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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规则要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母语诉讼原则,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他们既不优待,也不歧视。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亦加以同样的限制,体现为司法制度上国家之间的平等对待。

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法院的审判权不受任何约束。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国的审判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审判独立。此外,中国的审判独立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这里的领导是政治领导而非业务领导,各级党委尊重并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规律,强调对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支持而非个案的干预,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相冲突的因素,都不能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

四、平等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三层内涵:

1.超脱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等同,由于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分,居于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超脱于当事人经济、文化条件与社会地位的平等。由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因为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可能在实际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障碍,客观上不能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为此,中国已经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以保证不同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的当事人能够实际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3.超脱于案件争议事项大小、轻重的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事项轻重而受到影响。

五、法院调解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指在民事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参与的调解,是一种公力救济,而不同于作为社会救济的人民调解。关于法院调解的具体内容,将在本章第八节予以阐释,在此不作赘述。

六、母语诉讼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七、辩论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关于辩论原则,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时间

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行使辩论权,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二)内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程序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三)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辩论,如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如被告提交答辩状。

(四)约束性

辩论原则的约束性,是指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约束性辩论原则具有以下具体要求:(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够予以认定。没有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一般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法院的裁判必须受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约束,其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的行为违反辩论原则。

八、诚信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约束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多有体现。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分原则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即是对处分原则的违反。但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十、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检察监督原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监督的对象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的内容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存在法定情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三)监督的方式

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是要求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而检察建议除可以对某个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外,也可以对法院或者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要求法院予以纠正,适用比较灵活。

十一、支持起诉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是有关机关、组织为受害人提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帮助,支持受害人起诉,但作为适格当事人,起诉仍然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

【风险提示】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或程序性问题有争议,应该积极行使辩论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阐明自己的意见。当事人消极对待审判、不积极行使辩论权利的,往往会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当事人做出诸如扰乱庭审秩序、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江苏省某市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

本案是环境污染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方支持起诉,追究化工企业的民事责任。最终,肇事者被判赔偿1.6亿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起诉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而原告方只有一个,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强化了起诉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BpaHt243OK1duRMoEsNrhq4ChpD3tysNZ2tGt/mslV5j1JyxPOKgaJ9V78fgbY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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