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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婚内财产防侵害

王宝强离婚案爆出,公众除了对马蓉出轨行为的指责,也非常同情王宝强,财权都交给马蓉了,辛苦挣钱的王宝强连起诉离婚的诉讼费都要借。马蓉是否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目前还无定论,但现实生活中被配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共同财产被转移

全职太太在家相夫教子,对丈夫的事业不甚了解,对于丈夫婚后到底有多少收入亦不知悉,丈夫大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常常无法被及时发现,这将严重损害到全职太太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形,法律对隐瞒、转移财产一方给予一定的惩罚:

(一)对侵权方“少分”或“不分”

案例2-2-1

2008年,刘勇与孙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2岁的婚生子孙晓勇归孙茹抚养,刘勇每月给500元抚养费至孙晓勇18周岁成年;现住房屋及屋内所有财产归孙茹所有;汽车等财物归刘勇所有;银行存款一人一半。

2018年,孙茹作为孙晓勇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孙晓勇因上学需要加大支出为由要求刘勇增加抚养费时,发现刘勇现在广州珠江新城的住房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刘勇在离婚时对该房产进行了隐瞒,孙茹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该房屋判决全部归自己所有。

刘勇认为,孙茹起诉的事由早就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在2006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在分居期间,自己来广州打拼时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个人财产。当时离婚协议约定“汽车等财物归刘勇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约定该房屋也应归于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汽车等财物归刘勇所有”,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有悖常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勇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因此,虽然该房屋是在分居期间购买,但因分居期间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宜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已离婚近10年,但孙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之日起两年内已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其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和具体的案情综合认定“少分”或“不分”,最终法院参照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刘勇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等原因,判决房屋归刘勇所有,刘勇给付孙茹房屋折价款500万元。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1.分居不等于离婚,分居期间的收入原则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隐瞒转移财产的后果是,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发生婚姻风险后,不要试图去隐瞒、转移财产,否则极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3.发现配偶有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1)应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可以不离婚,只主张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4.如果对配偶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不明的,我们建议:

(1)在与配偶日常沟通中,关心配偶的经营、工作情况,既能增进夫妻感情,又能了解配偶收入情况;

(2)与配偶的同事、朋友保持联系,从侧面了解配偶收入情况;

(3)日常留心,对于配偶的银行卡、股权证、出资协议等财产资料,及时拍照留存,万一发生诉讼,可以作为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2-2-2

2010年9月,王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烟台市台湾村某处房产(以下简称台湾村房产)及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某处房产(以下简称二马路房产)。

2014年5月,于某起诉要求离婚,后申请撤诉。

2015年4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

2017年3月23日,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未主张财产分割,法院判决离婚。

2018年1月31日,王某发现于某在2014年分别将台湾村房产以13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将二马路房产以160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售房屋的价格共计290万元的一半支付给王某。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离婚后,如果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单方处置,出售给案外人,其擅自处分上述两套房产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请求被告按两套房产卖房款的一半赔偿其14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的权属方可以不经过配偶配合就独自完成房产的出售及过户手续,如果买受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房产为出卖人个人所有,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配偶无权主张要回房产;

3.无法要回房产时,配偶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在离婚时予以赔偿损失。

总的来说,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被单方处置且难以追回房产的风险,最稳妥的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

(三)可以向“小三”追索财产

案例2-2-3

2019年1月,一个周末的午后,唐芯开着暖气窝在客厅的沙发上,一边吃着烤红薯一边刷着朋友圈。突然,一篇推文映入眼帘:“谈恋爱吗?要坐牢的那种。”唐芯带着好奇点开推文,看到自己的男神——明星刘波波与婚外情女友因分手费谈不拢,遂向公安报案,导致该女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拘留。唐芯心想,傻妞,真是遇人不淑,陪睡六七年,换来送进牢房六七年,自己就不同了,男朋友郑威出手阔绰,非常大方,在一起短短三年,就已经买了两套房一部车,还每月给生活费……想着想着,唐芯不自觉地洋溢出幸福的表情。

“叮咚”,门铃响了,唐芯打开门发现是EMS邮政快递,拆开发现竟然是法院的传票,原来郑威的妻子已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唐芯返还位于幸福社区B2栋1314、2013房屋两套、某品牌轿车一辆以及现金100万元。

