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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

注册制的核心理念要求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方式和上市公司对披露的管理制度及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范围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重大性原则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2.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如实披露,以客观事实或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虚假;

(2)应当客观,不得夸大,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对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内容完整,对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要充分披露,不得有重大遗漏;

(4)让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5)对于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的前提下暂不披露,但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导致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二、一般要求

1.重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2.针对性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资、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3.分阶段披露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4.自愿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5.简明易懂

上市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6.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8.调整适用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9.停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要求改正;

(2)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但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补充;

(3)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交易所其他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4)无法保证与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交易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三、监管方式

1.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交易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交易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2.形式审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问询方式

交易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4.交易所公告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交易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布的,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5.直通车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信息披露文件。

6.暂停直通车业务

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屡次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其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四、管理制度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2.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相关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5.投资者关系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五、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1.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披露期限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3.预约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变更,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5.会计师职责

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可免予审计。

6.非标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7.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8.停牌处理

(1)未按时披露:上市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1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1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2)限期改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1.业绩预告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预告情形。

2.未及时披露年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3.ST公司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因出现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

4.业绩预告更正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5.业绩快报披露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6.业绩快报指标更正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六、交易披露

(一)重大交易
1.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交易的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3.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相关规则解释

(1)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2)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上市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适用基础。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4)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6)上市公司提供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进行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上市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进行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进行及时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9)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0)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5.股权交易

(1)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交易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2)上市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若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及时披露或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规定处理。

6.重大日常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7.担保事项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担保下列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资产交易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市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1.披露与审议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予审计或者评估。

2.关联担保、资助或理财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披露和审议的规定。

已经按照审议和披露规定处理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累计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披露和审议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日常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5.独立董事事先意见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6.关联回避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7.免予审议和披露范围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8)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9)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一)行业信息
1.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2.年报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1)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本项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

(2)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3)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4)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5)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3.从事新行业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1)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2)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3)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4)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5)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6)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7)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8)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4.指标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采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二)经营风险
1.未盈利公司的风险披露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2.业绩大幅下滑

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年度报告披露重大不利风险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客户集中度较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3)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4)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其他重大风险。

4.临时公告披露影响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6.其他重大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7.破产清算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破产采取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日常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其他事项

(一)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2.一般异动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3.严重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下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4.核查及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股票因前条规定停牌后,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交易所公告及停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6.媒体报道澄清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二)股份质押
1.审慎质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质押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1)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2)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5)股份质押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6)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3.控股股东资信恶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2)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3)前述第2项质押披露内容中的3~5项;

(4)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4.平仓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5.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三)重大诉讼与仲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五)募投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变动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do03rG63RGCwxIvDDkzv2CFqAUfsmW67NhZc/SsVBHDpmh/NTkQomHQTiHumB3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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