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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决权差异化安排

最早在美国出现AB股制度,并在1988年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AB股制度,即双重股权制度,不同于传统的“一股一权”原则。该构架下,公司可以发行A、B两种股份,一类股遵循“一股一权”的原则,另一类股则是一股多权,且该类股的持有者多为公司的创始人或管理层。AB股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投票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手段。2004年以后在美国上市的主要科技公司基本上都采取了AB股制度,如google、Facebook等。中概股的如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其中,根据京东2016年的年报,刘强东占股15.8%,却拥有80%的投票表决权。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了第119次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增加了同股不同权制度。采取同股不同权制度的中概股主要包括小米集团(HK.01810)、美团点评(HK.03690)等。

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属于科创板制度的一大创新。目前,科创板申报企业中仅有一家存在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即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本书写作时,正处于提交注册阶段。

一、概念和要求

1.概念

表决权差异化安排是指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财务标准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资格和持股比例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且在章程中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关于上市前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期限并没有具体规定,科创板申报企业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表决权差异化安排6个月。

二、限制性规定

(1)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2)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3)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4)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科创板申报企业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其拟首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三、转换为普通股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控制权变更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发生前述第(1)项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四、同等表决权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改变特别表决权数量一事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依交易所规则进行的数量改变除外。

五、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1.定期报告披露

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如前述安排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2.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同等表决权情形。

3.年度报告监事会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9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合规情况。 Kx2D563ABibjYdT73mUsscvYmxJBspGF3lVyVENJQ9SxMdG0zjiEXdaNJ39SSn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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