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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客体和权利体系
——民法的权利大厦

一、民法的权利本位

【案例】 2019年4月16日晚,在央视等媒体见证下,奔驰公司、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与“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当事人王女士再次进行沟通。王女士和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双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对应了王女士此前提出的8条诉求。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2)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3)奔驰方面主动提出,邀请该车主参观奔驰位于德国的工厂和流水线等,了解相关流程;(4)赠送该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5)为女车主补办生日(农历),费用由对方全额支付。

【问题】 从和解协议中,可以看出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对汽车买卖合同的买方王女士的哪些权利给予尊重?

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慈母般地守护着每个人的权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就是要确认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要求国家履行保护自由、保障平等、保持公正、保证法治的义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个人的价值准则,则已内化于民法规范之中,民事主体的行为如不违背公序良俗、遵守约定、遵循诚信原则、不伤害他人,即在法律层面上符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要求。 民法规范,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主,有别于行政法和刑法。民法是保护权利体系而建造的法律大厦,权利就是大厦的根基。民事权利体系图如下:

《民法总则》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广泛确认自然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首先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次是身份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由民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尤其是人格权,是人之享有其他权利(如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格权,甚至不能称之为人!

《民法总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实现人生尊严的现实需求。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还应当看到,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法益。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私权保护的开放性。作为私人生活的基础性法律,民法的保护范围会随着私人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一方面,权利的类型逐渐增多。例如,《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第127条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另一方面,传统民事权益的保护手段、领域扩张。例如,著作权的保护领域扩展至互联网,产生了网络信息传播权。

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自由止于他人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所以我国民法确认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民法总则》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当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均可借助法律责任制度法获得救济。

案例中奔驰公司(制造商)、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销售商)迫于舆论的压力,首先放下了大公司的傲慢,承认买方的合同主体地位,与买方进行平等协商,是对民法平等、自愿原则的尊重;其次是对于合同债权的一个尊重,达成一个和解协议。第三是对买方财产(已付车款和银行贷款债权)的尊重,同意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并全额退还在不知情情况下收取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最后,对买方一般人格权的尊重,协议(3)至(5)可以看作是对王女士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所有推诿和无理造成精神损害的一个补偿。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

【案例】 著名作家魏荃泽委托甲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魏荃泽发现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甲公司未经魏荃泽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邻居丙男下载后将魏荃泽头部移植至她人半裸照片,并将魏荃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上传到乙网站。魏荃泽找到丙男论理,还被他打伤住院多天。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魏荃泽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魏荃泽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和丙男、网民侵犯了魏荃泽什么权利?

1.人格权

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人格权。《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人身自由权是指民法意义的人身自由,即自然人享有的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与就业自由;有从事创作、发明创造和提升自己人格发展的自由;有依法行使人身权的自由。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容非法剥夺和限制,并允许人们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由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当然,违背公序良俗者除外。在客观意义上,尊严被理解为所有的人类社会成员都必须享有的、要求获得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员所一致公认和接受的、对作为主体的人所应获得的起码的尊重,是客观尊严的标准。 人格尊严权意味着不得将人工具化、动物化,不得将人只是当作手段,不得将人当作奴役的工具和奴隶,不得任意践踏人类的道德、正义情感和进行这样或那样的严重冒犯他人人格的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不同于健康权,当他人侵害自然人身体导致自然人的组织和功能不正常时,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而非身体权。当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身体但未影响其组织机能时,如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则构成侵犯身体权。

(3)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为内容的人格权。

(4)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法律保护自然人姓名权,冒用、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名称权,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名称使用权、名称转让权和其名称被冒用、盗用时的获得救济的权利。法律保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冒用、盗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自然人拥有制作自己肖像的专有权,他人不得干涉;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和丑化自己的肖像。 案例中甲公司和丙男侵犯了魏荃泽的肖像权。

(7)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公正评价和保有、维护这种评价的一种人格权利。法律禁止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进行污损、侮辱和诽谤。 案例中丙男、网民侵犯了魏荃泽的名誉权。

(8)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国家、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享有的保有权和使用支配权。

(9)隐私权是指个人就其私生活非属于公共空间的私人空间的私密性、私生活的安宁享有免受他人侵入和打扰的权利。 案例中网民还侵犯了魏荃泽的隐私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达到结婚年龄且依法具有结婚能力的自然人享有的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离婚自主权。自然人享有自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11)个人信息保护权,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案例中丙男侵犯了魏荃泽的个人信息保护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配偶权是指男女双方因登记结婚即结为夫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权,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权,即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同居权,即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包括性生活的权利。相互尽到忠诚义务,彼此尊重。(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4)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5)家事相互代理权以及对共同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父母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享有的身份权,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权的概念,但规定了亲权的相应内容,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亲属权是指除夫妻间的配偶身份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身份权即亲权之外的亲属身份权,即父母与成年子女、夫或妻与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身份权。

三、物权与债权

【案例】 张公平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张公平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张公平及时交给了首付款。谁知,董敏法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并不知道甲房地产公司与张公平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不动产权证。

【问题】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董敏法对甲房地产公司有什么权利呢?

1.物权

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财产权。《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据此,物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之上,即一物一权原则。二是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且物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享有物权。三是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物权人所独享,其他人既无权分享也无权干涉。

根据《民法总则》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即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完全支配的权利,因此被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几种最为典型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案例中因董敏法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债权

《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不像物权那样属于支配权。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作为权利人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作为义务人的买受人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不得迟延付款;而作为权利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作为义务人的出卖人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得迟延交付标的物。除了违约之债外,侵权之债也同样属于请求权。如违背法律规定将被侵权人打伤,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债权是特定债权人和特定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是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义务。在侵权关系中被侵权人和侵权人是特定当事人,被侵权人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关系中,无因管理人是债权人而被管理人是债务人。在不当得利关系中,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而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则为债权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四、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权益

【案例】 张公平是一个作家,已有多部小说出版,平时他还喜欢创造,有国家发明专利多项。2018年张父去世,留下房屋2套,他是唯一继承人。他投资1000万元给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都有100万元左右的分红。他还是一个网红的游戏玩家,拥有价值千万元的游戏装备。

【问题】 张公平有哪些民法保护的权利?

1.知识产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总则》第12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案例中张公平拥有著作权和专利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以著作权为例,作品即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案例中张公平拥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继承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此外,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自己的遗产。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并按照法律确定的继承原则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自然人生前所立遗嘱确定继承人及其所继承的财产份额。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法总则》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股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出资或者缴纳股款、认购股份等在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并因此所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仅包括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利润分配权及股份转让权,而且享有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权,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各类商业性投资的权利(如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进行财产信托投资和进行基金投资等权利。 案例中张公平拥有股权。

4.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第126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各类民事权利作了宣示性规定,这些规定无法囊括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和利益。

21世纪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数据,是指用于表示、描述和记载客观事物内在和外在构成的原始素材,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在大数据时代,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是信息加工和技术创造以及企业经营决策的基本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电子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且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资源,如注册用户的网络游戏账号与电子装备、虚拟货币、网络店铺、电子邮箱等。网络虚拟财产是借助于电脑、手机等现代网络手段,实现民事主体的利益需求以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行网络交易的财产性权利。 案例中张公平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权。 OZHyRhWWYbcG9Xx/F/sjE76LLTNKHip1TUKKDM3f7zSF6/3AoEA49TDBxfAIft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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