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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程序

资本市场能有效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提升其竞争力及品牌效应。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会耗费较多的时间与资金成本,企业在考虑是否上市时,一般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在外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完成上市决策分析。

通常证券公司(券商)人员或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会接触企业,对其进行简单的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进行上市可行性评估。如果评估结论可行,则协助企业初步选定其他中介机构,然后通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对于未经股份制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要首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和其他应予规范的问题可提前进行,整改规范事项亦可在上市辅导期内进行。辅导期内各中介机构在券商人员的统筹下完成各自工作,最后申报材料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者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完成上市。

一、初步判断

通常券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接触企业后,经过沟通达成探讨上市可行性的初步意向,对企业进行简单的摸底或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判断企业上市可行性,并进一步确定上市的主体、报告期及上市地、上市板块。对于打算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而言,主要是确定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企业范围、科技创新能力要求、发行条件、市值和财务标准等,是否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

对科创板定位的把握,原则上由发行人自我评估,由保荐机构进行专业指导,交易所会进行关注。

为确定上市可行性的初步尽职调查一般都是在签订保密协议后进行,但是,有关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通常是免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一般都是核查主要问题,相信公司的情况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初步尽职调查清单一般只有两三页纸。只有到正式的尽职调查阶段,才会仔细验证公司在初步尽职调查阶段所做的情况陈述。

初步尽职调查清单要求提供的信息因企业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没有统一模板,一般情况下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及其子公司全套工商资料、资质、许可、批文等情况;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对外投资、兼职情况;

(3)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产明细、财政补贴、纳税情况;

(4)行业、技术、产品、研发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情况说明;

(5)公司前十大供应商、销售客户及其在采购金额、销售收入方面的占比;

(6)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7)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

(8)公司员工人数、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情况;

(9)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争议及行政处罚等情况。

如果初步尽职调查的结果表明公司不存在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则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初步的上市方案,该初步方案一般会包括上市主体设置方案、现存问题的整改方案、上市进程安排、募投项目设计等内容。

二、中介机构

如果初步尽职调查的结果表明公司有可能上市,或者在规范、整改、成长一段时间后可以上市,则企业需要组建专业的中介机构团队,并在内部上市小组的配合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按初步确定的上市方案,进一步推进上市事宜。

企业上市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一般需要聘请四家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证券机构必须具有保荐机构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

1.证券公司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改制、重组与上市方案;

(2)依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进行尽职调查;

(3)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管理,明确业务目标及募集资金投向;

(4)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组织制作发行申请书,出具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

(6)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反馈进行回复和整改;(7)进行承销和跟投;

(8)组织路演、询价,进行定价;

(9)持续督导。

2.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内容

(1)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内容

(1)对企业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报告;

(4)对原始报表与申报的财务报表差异出具专项意见;

(5)对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6)提供上市相关的财会咨询服务。

4.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1)对股改及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2)对改制中涉及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进行验资。

对中介机构的选择,首先是考察机构的品牌与口碑,以及团队关键负责人的过往项目成功率,据以判断其专业性。当然,没有最好的机构,只有最适合的机构。有些排名靠前的机构对大项目关注度较高,对小项目的关注度则不高。另外,还有人手不足的问题,比如每年第一季度往往是注册会计师最忙的时间段,忙于为上市公司出具年报。会计师参与上市项目最佳时间段为申报一期第二年的四月或之前,能及时地在当年五月月底前来指导处理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且对第二年、第三年的报表进行及时指导,确保纳税申报与上市申报的报表不存在差异。

其次,注重多个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内部沟通的顺畅情况。最佳的选择是企业确定券商之后由券商选择合作良好的其他中介机构。这样,其内部协调更为通畅。

最后,要注重团队的稳定性,法规对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更换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发生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变更,则变更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需要进行复核。如果存在重大差异,则需要进行处理,无法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已经通过审核的,亦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中出现上述机构或个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需要进行复核,确保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如果机构或个人因违规导致执业受限,则在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指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拟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进行的专业、全面、详细、深入的调查,充分了解拟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拟上市公司符合《证券法》等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都是独立进行的,但是,保荐机构需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其他中介机构亦需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应遵循《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律师需要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展开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上市申报前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满足上市前的改制重组及上市方案制定的需要及申报上市的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利于上市后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获得真实、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

尽职调查的查验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查阅文件

收集、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政府批文和许可、财务报告、银行流水、业务合同、会议记录等各项书面资料,从中了解情况,验证事实,发现问题。

2.人员访谈

与企业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单元或部门的负责人、关键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及主管机关等充分沟通。

3.实地走访

实地走访,即查看了解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产品和存货等实物资产,了解经营状况,核对企业内部人员情况陈述是否与实地信息一致。

4.发函询证

向重大供应商、销售客户、关联企业、银行等单位发出函件,询问核实相关情况。

5.第三方渠道核对

从一些公开渠道,如互联网、行业杂志、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了解公司及其所处的行业情况。

