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根本的说法,加以三层修订,大体上可以说是妥帖的了。我们对于三方面文化的观察,以及世界未来文化的推测,亦皆出于此。这时我们再来看,虽然每一“事”中的问都有一答,而所答的不一定使我们的要求满足。大约满足与否可分为下列四条来看:
(一)可满足者此即对于物质世界——已成的我——之奋斗;这时只有知识力量来不及的时候暂不能满足,而却本是可以解决的问题。譬如当初的人要求上天,因为当时的知识力量不及所以不能满足,而自发明氢气球、飞行机之后也可以满足,可见这种性质上可以解决的要求终究是有法子想的。
(二)满足与否不可定者:如我意欲向前要求时为碍的在有情的“他心”,这全在我的宇宙范围之外,能予我满足与否是没有把握的。例如我要求旁人不要恨我,固然有时因为我表白诚恳可以变更旁人的“他心”,而有时无论如何表白,他仍旧恨我,或者口口声声说不恨而心里照旧的恨。这时我的要求能满足与否是毫无一定,不能由我做主的,因为我只能制服他的身体而不能制服他的“他心”;只能听他来定这结果。
(三)绝对不能满足者:此即必须遵循的因果必至之势,是完全无法可想的。譬如生活要求永远不老死,花开要求永远不凋谢,这是无论如何做不到的,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这种要求当然不能满足。
(四)此条与以上三条都不同,是无所谓满足与否,做到与否的。这种生活是很特异的,如歌舞音乐以及种种自然的情感发挥,全是无所谓满足与否,或做到做不到的。
人类的生活大致如此。而我们现在所研究的问题就是: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那么,我们观察这个问题,如果将生活看透,对于生活的样法即文化,自然可以分晓了。但是在这里还要有一句声明:文化与文明有别。所谓文明是我们在生活中的成绩品——譬如中国所制造的器皿和中国的政治制度等都是中国文明的一部分。生活中呆实的制作品算是文明,生活上抽象的样法是文化。不过文化与文明也可以说是一个东西的两方面,如一种政治制度亦可说是一民族的制作品——文明,亦可以说是一民族生活的样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