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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3500与5000较上了劲

短暂的国庆假期后,我迎来了第一个真正的任务:审核人力资源部提交的2019年9月发放的员工工资单。

审核中,我发现问题了,9月的工资到底是按3500元还是按5000元扣除,人力资源部的工资单上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还是3500元。感觉不对,但就是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问老蔡,老蔡说人资主管认为就是3500元,只有10月的工资才能按5000元扣除。

我有点犯难了。到底是不是我错了?

我将情况向安总做了汇报。

安总沉思了一会儿,说道:“你去组织一下,下午两点在六楼的多媒体会议室我们开个视频短会吧,这个问题很重要,每次扣除标准也叫(免征额)的调整,都会引发争议与讨论,我将问题说透,各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参加一下,并邀请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参加。”

视频会议如期举行,十分热闹,因为今天讨论的问题,也是目前大家热议的问题。

“大家静一下,对于9月工资的发放,大家碰到一个问题,到底是按3500元的扣除标准扣除,还是按5000元的扣除。大家各抒己见,现在讨论开始。”

“《个人所得税法》说了,5000元的扣除费用可以先行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那当然是10月发放的工资。”赵经理抢着说。

“不对,不对,我昨天看朋友圈了,说是9月开始就可以,还有大咖的文章说,8月的工资也可以放到9月发,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额度,他还举了例子,能省不少税呢。”李经理反驳。

“不对,我仔细研究了,应该是8月就可以开始了,因为8月的工资9月发放,我们申报在10月啊,所以我们要依法享受,我8月的工资就可以享受了。”王经理插嘴道。

“都不对,我研究了三位大咖的文章,得出结论,只要是10月以后拿到的收入,都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额,所以现在8月、9月的工资都推迟到10月发就可以了。”陆经理总结式发了言。

四位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唇枪舌剑地辩论着,谁也没有让步,个个脸红脖子粗。

我作为新来的员工,当然一个人默默地坐在安总的后面,不作声。不是我装深沉,实际我也懵,什么工资所属期,什么工资发放期,什么税款所属期,什么税款申报期。我本来就没什么税收知识功底,再加上近来关注的朋友圈有关专家的文章也是在打架。五个专家,五个意见,有的还直接配上了税收筹划方案。我是看得云里雾里,没明白。现在最怕有人问我什么意见,怕我自己说不出个所以然。

安总则微笑着坐在座位上,除了刚才的开场白,一言不发,喝着刚泡的龙井。

大概过了20分钟的样子,大家的讨论基本形成了以四位经理为代表的四个意见,其他人也是纷纷站队,力挺各自支持的对象。而我因为不明白,所以没有任何站队的表示。

安总看着时机差不多了,再这样下去已无必要,就清了清嗓子。

“大家安静一下,都有结论了吧!”

“梁小明同学,你有什么意见。我看你刚才一声不吭。”

安总点了我的名。

我私下听说,安总喜欢对手下同事以师生相称,不喜欢以上下级关系相称,他觉得那样他们有压力。

我就像是被电了一下似的。

“我没有意见,因为我还没有搞明白,所以我不支持任何一位财务经理的意见。”我不知所措地如实回答了。

“嗯,不错,有独立思考的潜质。”老安满意地点点头。

他接着转头向大家说道:“既然大家意见都形成了,那我就讲几句吧。大家听听是不是这个道理。”

“首先,个人所得税对什么征税?”

“个人取得的所得啊。《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台下有人回答道。

“对,回答正确。”

“那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是不是就满足了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

“对。”台下有人回答。

“那我们公司8月的工资9月发,实际取得是在9月,这种情况能享受吗?”

台下一片沉默。

“如果有的单位福利好,发工资及时,8月工资8月最后一天发,9月工资9月发,能享受5000元的扣除额吗?”

“因此,什么时候享受5000元,在于你何时收到这笔应税收入,哪怕你在10月1日0点1分收到这笔收入,也有资格享受这个5000元的扣除额,至于五花八门的什么期间我们也没有必要去纠结了。”

这下,最后发言的陆经理洋洋得意了。

“看到没,集团公司的税务总监都支持我的观点。”

“陆经理,你的观点也不对,你肯定受了某位没什么实务经验的人的毒害,而且还不轻。”安总批评道。

“因为10月发8月、9月两个月的工资,是合并起来一起计算扣除才5000元的。按正常你分两个月发,8月的工资可以扣一次3500元,9月的工资可以扣一次5000元,一共可以扣8500元的。这样一来的话,你的主意变馊主意了。那位写公众号文章的十有八九是跑江湖卖艺,胸口碎大石之流的人。你还是别关注了,大家要是感兴趣,我可以推荐几个有真才实学的财税公众号。”安总继续说道。

陆经理被说得面红耳赤,欲言又止。

“哈哈!陆经理,你就不要不好意思了,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好的。但一定要有自己的思考,有自己的税务思维。”安总为了缓解陆经理的尴尬,给了陆经理一个台阶。

“除了我说的考虑收入实际取得时间,再考虑实际工资中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期间规定,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每次个人所得税调整申报免征额都要闹腾一阵。2011年那时也是。”老安说道。

“现在结论有了,一般我们企业的操作是,8月的工资,9月实际发放,实际取得时间为9月,所以不享受5000元的费用扣除,按3500元执行。9月工资10月发放。9月工资享受5000元扣除额。就是这么简单,大家明白了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看大家没有一个统一意见,特别在9月7号发布财税〔2018〕98号文,其中的第一条,讲的就是工资问题,下面我给大家念一遍,文件我一会儿发给大家,大家跟着我的思路,看看是不是这个理。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有自己的思维,70%以上税收文件根本无须背诵。当你无从下手的时候,从税法的本意出发,从基本原则出发,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我之所以要开这个视频会,还有一个原因,大家一定要掌握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要义,就是所得税以所得是否取得、实际掌握为计征依据。这一点很重要。而不仅仅是3500元还是5000元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 / 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为了让大家更明白我画了一张表给大家看。请看表3-1,这样以后就不会再迷糊了。

表3-1

安总一边念着文件,一边解说着。而此时我,则像一块海绵掉进了知识的海洋,在奋力地记着笔记,生怕错过每一个字,也许刚才安总的那句话更加激起了我学习税法的兴趣。 RDXXMdZnICAPqv1AaT+8UEvoZXZyHmOdMUFwKrgeUHmZwFZI0xwpsBR7Ei3gCy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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