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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规则要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理解与适用】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代理权限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监护人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享有被代理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限的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限源自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监护权的丧失将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当退出诉讼。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监护资格被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监护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代理诉讼的监护人如在诉讼过程中丧失监护权,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退出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中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其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委托2人代理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分别记名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以免诉讼代理人之间因意见不一致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其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的诉讼行为,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得有效,否则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应当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此外,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参加诉讼,除必须到庭外,也可以不必出庭而仅由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与否的书面意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被代理人授权后,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转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的除外。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授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为保证来自国外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其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其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其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其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其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其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关于其符合《民诉解释》就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以后,被代理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事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被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的代理人行为仍然有效。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消灭:(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为使诉讼程序圆满、迅速地进行,并且基于对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考虑,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诉讼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了相关诉讼代理行为,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风险提示】

诉讼代理人法律水平的高低以及其道德水平的良好与否将直接影响有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并进而影响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有能力胜任代理工作的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

此外,代理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后需要变更、解除其代理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否则,该行为不对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相关案例】

袁某某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袁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镇县支行、原审被告罗某某、邓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邓某甲向本院递交了由袁某某、刘某某分别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院询问邓某甲的身份情况时,邓某甲称其与邓某某为亲兄弟,与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无近亲属关系。一审庭审中,邓某甲一人代理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邓某某出庭应诉参加了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邓某甲非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并且其与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之间也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邓某甲代理袁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参加一审庭审活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权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袁某某系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罗某某、邓某某系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袁某某与罗某某、邓某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同一人代理参加诉讼明显不妥。综上所述,依法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wd7M7mXTl2umAWe3X3mxwCkB0vcYfGgY7RkcolpKlhhXI73h94ZINIROv2d4H5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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