看完起诉书,唐芯打了个哆嗦,感觉充满暖气的房间突然涌出一阵阵寒意。唐芯赶紧给郑威打电话,郑威接到电话表示自己也很无奈,原来妻子早就发现了两人的关系,但一直按捺不动,连郑威都不知道,此次定是蓄谋已久。郑威刚刚也因被妻子揭发婚外情的事实,还没反应过来就已经带着愧疚之情签订了婚内析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都归妻子一人所有,现在反应过来,自己再乱来可能就会被“净身出户”了。同时郑威对唐芯说,两人以后过好自己的日子,不要再联系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唐芯依着墙,滑坐在地上,脑子一片空白。

转眼就到了开庭的日子,双方都只有代理人应诉,郑威的妻子和唐芯本人都没有出庭。过了两个月,唐芯收到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唐芯与郑威年龄差距悬殊,其明知郑威有配偶仍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并索要房产、车辆及钱款等物,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且侵害了郑威配偶的权利,因此,郑威的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一)唐芯将房产与车辆返还郑威妻子,并承担过户费用;(二)向郑威妻子返还人民币100万元。唐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郑威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向第三人赠与大额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且唐芯明知郑威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具体处理如下:(一)因幸福社区B2栋1314房是从郑威名下转至唐芯名下的,故受赠人应返还房屋;(二)因幸福社区B2栋2013房及一辆轿车是郑威给钱款让唐芯购置的,故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郑威的妻子有权要求唐芯全部返还案涉款项。

唐芯收到二审生效判决后,顿觉人财两空,不禁想起那篇推文:“谈恋爱吗?要坐牢的那种。”

郑威未经妻子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情人赠送财物的行为被认定无效,郑威的妻子有权要求“小三”返还。

关于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大部分法院与本案法院认定一致,认为赠与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共有状态,并未析产分割,因此,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一并返还。

观点二:也有法院认为,按照共有均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赠与方对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有处分权,而且如果认定无效,赠与方客观上存在获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仅认定返还一半的财产。

二、个人莫名被负债

如果说财产被转移在离婚时可能会让受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那因为配偶对外借债导致自己莫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则可能连受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受到牵连,受害程度更为严重。

案例2-2-4

2013年,时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杨津在融资过程中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则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杨津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另附10%的年复利息,总额约为人民币4亿元。彼时,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如日中天、蒸蒸日上,在融资后取得了一系列傲人的成绩,眼看期满就有望达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才刚刚开始申请上市,意外就降临了,杨津在一次赶往会场的路上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噩耗传来,杨津那位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钟萍瘫坐地上,连哭都哭不出来。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公司因为失去了核心领导人,群龙无首,业绩崩塌,而且还发生了多起管理层的争权纠纷和公司股东们的股权纠纷,最后导致约定期满时公司未能如期上市。

某投资公司一纸诉状将还沉浸在丧夫痛苦中的钟萍告上法庭,要求她作为杨津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双方的《对赌协议》,按约定回购其所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向其支付人民币4亿元。钟萍至此才知道该《对赌协议》的存在,之前她从未听过,面对丈夫留下的烂摊子,钟萍一脸茫然,无所适从。判决生效执行阶段,法院发现杨津的遗产仅有2.2亿元,尚不足以执行上述股权回购的款项。

紧接着,某投资公司又将钟萍告上法庭,以未执行款项1.8亿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钟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萍抗辩自己并不清楚《对赌协议》的存在,没有在上面签字,该笔巨额的融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不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2017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判决钟萍对上述1.8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和生活的变故,钟萍表示她只能接受,但天降的巨额债务判决,她表示怎样都无法承担,近乎绝望的她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否极泰来,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4月1日,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钟萍并未在本案《对赌协议》上签字,杨津以个人名义在本案中的负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某投资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用于杨津、钟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判定一审法院认定钟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收到二审判决的钟萍喜极而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债权人和配偶利益冲突,我国立法在不断的修订中寻求利益平衡:

1.2001年4月28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确立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

