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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

【规则要点】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的,而部门法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是体系与要素之间的关系,部门法的变化会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稳定。2010年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继续发展和完善。

【理解与适用】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即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是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在法律体系的概念中,涉及一个新的概念——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通常,凡是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般是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第一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主次原则等,其中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合目的性原则。

法律部门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每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既是基本确定的,又是相对变动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

二、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最大的特色就是根源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

当代的中国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现有的法律,以使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当代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因此,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构成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本书主要以此为主线对中国法律体系进行介绍。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宪法相关法,就是直接保障宪法上述规定的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相关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政权的运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4个方面,大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现行有效的法律约40件。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了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三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了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四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除了选举法外,还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可以说,在宪法相关法的基本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法律。今后的主要任务是适时修改已出台的法律,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并制定新的相关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指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称为横向关系。

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一类社会关系)。民法主体之间地位完全平等,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只能通过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同一种调整方法)。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传统民法基础上为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民法部门。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目前,中国在民法商法方面的有效法律30多件。在传统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商事法律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等。

民法商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大部分法律已经制定。今后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有关法律;二是编纂统一的民法典。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既要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两者都得到兼顾,保持平衡。

行政法制建设的链条比较清楚,从实体到程序再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一系列法律。实体法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相继制定了80件左右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治安管理、司法行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使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大体齐备。这些法律对各项行政管理事项的管理体制、权限、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范了他们的管理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

从程序法上看,还缺一部规范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这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中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须通过立法既赋予政府应有的职权,维护政府权威和有效管理,同时又通过法律确定的原则、制度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考虑到制定一部统一的、几种具体行为都包括在内的行政程序法难度大,采取了“各个击破”、分别立法的办法。1996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这是国家从法律制度上第一次全面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8月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力地推进了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对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审议于2011年6月获得通过。

从对行政权的监督讲,行政法制建设还有两个重要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制定了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和审计法,这三部法律一同构成了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体系;第二个环节是外部监督机制,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行政行为是否受到监督和制约,公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正当侵害时是否可以依正当途径寻求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上述途径的有效制度。

可以看出,行政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已经制定。今后的任务:一是适时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二是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还有行政收费法没有制定,同时要着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国家在干预市场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一方面与民商法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与行政法联系紧密,是从这两个法律部门发展、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又发挥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优势,解决市场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包括6个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60件左右。

一是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二是有关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的法律。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反洗钱法等。

三是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定了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四是有关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定了农业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港口法等。

五是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六是有关经济活动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了标准化法、计量法、统计法、测绘法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社会法现行有效的法律20件左右。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其他法律部门一般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则调整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二是强制性最严厉。其他法律部门也具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严厉。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是国家和社会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刑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和发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实际,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决定。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刑法典。可以说,刑法已经比较完善,今后的任务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修正案或刑法解释的方式,适时对刑法加以完善。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10个刑法修正案和10多个有关刑法的解释。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一个法治国家,解决纠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诉讼,通常叫“打官司”,由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一种是通过仲裁,由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中国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诉讼法调整的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大诉讼法,分别对这3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

仲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途径。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1994年制定了仲裁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活动作出规范。此外,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制定了人民调解法,使民间纠纷的调解有法可依。

可以说,目前中国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已经比较完备。

【风险提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的制度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要合理合法才能体现中国的法律建设成果。 XEVW7ChaA3sVfb1UHxGyDMYeFXrVdzGp8/JwvgAYk93Upkr0KNN11GTkSrHGDw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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