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长期以来实施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逐渐显现诸多弊端,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注册制基于对市场主体的信任,其前提是市场能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能对股票价值有较为全面且准确的判断,进而产生更加公允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工作重心由原来的重监管审批转移到防范信息欺诈和虚假信息披露方面,原先证监会手中关于发行与上市审核的权力会分散至相应的市场主体手上,这样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有效作用,让合格的投资者自行判断股票的价值。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发行人最直接的知情者和把关人,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首先要通过中介机构的关口,中介机构成为“看门人”。这样一来,监管机构处在后台,中介机构处在第一线。
科创板的注册制不是不审,而是转换一个审核方式,除了要看发行、上市条件外,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质量,通过问答式审核将公司真实情况甚至是行业情况公开、透明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价值判断由证监会发审委行使还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者自由行使是区别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关键。当投资者不成熟时,证监会发审委作为一个权威、专业的机构,可以帮助投资者防范一定范围内的风险。但是,这些发审委成员本身的知识、经验和认知偏好及其有限的审核工作不能代表市场上全体投资者的判断,因此,核准制可能会使一些优质的融资主体失去融资机会,另一方面使投资者对发审委的判断产生依赖,无益于投资者价值发现能力的培育。在注册制下,发行与上市审核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对企业价值并非不进行实质判断,而是在判断出价值上存在缺陷时会让企业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材料来进行解释,直到认为企业已经完全实质披露信息,提供的信息能够让投资者充分理解并判断企业的价值。
在我国核准制下,过会即意味着IPO成功,几乎不会发行失败,但是,在注册制下可能会发生企业IPO发行失败的情况。对于投资者而言,对注册制下IPO企业价值判断如果出现偏差,其投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
另外,上市门槛的降低也伴随着更为严格的退市安排。如果决定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等关键要素出现问题,或成交量、市值、股价、股东人数等指标过低,公司均有可能触发退市风险。根据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以及在交易所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市值均低于3亿元、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的科创板企业实行强制退市,这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可见,科创板上市企业的质量要求并没有降低。质量把关主要靠信息披露、持续监管和严格的退市制度,此外还有市场化询价、战略配售和保荐跟投等前期配套规则。故科创板的根基是市场化和法治化,科创板制度努力在市场化和法治化中寻求平衡。
科创板制度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发行制度的变化,以及交易规则的改变。发行制度变化体现在定价机制的变化、配售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倾斜、网下参与者变化、引入“绿鞋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和要求保荐机构跟投。交易规则变化体现在交易方式、涨跌幅、交易单位、融资融券业务和龙虎榜规则。
科创板实施的注册制努力做到“理念市场化、标准全公开、结果可预期、审核透明化”。
《证券法》。
(1)《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0)《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11)《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12)《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适用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
(13)《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及配套公告格式指引;
(1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