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董敏法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款400万元。董敏法向乙银行贷款28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董敏法将所购房屋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银行。
【问题】 试分析房屋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 案例中(1)甲与董敏法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董敏法与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董敏法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董敏法与丙之间是(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若房屋因特定事件灭失,保险金由丙支付给乙)。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主体的平等性。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
(2)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通过民法规范的调整,成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法律关系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法定的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案例】 2017年1月1日,原告董敏法一行四人入住由被告张公平个人独资开办的甲宾馆507房间。该房为标准间,以董敏法两个伙伴名义进行了登记。董敏法及另外一人也同居该室,但未办理加铺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407号房间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使宾馆三层以上发生重大火灾,董敏法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问题】 本案中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某些情形下,国家可作为法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国债等。 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有原告董敏法等四个自然人以及被告张公平和甲宾馆(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与法人有专门章节分析介绍,这里重点分析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具备特殊性,通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对权利的享有也具有从属性。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总则》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单设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依据《民法总则》第103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上都应当登记,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则设立非法人组织还应当经过批准。这就使非法人组织和未进行登记的民事合伙、设立中的法人等区别开来。
(2)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如,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可以享有合同权利,负担合同义务。
(3)非法人组织也可能具有自己的财产。如果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则首先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例如合伙企业在承担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从属于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与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在最终意义上是混同的。
(4)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不同,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对非法人组织而言,《民法总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例如,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性质上则属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其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仍然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被告张公平对个人独资开办的甲宾馆产生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外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或者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专门提供专业服务的非法人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指向对象,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它们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外情况下如权利质权中客体可以是权利;债的关系的客体则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包括基于给付而产生的期待利益。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包括智力成果、商标等;人格权关系的客体是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身份关系的客体是因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一定身份利益;继承关系的客体是遗产,其既包括物,也包括债权等财产权利。 本案中董敏法与甲宾馆的住宿合同的客体是行为,有权要求宾馆提供安全的客房住宿服务。在火灾中身体受到伤害,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健康利益,所带的财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宾馆的火灾导致了侵权之债,客体是请求宾馆完成相关赔偿行为。
【案例】 2018年4月2日,张公平与魏荃泽书面约定:张公平将一栋房屋出售给魏荃泽,房价200万元。魏荃泽支付房屋价款后,张公平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魏荃泽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18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问题】 简要分析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自由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个人利益,也可能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权利的社会起源看,实证权利的产生系基于公共权力对利益的强制保护。在此意义上,将权利的本质归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其真知灼见。 从行为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界限。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 案例中魏荃泽产权移转登记后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该权利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特别重要。 张公平与魏荃泽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公平有请求对方付200万元房款的权利,魏荃泽有请求对方交付房屋并完成过户的权利。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免除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例如,甲对乙行使免除权:“你欠我的200元,不用还了。”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功能主要是对抗请求权,阻止其行使或者发生效力;其效力仅仅是阻止请求权的效力的发生,而不能否认或者变更、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例如,甲对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你先交付货物,我才付款,你没有交付,我不用付钱。”
民事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既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多种机关采用多种手段实现的。例如,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或者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如甲向乙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乙多次催讨未果。某天,甲家中无人,乙就不可以直接将其价值3万元的新摩托车开走,以作偿债。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包括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等。救助行为又称“见义勇为”行为,因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可免责。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内容是利益,民事义务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 民事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也可提起诉讼。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类型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张公平与魏荃泽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要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物权的变动需要完成过户登记的法定义务。
(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基本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等。
【案例】 张公平大学毕业后与梁一思结婚登记,生育孩子小张,张公平受雇于甲公司,张公平向乙开发公司购买房屋,原定301室改为201室;张公平向丙银行贷款,并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权于丙银行。张公平因车祸身亡,由妻及子继承其遗产。
【问题】 请列举上之法律关系如何变动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例如,案例中张公平向乙开发公司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 案例中张公平与梁一思结婚登记,两人形成夫妻关系;张公平与丙银行抵押担保关系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案例中张公平原定301室改为201室则发生债权关系内容和物权关系客体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张公平因车祸身亡,导致了与梁一思夫妻关系的结束,对于其个人财产所有的物权关系的消灭。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则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案例中张公平因车祸身亡导致了继承关系的发生和夫妻关系的消灭。
(2)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按照行为人行为的“动”或“静”,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按照行为是否合法,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按照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可分为表意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通过行为达到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意思。 如案例中张公平的结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违反法律导致赔偿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