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各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据主管规则确定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范围,并依据管辖规则确定具体案件的审理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此外,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此外,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此外,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在辖区内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此外,基层人民法院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审判机关。军事法院分三级,不服其最高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其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另外,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1)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属于专属管辖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5)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6)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海事法院审判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目前,中国的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等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相同于地方人民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除管辖一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外,铁路运输法院还管辖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目前,仅北京、上海、广州设有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上述规定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规定第①项和第③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规定第1项和第3项规定的案件。
金融法院主要审理涉金融民事、行政案件。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亦即中国境内第一家金融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1)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2)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3)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4)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所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一)主管的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民商事纠纷。诉讼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二是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商事纠纷,是由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劳动法等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是程序条件,即只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方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处理的民商事纠纷,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也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二)法院主管和其他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前,根据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都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就该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仲裁
(1)民商事争议仲裁
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排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得再合意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在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其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其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的另有规定具体指下列两种情形: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两项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纠纷可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其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其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其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其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管辖概述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中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关键在于确定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当第一审法院明确后,该案的第二审法院即为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其管辖法院为审理该案的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
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管辖权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管辖权恒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其二,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其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恒定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但是,原告在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撤回起诉又起诉的,因撤诉使起诉的效力归于消灭,所以原告可以选择新的诉讼标的所确定管辖权的联结点所在地,或在诉讼标的不变的情况下选择新的确定管辖权的联结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不受前次起诉受诉法院管辖权恒定的限制。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立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即同时具有“重大”和“涉外”两个要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重大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上述两个要素在认定重大涉外案件时缺一不可。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下列5类涉外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B.信用证纠纷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对该5类涉外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E.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列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民事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城市有: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江门、中山、厦门、泉州、温州、金华、宁波、台州、苏州、南通、镇江、盐城、无锡、常州、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株洲、绵阳、景德镇、宜春、大连、葫芦岛、包头等。
b.涉及商标保护的纠纷案件。包括两种案件:第一,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第二,普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如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及其他商标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到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c.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d.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下列集成电路布图涉及的民事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通知侵犯、财产保全案件以及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B.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级别与中级人民法院相当,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执行案件。
C.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D.期货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E.有关证券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为受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F.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誉等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即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则性的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则性的原告就被告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该公民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民诉解释》对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B.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F.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G.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其住所地。
(3)同一诉讼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的,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中例外的被告就原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强制性教育措施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措施。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内容: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A.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D.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E.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F.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G.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于某些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因港口装卸、搬运、理货发生的纠纷以及因船舶在港口作业中违章操作损坏港口设施发生的纠纷。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前述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来看,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选择案件的类型上,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而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
(2)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管辖,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3)在约定管辖的时间上,协议管辖的时间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但应当在因纠纷提起的诉讼之前。
(4)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协议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5)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实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且在一审开庭前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里包括因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前应诉答辩而取得的管辖权,即应诉管辖;(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即使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该案件也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将案件再次移送或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自行回避因而不能执行职务;也包括事实原因,如因自然灾害而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正常运作、行使审判权。
(2)人民法院之间就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此情况下,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述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统一,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指:
A.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2)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下达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依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A.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B.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五)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具体而言,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并且是本案的被告,不包括本案原告和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不包括裁定管辖。
4.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包括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不属于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5.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前,不得进行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告以受诉法院同时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1.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将具体案件送交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首先确定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则确定具体受理该案件的法院。
2.在进行有关民事活动前,建议当事人提前考虑产生民事纠纷时的解决办法,包括是否仲裁、是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等。良好、妥善的民事纠纷解决办法的事先选择不仅将大幅度减少后续解决民事纠纷中产生的成本,亦有可能影响有关诉求是否能够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鑫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为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