损害了朱凤云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善意取得。刘富民与刘通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朱凤云有权追回该产权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在财产分割等事项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或让步。如果双方事实上不是协议离婚而是法院判决离婚,则表明协议离婚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反悔,不承认对自己不利的协议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刘富民以为离婚协议签订即生效,此后再获得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是这样的错误认知导致后续争论。

(二)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能否反悔?

感情走到尽头,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局,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在网络上搜索一个离婚协议模板,对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其余一些价值不高的不想详细列出,就按照模板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若发现一方隐瞒转移财产,能否要回?

案例2-3-3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马勇与刘芳自愿离婚;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室的房屋一套归刘芳所有;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

离婚后,刘芳发现马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起诉要求予以分割。

马勇辩称: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刘芳对于马勇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马勇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吉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刘芳因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最后兜底约定双方名下其余财产归各自所有,导致无法分割前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确定对方的财产情况,为了避免“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害,在拟定协议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重要原则:

1.尽量避免作出类似“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含糊不清的约定。

某些地区的离婚协议模板中也有“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条款,签署时一定要谨慎。这种约定的直接结果就是把登记在对方名下而自己在签署协议时还没有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包含进去,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归登记人一方所有。

2.如果一定要约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建议同时在协议中列明各自名下财产的具体范围。

将各自名下具体有哪些财产在协议中一一列明,也就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协议中列明的那部分。

3.建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均不存在隐瞒、虚报财产的行为。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擅自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4.离婚后一旦发现还有财产没有分割,应当尽快起诉。

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有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建议尽快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主张分割。

(三)“假离婚”后能否反悔?

因规避买房限购、避债、表真心等各种原因,一些夫妻选择先离婚后复婚的“假离婚”方式,并且离婚协议约定大部分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此后,如果没有复婚,另一方能否反悔并主张离婚协议无效?

案例2-3-4

2009年5月20日,迟某(男)和任某(女)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1年6月28日,迟某购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号×室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恒大华府房产),房款总价127万元,其中首付100万元,贷款27万元。首付中,迟某父母出资67万元,剩余首付款33万元由迟某支付。迟某称,该33万元系其父母向亲戚所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2013年7月30日,迟某和任某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女儿由任某直接抚养;3.双方婚后有共同存款20万元整人民币归女方所有;4.双方婚后有共同房产一套,位于槐安路与维明大街交叉口恒大华府×室,该房产权归女方所有;5.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3年12月20日,迟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第3、4、5条。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均与事实不符,当时任某以“考验真心,承诺复婚”的谎言欺骗迟某,并且双方在离婚后一如既往地共同生活。所以这个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严重显失公平,不合常理。该协议是在迟某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表现如下:1.任某以承诺复婚只是想看看迟某的表现、考验迟某对她的真心、忠心以及对孩子的爱为理由,欺骗迟某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行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分割了财产;2.协议中分割的恒大华府房产并非双方的共同财产,系迟某与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双方无权分割;3.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双方至今仍在偿还恒大华府房产的贷款,双方尚欠迟某朋友3万元;4.协议约定的20万元存款,其中17万元是迟某的个人财产,3万元是双方向迟某朋友所借;5.任某自2009年结婚至今一直隐匿其获取了两套房产的事实,也由此可见任某在婚姻期间始终存在欺诈的行为;6.从双方的离婚申请书中也可以看出,这离婚根本就是一场闹剧,完全就是双方斗气的结果,离婚申请书中载明的离婚原因为:男方神经病,没有正常人该有的理性。

迟某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2013年8月12日、13日,迟某和任某与女儿游玩的照片,证明双方在离婚后还一如既往地共同生活。任某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质证称,双方离婚后迟某有权利探望女儿,照片不能证实双方离婚后一如既往地共同生活。2013年11月,双方往返石家庄—深圳的机票预订单,证明双方曾在离婚后一起出去旅行。任某质证称,双方在离婚后确实一起出去旅行过,但系迟某得知任某交往男朋友后,主动追求被告。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证明迟某的父母为其支付67万元房款和手续费,任某对此没有异议。银行还款记录,证明偿还房贷的事实,任某对此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离婚后任某与异性的QQ聊天记录及任某购买情趣内衣的记录,证明任某承诺复婚是对迟某的欺诈。任某质证称,从未承诺过复婚,离婚后与异性交往是任某的自由,购买情趣内衣不能证实任何问题。

