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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与承销

一、一般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当股票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T-2日(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15:30之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否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

(4)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5)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6)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可以根据配售对象的机构类别、产品属性、承诺持有期限等合理设置具体类别,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并优先向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配售。发行人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保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含设定限售期的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前述市值计算按交易所规定确定。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交易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主承销商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发行人股东在上市前可以将用于存放首发前股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至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便于后者对减持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T日21:00前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价格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股票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交易所报备。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战略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并向交易所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限售期)等,并应当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承诺函,且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同时,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作为一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同一基金管理人仅能以其管理的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

T-3日前,战略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能按承诺实施跟投的,发行人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如果发行人融资金额超过100亿元,则应当实行联合保荐,按规定分别实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并披露具体安排。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该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保荐机构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取除按照行业规范履行保荐承销职责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佣金、财务顾问费等。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稳定价格的机制,属于战略配售性质。

该机制是指发行人授予一家主承销商在新股上市首日起30个自然日内,如出现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有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售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的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首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应明确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最终数量须在发行公告中正式披露。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股票。

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交易所规定的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的发行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

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且此种情形下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TgftX3NHpJZ1jT7BfZQHqNdi0Ag60Qe2pJMdyTv2HGvCZlaf9uONE38qitM+YO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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