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和自由主义的朋友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是,什么会对他人构成危害。我们都认为政府对盗窃他人财产或向他人施以暴力等行为的限制是合理的,但真正棘手的是一些间接形式的伤害。
比如,尽管使用合成类固醇的短跑运动员甚至没有与离他最近的对手产生肢体接触,却使对手付出了巨大代价。对手可以选择不使用合成类固醇,并因此输掉比赛,从而使自己付出大量时间和努力却一无所获;这位对手也可以选择使用合成类固醇,恢复自己的竞争优势,由此招致严重的长期健康风险。无论做出哪种选择,最初使用合成类固醇的运动员都会给他造成相比于人身袭击或丢失自行车更重大的伤害。
然而,许多自以为是的自由主义者依然坚持认为运动员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提高成绩的药物。但是,为什么这项权利要凌驾于其他人避免因此而受到伤害的权利之上呢?仅仅因为伤害是间接的,这种伤害就可以打折扣了吗?
穆勒的伤害原则如果要保持一致性,就必须考虑间接形式的伤害。我对什么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定义可能对有些人来说太过宽泛,但是,即便是从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也很难驳斥这一定义。就算自由主义者完全可以自由地同他人一起建立想要的任何类型的社会组织,他们也会选择同等对待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的社会。这有时会让人疑惑,因为相比于直接伤害,间接伤害通常更难以衡量。但是,有时直接伤害也是很难衡量的,而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有人质疑将直接伤害纳入考量。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果有人对什么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进行了合理的定义,那么现代化工业国家的监管机构就将与穆勒的伤害原则保持一致,实际上这也正是穆勒原则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