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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十八反”中乌头类药物考证

对“十八反”乌头组相反药物的讨论,大多集中于乌头类药物的分化,陶弘景《本草经集注》最早只记载了乌头、乌喙两种药物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但随着乌头类药用品种和药用部位的增加,目前的乌头组反药包括川乌、草乌、乌喙、附子、半夏、天雄、侧子等。

据本草文献记载,乌头、天雄、附子、侧子、乌喙同出一物,《蜀本草》载:“今据附子边,果有角大如枣核及槟榔已来者,形状亦自是一颗,仍不小,是则乌头旁出附子,附子旁出侧子,理亦明矣。陶云初生形似乌鸟头,故谓之乌头;两歧者如乌鸟口,故名乌喙;细长乃至三四寸者为天雄;根傍如芋散生者,名附子;旁连生者名侧子,五物同出而异名。”

一、川乌、草乌

乌头始载于《神农本草经》下品,马继兴《神农本草经辑注》载“乌头……莽草为之使。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恶藜芦。”

《金匮要略·中风历节病脉证并治》载有乌头汤,方中有川乌名:“治脚气疼痛,不可屈伸。麻黄、芍药、黄芪各三两,甘草三两(炙),川乌五枚( 咀,以蜜二升,煎取一升,即出乌头)……。”《千金翼方·卷十五》有草乌头丸、大草乌头等方名。川乌、草乌最早在本草学著作中分开记载,见五代时后唐侯宁极《药谱》,据尚志钧考察,此书仅录药名,未存其他内容。《绍兴本草》将“草乌头”单列一条。《宝庆本草折衷》开始将川乌头、草乌头分别单独列出,并首次将川乌头、草乌头同时列入相反药物,“川乌头……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恶藜芦;忌豉汁及灰”,“草乌头……采制及为使、反、恶、忌亦并与川乌头同。”

目前认为川乌、草乌大量分化开始于宋代,宋金元时期临床方书中记载了川乌、草乌分化使用的情况较多,如《博济方》“骨碎补丸”、“大圣散”方中川乌头;《妇人大全良方》“走马散”、《世医得效方》“左经丸”中草乌头。到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书中多出现草乌头和川乌,少用乌头之名,说明当时草乌头与川乌头已经被广泛区分应用。

王可成等认为,《本经》所指乌头应为现在的草乌头,“十八反”中的乌头也应是草乌,川乌头不应在“十八反”之列。按《本草纲目》所说,川乌是人工栽培的附子之母,这一点与现在实际应用相符。《本经》成书于秦汉,当时尚无种植附子的记载,所指乌头既非家种,当然不是川乌。虽然《本经》所指乌头属现在草乌的哪一种或哪几种不易考证,但现在草乌可能包括《本经》乌头则是可以肯定的。

有学者指出,现代认为川乌和草乌仅是栽培和野生的不同,这一看法与实际仍有出入。据近代调查证明,川乌的原植物确只一种,而草乌虽均系野生,但品种极其复杂,仅列入《中药大辞典》的就有14种,而《中药材品种论述》则所列更多。川乌和草乌虽然品种不同,所含化学成分及其含量也不完全一样,但大多都含有剧毒的乌头碱、次乌头碱、中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二者功用主治也基本相似。因此,“十八反”中的乌头应包括川乌、草乌两种。

二、附子

附子始载《神农本草经》下品,当中并没有反半夏的记载。《本草经集注》云:“乌头与附子同根。”《本草纲目》载:“初种为乌头,象乌之头也。附乌头而生者为附子,如子附母也。乌头如芋魁,附子如芋一子,盖一物也。”根据上述本草记载,附子与乌头的原植物应为同一种,“即主根称为乌头,侧根称为附子”。