任某辩称,双方离婚的原因系迟某多次出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某从未对迟某进行胁迫和欺诈,更未承诺过复婚。离婚协议中分割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时,迟某父母赠与了67万多元,剩余33万元来自双方出资和任某父母赠与。故,双方协议处分该房产,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关于20万元存款,确实是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中有3万元系向迟某朋友所借。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只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迟某关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迟某关于任某以吵闹的方式,胁迫迟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主张,因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迟某关于任某以承诺其离婚后再复婚的谎言对其进行欺诈的主张,任某对承诺复婚的事实不予认可,迟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迟某关于协议分割的房产系其与父母的财产的主张,因该房屋的买受人系迟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迟某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迟某个人的赠与,故,迟某在离婚时处分的房产不是其他人的财产,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迟某关于20万元存款中17万元系其个人财产的主张,任某不予认可,迟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协议第四条关于双方无共同债务的主张,双方均认可尚欠迟某朋友3万元,故应以双方庭审中的表示为准,该条款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撤销。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迟某与任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驳回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主张撤销离婚协议,须符合两个条件:

1.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

2.只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迟某主张任某以“考验真心,承诺复婚”为由,以吵闹的方式欺骗、胁迫其离婚并签订财产分配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但迟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最终被驳回。

婚姻登记不是儿戏,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有效,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达到规避“限购”等目的,可能得不偿失。

三、大额保单构建婚姻财富的“安全港”

案例2-3-5

钱牧(化名)原来是某林业集团(国企)的员工,曾多次被评为盟级“青年突击手”、林业系统“先进党员”和“劳动模范”。后由于集团经营不善破产,钱牧下岗了,一时间生活没了着落。最初钱牧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钱太不断地鼓励他,最后钱牧打起精神,利用自己的木工手艺,先开办木匠铺,小打小闹,几个月下来维持生活没有问题。一段时间以后,他看到当地家具市场的前景很可观,便筹集近2万元,成立了以家具及办公桌椅为主营的公司。

由于初期步子迈得大,公司资金很紧张,加之产品款式旧,积压量多,公司陷入了困境。这时又是钱太站了出来。钱太对市场比较敏锐,发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家具包括办公桌椅开始追求款式新、做工精美、大方、新潮等特点,因此鼓励钱牧大胆改革、创新,制造有超前意识的产品,并在产品开发上加大投入,一年后公司产值翻了一番。公司越办越火,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几年下来,公司无论在产品还是经营上都有了名气,也积累了不少财富。

钱太退居幕后,专心养育两个儿子,为了孩子的教育,夫妻俩决定送儿子去加拿大读书,钱太为了照顾孩子,也一同前往陪读。最初钱牧会每天与家人视频通话,后来联系的频率越来越少。最近一次钱太回国,听传言说丈夫有了婚外情人,可能很快就会有私生子,但丈夫对此矢口否认。

钱太对丈夫还是有感情的,现在丈夫并不承认有婚外情,钱太也不想深究闹得太僵,但心中的疑虑难以消除,目前家族企业都是丈夫打理,钱太也担心自己及孩子的权益会受损。

对于钱太的处境和忧虑,我们建议:

1.孩子已经寄宿学校了,可以不陪读,钱太回国,多些时间与丈夫相处,维系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稳定,亲子关系、孩子发展也会更好。

2.回国后以为丈夫分担的名义,逐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家庭财富状况并参与企业经营中。

3.与丈夫沟通,为两个儿子配置大额教育金:一方面,可以保障孩子的教育不受企业经营风险、父母意外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尽量将家庭财富用于婚生子女,以免丈夫有过多的钱给婚外情人、非婚生子女。

给孩子的教育金,因为钱太是独生子女,可以以钱太父母作为投保人,钱太作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两个孩子为身故受益人。这样的架构设计,让保单从夫妻共同财产中隔离出来,如果钱牧发生意外,该保单不会成为钱牧的遗产,被非婚生子分割。

4.夫妻名下有几套房产,可以考虑将部分房产过户到婚生儿子名下,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钱牧发生意外,非婚生子继承导致财富外流的风险。

5.钱太为自己配置大额年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为钱太,身故受益人为两个儿子。如果婚姻发生风险,钱太离婚可以有生活保障,如果婚姻稳定,该年金也可以作为养老保障。 PrREcbwc6im8EVrzMujPLZcAM9Okr1UpO7r0cf1fTsJIblxuEBLdvDQk3kKThQ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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