尽职调查的清单内容因为企业的行业、产品及经营情况、投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有些中介机构会发放长达数百页的尽职调查清单。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尽职调查清单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文件:工商档案资料,股权结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公司设立文件,现行制度,境外公司存续证明文件等;

(2)公司的业务情况:资质、资格证书,行业介绍,流程图,产品或服务,奖项和荣誉等;

(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关联方情况说明,关联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关联交易资料,履行情况,同业竞争;

(4)公司资产;

(5)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清单、权利证书,年费缴付记录,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争议纠纷等;

(6)物业:土地,房产,在建工程等;

(7)重大合同:资产清单,产权证明文件;

(8)借贷/融资:借款台账,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及借款偿还情况说明,公司与其他公司、个人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等;

(9)组织机构:职能部门介绍,三会决议,规章制度;

(10)财务和税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投资情况等;

(11)劳动与人事:人事任免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员工名称,劳动合同,技术保密协议,社保和公积金等;

(12)环境保护:环保牌照,环评批复等;

(13)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纠纷等;

(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涉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等。

四、股份制改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才可以在科创板上市,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组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股份制改造是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人员等方面进行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的方式主要有“整体变更”和“重新设立”两种。

“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净资产经审计折合成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公司持续经营的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存在母子公司,则按母公司净资产折股,而非以合并净资产折股。

“重新设立”又称“整体设立改制”,是指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经评估折合成股份,重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及新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重新设立”过程中可以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这种方式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和持续经营时间。

企业改制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1)梳理产权关系,确保股权明晰,不存在纠纷;

(2)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三会”及管理层的规范设置;

(3)形成公司清晰的战略与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保证能独立地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股改过程中,由中介机构协同公司内部改制工作小组根据尽职调查内容拟定改制日程、目标,并确定股改重组初步方案,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股本规模和业务范围等,如表2-2所示。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不超过200人,且过半人数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需要符合法定的资格要求。整体变更中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未折合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初存在出资瑕疵,亦须在此阶段一并解决。

表2-2 股改日程表

企业确定改制基准日后,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分别进驻公司,在对财务和资产情况核查后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两份报告的基准日一般是同一日。这两份报告出具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确定公司改制的临时股东会”,并审议通过具体的正式改制方案。在临时股东会确定股改意向后,公司可向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如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前拟引入新的投资者,要考虑其增资额度及增资价格。新投资者作为股东进入应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等。

如果股改过程涉及债务重组方案,还需要取得主要债权人对债务处理的书面同意。如有国有股权和外商投资,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然后,由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在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且名称预核准之后,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原则上,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发起人,即从改制前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至创立大会召开之日间隔至少15天。

创立大会需要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选举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通过有关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最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的营业执照领取后,要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账、税务登记等事项、原企业相关合同主体变更、资产过户,落实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落实人员重组方案,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整体变更通知的方式解决等。

通常情况下,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可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是,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则上不能转增股本。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不论是个人股东部分还是法人股东部分,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需要考虑所得税问题。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在转增股本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表2-3所示。

表2-3 公司改制涉及所得税问题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启动上市流程

上市方案的内容应由中介机构协助拟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市方案是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体决策与安排,主要包括成立上市筹备工作小组、选择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制定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如有改制重组则适用)、与全体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的上市日程表、确定与上市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可知,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应当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等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前述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等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对象;

(3)定价方式;

(4)募集资金用途;

(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6)决议的有效期;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册上签名。会议记录册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前述会议相关事项同时须符合股份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于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其治理机制尚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30日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的规定。

六、辅导备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当地证监局对辅导的验收通过是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前置程序。目前实践中进行辅导主要是依据当地证监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及保荐机构内部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已废止)的内容进行。

现以《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为例进行说明。

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展开辅导工作,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与辅导对象都需要分别出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证监局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审查,辅导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登记日为辅导备案日。辅导对象自收到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之日起应当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省级报纸至少公告一次,并在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官方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辅导期自辅导备案日开始,至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日结束。辅导备案日距离辅导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辅导前期重点是为了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上市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辅导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辅导底稿,存档时间不少于十年。

辅导内容主要如下:

(1)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提高辅导对象规范化运作水平;

(2)资产与权利的规范;

(3)完善独立性,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处理同业竞争;

(4)加强信息披露;

(5)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6)募集资金投向报批;

(7)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8)其他上市辅导必要事项。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报送的阶段性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原则上不得少于二期;辅导期超过六个月的,应每三个月报送一期。最后一期可以与辅导总结报告一并报送。

证监局将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时,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至少安排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主办律师各一名全程配合,介绍执业工作情况,回答检查人员关注的问题。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辅导期应当参加证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

证监局完成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辅导验收工作并出具辅导验收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RV809bsT8PnXG9rVB5MfY8z2mAVO9kr6So+CEWp70IE3n9jJb+Zn66jT6vOOO+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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