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映入眼帘的PPT不是常规路数,不从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讲起,而是一幅新《个人所得税法》全文结构图。老安果然不走寻常路,不是一上来就讲第一条。
“大家可以看一下,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共22条,核心是以下六条(见图4-1)。”
图4-1
“大家先看结构图。学习、认知事物,先宏观、再微观。两天的学习讨论结束后,我会有一个小案例给大家操练,最起码简单的计算要会,当然还要考试,我知道大家一提考试就紧张。哈哈!”
“学习我以引导式为主,大家多讨论。”
“接着我们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序先学第一条,首先问大家,什么是居民?”
大屏幕上的PPT有大大的四个字“啥是居民?”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居民和非居民税收待遇是完全不同的。”老安一口气讲了不少。
哈哈,我在没有学习个人所得税之前,常听税收人士大谈什么居民什么非居民,当时以为是居委会的居民,真是笑晕了。
“累计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好理解,但什么是中国境内有住所呢。”老安继续讲解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那么什么是习惯性居住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指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接着,老安的附件资料中清楚地用图形(见图4-2)列示出所谓的居民的含义。
图4-2
“简单地说,就是户籍所在地,大家知道这层就可以了,我们不是搞学术研究,没有必要钻研得那么深。”
“居民概念是本次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明确提出的概念,在以前历次的修法中都没有体现出来。这一点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那区分居民与非居民有什么意义?”台下有同事问。
显然大家的学习兴趣被调动起来了。
“问得好,我们来看下一张PPT(见图4-3)。你们也可以看到第一条的后半句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4-3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指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接着第五条强调指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家是不是看得一头雾水了,我准备了一张表格(见表4-1),大家只要记住哪些人员如何纳税就可以了。”
表4-1
“大家看PPT能不能明白?”老安指着屏幕问道。
“嗯,这个很清楚,一眼就看明白了。”
“对,就是税收待遇不一样。”
“大家看看,这句话还有一个关键的地方,就是什么是‘境内’什么是‘境外’。”
“境内,不就是和中国版图一样吗?在版图外的就是境外。”台下有同事大声地说。
“哈哈,你这个是想当然的结论。”老安大笑道。
“境内,一般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管辖边界之内的区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用语中,‘境内’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拥有和声明拥有主权的地区统称为‘国内’。”
“这下大家都真正理解了吧,这可是第一条噢。税法可是讲究无一字没有来历的。”
“漂亮!利落!”我心里不由得感叹。
每一个概念都讲来龙去脉,思路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