2.2004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哪怕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第二十四条”的立法背景是当时社会上出现很多老赖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避债,所以该“第二十四条”初衷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然而这种“共债推定”导致出现了很多“被负债”的个案,彼时最极端的一个案例是:加拿大海归董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对外疯狂借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对丈夫的行为一无所知,却需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第二十四条”饱受批评。

3.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实施,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图2-2-1所示:

图2-2-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图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有些高净值人士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只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不能执行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事实并非如此。

案例2-2-5

小利的老公是IT男,技术不错,同学拉她老公一起创业,成立了一家大数据公司。由于大数据公司都是轻资产类公司,向银行融资借款时没有抵押物,银行要求公司股东及配偶成为保证人。小利为了支持老公创业,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了字。一年过后,公司把钱“烧”得差不多了,但并没有寻找到收益点,银行贷款到期无法清偿,公司及所有保证人都被告上法庭。

小利收到传票时还比较淡定,想着有那么多保证人,而且与老公也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与这笔债务无关。

半年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小利和其他保证人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小利收到了执行裁定书,小利名下的房产被查封了,由于公司和其他保证人均没有还款能力,使得小利的房产被拍卖还款。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双方都成为债务人,任何一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财产,无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甚至离婚后的个人财产,都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1.预防被负债的提示。

(1)对不知悉借贷目的的债务,不要签字确认。

(2)债权人追款时,如果是不知悉的债务,不要做出确认性的回应。例如,有些全职太太,丈夫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丈夫借钱的用途,待债权人追上门,丈夫才承认有这样的借款发生。这时,如果太太回应“我们现在没有钱还”,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确认该债务的情形,导致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债时,可以不予理会,或者据实回应“我不知道有这笔借款的发生,他借的钱没有拿回家用,与我无关”,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借款的用途由出借人举证,但如果能保留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账本,证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金额,也可以主动证明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假离婚避债不可取。

案例2-2-6

2005年10月,赵某(男)向宁波市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面积105.98平方米+阁楼74.15平方米),并向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2006年5月24日赵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房产管理处进行房屋登记,现仍登记于其名下。

2007年11月19日,赵某与朱某某登记结婚。

2008年7月2日至2010年4月27日,赵某作为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从该公司账户共取款1234081元。

2010年4月27日,赵某向该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赵某向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总计借款人民币1234081元。现愿意以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面积180.13平方米加阁商品房一套及荣威750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来偿还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

2010年4月29日,赵某和朱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按揭房归女方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承担),房产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之后,赵某未协助朱某某办理讼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6月4日,朱某某以双方已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赵某未予配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归朱某某所有,赵某协助朱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赵某在诉讼中辩称:双方是假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财产的处分,是为避免财产被抵作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而为;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是赵某在婚前于2005年10月20日购买,系赵某个人财产,现不同意将财产给朱某某。赵某愿意将该房产折价给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在对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120多万元的债务进行处理后再对剩下财产进行分割;对朱某某已转移离婚协议书中所称的车辆及讼争房屋内的物品,请求法院予以追回。

2010年6月25日,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借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朱某某和赵某共同归还上述借款。2011年4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赵某归还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1234081元;朱某某对上述借款中的3194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1年5月26日,就朱某某基于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某某要求按协议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赵某提出双方系假离婚,目的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要求将讼争房屋作价折抵第三人债务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为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赵某在向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中虽承诺以讼争房屋抵债,但直至与朱某某协议离婚时,赵某未将讼争房屋产权转移于债权人名下,故该约定并未实际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后果,赵某有权在离婚时对其个人财产加以处分。另外,双方当事人虽对外负有对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但双方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且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债权人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款项,同时赵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故赵某的辩称理由,缺乏相关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由于本案讼争房屋仍在司法查封中,朱某某要求赵某协助过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归朱某某所有;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赵某负担。

2011年6月20日,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某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共有车辆无偿转让给朱某某的行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赵某将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产权和浙B×××××轿车无偿转让给朱某某的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2012年2月15日,就朱某某基于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法院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室房屋判归其所有,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浙甬商终字第977号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讼争房屋的转让行为损害了案外人海盐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权益,并判决撤销赵某无偿转让讼争房屋给朱某某的行为,故朱某某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提出的诉请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由朱某某负担。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1)赵某主张是为了避债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朱某某所有,但赵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因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2)虽然离婚协议有效,但赵某为了避债而将财产无偿赠与朱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并且,该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赵某和朱某某离婚了,双方均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即使财产归朱某某所有,这些财产也有可能被法院执行用于还债。因此,为了避债而离婚并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3.大额保单构建婚内财产的“防火墙”。

