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无奈的“月饼税”故事还在延续,这次倒不是月饼的问题,是发给我们的月饼券,本来面值写着是150元,挺好的啊,我个人所得税就按这个来扣啊,但第二天,我拿到发票一看,傻眼了,开给我们的月饼券是每张135元。
是不是老蔡他们搞错了,我拿到的就是150元的券啊。
一个电话我就打过去了。
“老蔡,你们是不是搞错了,150元的月饼券,为什么开给我们就是135元?”
“哈哈,小梁啊,我是为单位做了好事不留名啊,我们是这家月饼店多年的老主顾了,我凭着三寸不烂之舌,今年终于谈下来了,给了我们9折的折扣。这样为单位也能省下不少钱。别告诉我你们财务不好入账哈,哈哈!”
“我晕,我入不了账,你也知道。”我心里暗想。
这个老蔡对单位利益还是很上心的。不过,个人所得税的事,让我犯难了,我是按150元,还是按135元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没办法,一头雾水啊,这雾还非常大。
问安总吧,总不能个人所得税也算错了吧,那我也太丢人了。
安总说,这个情况,我们公司年初也出现过:年初,我们春节送给员工的购物卡就是打了98折买的。每张花了980元。我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讨论过,目前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是以购物卡面值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依据,即征收1000×20%=200(元)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观点,按980×20%=196(元)征收个人所得税。小明你研究下,哪种观点更合理,或者你有什么新想法?”
“好的,好的。”我嘴里答应,心里想,这是在考我啊。
没办法,找文件吧,看来安总是在有意地培养我。
第2天,我向老安汇报了自己的想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购物卡可以被视为广义的商品,其购置价980元确定为个人所得,故应计征个人所得税196元。
安总一边听一边连连点头,口中念叨:“后生可畏,后生可畏啊!”
“小明,再追加问你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举办活动购买10000元的商品,赠送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公司购买了10000元的商品,在年会上公司将此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有朋友持这样的观点,财税〔2011〕50号规定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该购物卡为赠送的,购置价为0元,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超市举办活动,购买1000元商品,可参加随机抽奖,一等奖为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甲公司在购买1000元的商品时,正好中了一等奖,在年会上公司将此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外单位个人。
我心里想,安总啊,你放过我吧,我感觉自己被架在火上烤啊,一不小心,你就要问我问题。上面这个文件我也费了好大的力气在网上找到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我很谨慎地回答道,“10000元商品和1000元购物卡一共花了10000元,1000元购物卡相当于花了1000/11000×10000=910(元),购置价等同于910元,则应计征910×20%=182(元)个人所得税。”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查询过相关文件规定,无规定可以参照,此案例中,对于抽奖得到的购物卡,会计分录应该为:
赠送给外单位个人:
“在没有其他规定可参照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的会计分录,我认为该购物卡虽为中奖所得,但等同于购置价1000元,则计征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回答完安总的三个问题后,安总满意地点了点头。
我如释重负,转眼间我惊奇地发现同样面额的购物卡,不同取得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竟然有差异。
哈哈,这《个人所得税法》真是有意思,有趣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