附子反半夏的记载较早出现于《洁古珍珠囊》:“川乌头与半夏、瓜蒌相反。与附子同。”明代《本草蒙筌》正式记载了“附子……反半夏、栝楼,暨贝母、及、蔹。(白及、白蔹)”,清代将附子列入反药的本草比较多,如《本经逢源》载:“附子,辛热,大毒。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本草备要》载:“附子……反贝母、半夏、栝楼、白及、白蔹。”此外,《本草从新》《本草求真》等,都将附子列入反药。

有学者考察了《医学衷中参西录》附子列入反药的记载,推测其中附子列入反药与西医学知识及当时兴起的化学方法研究中药有关,并引了《本草纲目·相反诸药》和金元时期的“十八反”歌诀“半蒌贝蔹及攻乌”中,均未提及附子与半夏相反,认为将附子列入相反药物之列,缺乏文献依据。

有学者认为天雄的主要来源是野生或家种大乌头,既然未见天雄纳入相反药的记载,则附子不应列入相反禁忌。王可成也认为以植物来源、毒性、功效相近为理由将附子列入相反药物,证据稍显不足。

三、天雄、侧子、乌喙

天雄始载于《神农本草经》下品,当中并没有列入相反药物。《本草经集注》云:“天雄似附子,细而长便是,长者乃至三四寸许。”《本草纲目》记载:“天雄有二种,一种是蜀人种附子而生出长者,或种附子而尽变成长者……一种是他处草乌头之类自生成者。”据上述本草记载可知,天雄是川乌头和草乌头之形长者。

侧子之名,始载《吴普本草》,云:“是附子角之大者。畏恶与附子同。”《雷公炮炙论》:“侧子,只是附子傍,有小颗附子如枣核者是。”以后诸家本草多同意此说。但《新修本草》云:“侧子,是乌头下共附子、天雄同生小者,侧子与附子皆非正生,谓从乌头傍出也。以小者为侧子,大者为附子,今称附子角为侧子,理必不然。”因此,历代本草中所说的侧子,除了附子之角外,附子之小者,也成为侧子。

天雄、侧子反贝母、半夏、栝楼、白及、白蔹的记载,较早出于清代《本草求真》中,“天雄细长,独颗无附,其身大于附子,其尖向下……侧子连生附子侧,宜于发散四肢,故治手足风湿诸痹……反贝母、半夏、栝楼、白及、白蔹。”

“乌喙”之名出于《神农本草经》,在乌头条中作为乌头的别名,“乌头,一名奚毒,一名即子,一名乌喙。”陶弘景《名医别录》乌头条下列出乌喙的性味功效,“乌喙,味辛,微温,有大毒。”乌喙作为相反药物,在《本草经集注》中就有记载,“乌头、乌喙反半夏、栝楼、贝母、白蔹、白及。”唐宋期间重要本草著作《新修本草》《证类本草》等均有其反半夏、瓜蒌、贝母、白蔹、白及的记载,但在明清时期本草文献中逐渐减少。

综上,学者们对乌头类相反药物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1)川乌、草乌分化后与《本经》乌头反药的关系;(2)附子、天雄、侧子是否应列入反药范围;(3)白及是不是反乌头药物。

在川乌、草乌方面,有学者认为相反药物乌头应为草乌头,也有学者认为乌头反药应包含川乌、草乌两种。从《本经》乌头至宋代川乌、草乌分化,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期间用药品种较为复杂;另外考虑两种药物含有相同的主要成分,乌头反药应包含川乌、草乌两种较为合理。在附子、天雄、侧子列入反药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古代没有天雄、侧子作为反药的记载,附子是从《医学衷中参西录》开始列入反药的,因此从文献记载角度,认为不应列入反药。实际上,附子早在《洁古珍珠囊》就被列入反药,而天雄、侧子在清代黄宫绣的《本草求真》中,均记载为反贝母、半夏、栝楼、白及、白蔹的药物。此外,从药物基原来看,将附子、天雄、侧子列入相反药物范围较为合理。有学者认为,白及不属于反乌头药物,但从目前多数本草文献记载情况看,白及一直记载为反乌头药物,因此其立论依据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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