前文提到了预防财产被转移、个人被负债的方法,那么如果能让配偶主动为家庭出资,实现隐性资产显性化,更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婚内财产被侵害。而配偶大多愿意出资购置的大额保单,客观上可以成为高净值家庭对抗风险的保障,是实现隐性资产显性化的良好、有效方式。

案例2-2-7

金铭(化名)与陈冬(化名)是大学同学,大一时一见钟情,相恋四年。毕业后金铭在一家外企任职,陈冬则去了一家投资公司,工作稳定后双方就见家长并领了结婚证。由于收入都挺不错,加上双方父母的支持,陆续购置了两套房产,日子过得无忧无虑。两个人都很爱旅游,一开始没有要宝宝的打算,过了十年的二人世界,夫妻感情羡煞旁人。

一次意外,金铭怀孕了,孕检显示是双胞胎,此时双方都已年过三十,对于天赐宝宝,两人决定生下来。十月怀胎,金铭产下一儿一女,最初不想要孩子的陈冬,在产房里看着生命的诞生,激动万分,两人做好了为人父母的准备。陈冬在投资公司升职为高管了,经济上并无压力,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孩,金铭选择了放弃自己的事业,辞职成为全职太太,全心全意相夫教子,陈冬很感激金铭的牺牲,主动把工资卡上交给了金铭,而且下班就放下工作回家,一起陪伴孩子,看起来是个幸福的四口之家。

一次偶然的机会,金铭得知,与丈夫陈冬同类岗位的高管,很多提成和隐性收入并不会支付到日常工资卡中,可能会以其他的方式或账户收取。金铭开始担心,自己的丈夫是不是也有这样的金库,这些藏的钱如果是留着给公公婆婆或者自己的孩子花还好,如果花在别的女人身上,金铭就不能忍了。而这只是金铭的猜测,如果直接去问丈夫有没有小金库,得到的答案不一定真实,而且还可能影响夫妻感情。

另外,丈夫陈冬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万一丈夫抛弃妻子或者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将对家庭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对于金铭遇到的问题,我们给出这样的建议:

第一,日常关心丈夫的工作情况,听听他的倾诉。这样做,一方面能增进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也能对丈夫的工作和收入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第二,拉近与丈夫同事的关系,做一些点心让丈夫带去给团队成员分享,邀请丈夫同事来家里聚餐,既可以协助丈夫进行团队建设,又能通过丈夫同事了解丈夫工作情况。

第三,与丈夫进行适当的风险意识沟通,谈谈社会上一些裁员、高负荷工作对家庭影响的案例,提醒丈夫注重身体健康的同时,与丈夫讨论保险对冲风险对家庭的重要性,做通丈夫的思想工作,做下列几项准备。

1.为孩子配置年金险保单作为教育金。孩子是丈夫最心疼的,为孩子花钱也是丈夫最容易接受的。

2.为家人配置医疗、重疾保险。高昂的就医费用让国人都深深感受到“生不起病”,通过配置医疗、重疾保险,可以有效对冲疾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

3.为丈夫配置终身寿险的大额保单。丈夫是家庭支柱,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如果遭遇不测,对整个家庭的财富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配置一份投保人为金铭、被保险人为丈夫、受益人为孩子的终身寿险保单。金铭拥有保单的控制权,丈夫如果发生意外,孩子作为受益人,可以保障孩子有足够的经济条件顺利成长。

4.为金铭配置年金险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为金铭,身故受益人为孩子。金铭成为全职太太,没有收入,连最基本的养老保险都没有,这样一份年金险保单,可以为金铭在遭遇婚姻风险、丈夫发生意外时,有一笔生活保障,也可以用于养老。 1UgOwWSCjdCH221T928V9KuJ0oNa6K+zsNz+FpOQBejNb8YzI8BaXGM+kzorP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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