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建立,首先即表现为一种学理规则的建立。在体系之中,“学理”是灵魂。
过去书法是写毛笔字,是一种一般文化技能的定位,当然无所谓也不需要“学理”,技能熟练即可。书法的艺术转型在汉唐以后,逐渐开始了对学理的寻觅和追索。大量书法理论典籍的出现,即是明证。但在完全成为纯艺术门类之前,如其他古典文论诗论画论一样,重叙事不重思辨,重感想不重逻辑,学理的力量实际上是很弱的。直至今天,我们才在艺术学科的立场上,重新关注学理的核心地位。
学理是一个多层结构。不仅仅是从低到高,从浅到深,而且是一个多棱形的、多功能的平台。这种多功能的表现,具体而言,大约是以如下的章节分布呈现出来:
1.评判(基本判断)
2.评估(分级定性)
3.评审(操作程序)
4.评论(验收和意义确立)
综而论之,“评判”是重在取舍、判断、裁定,赞成或反对,以及提出基本的类属式理由。在一个批评的立场上,大是大非,大俗大雅,进步或倒退,先进或落后,这些结论性的确定,当然必须依靠许多细节的论证。但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受众和同行的接受过程,并不是从判断起点开始逐渐深入最后再找到评价结论,而是先从结论入手,了解基本立场和总体判断,有了认可和共鸣之后,再倒过去逆推或追溯其中各个环节的合理性和逻辑能力。亦即是说,常态思维是“先初始、后结论”;而评价书法作品(其他作品亦如是)在很多时候,是以完成结果作为终点的书法作品作为起点,逆推其形成过程直到最初始的起点。评判过程中的评价思维,反而是“先结论、后初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今天梳理书法评判行为的第一个入手点,反而视最后的“确立基本判断”获取结论为首要的最关键部分。当然,它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详细论证过程而且可检验的“基本判断”。但第一个着落点,反而却是本应作为最终结论的“基本判断”。
其次,是“评估”的细化分级意识。也即是在一个宏观的、定位的“基本判断”中,会包含许多局部的、分层次的、分角度的“小判断”。它们是一个大结论中的中小层级的分支组成部分,或正或反地在支撑着大的“基本判断”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有时候作为结论的“大判断”不可取,而某一局部的“小判断”却很让人佩服;有时候“大判断”十分肯定,而局部有不少“小判断”却可能屡出破绽,令人遗憾。对“评估”而言,“估”即斟酌、掂量、发现、权衡,其中对一个作品整体或一个展览整体,可以有无数不同侧面的主次组合方法,从而产生无数的“评估”含义——寻找主次对比关系,比如可能精中有疵,整体不足而局部可取;又比如尽量要做到既清晰地确定主流价值,又能照顾到各种例外和细节,建立起一个平衡而有条不紊的机制。这样的评价体系,才可能是有公信力的,有魅力的,令人向往的。
再次,是“评审”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设定。所有的评价、评估,都是从具体作品转化成为思想观念和文章著述,是一种根据作品物质而引出的头脑思维和内心的选择。只有“评审”,却是从作品到作品,予去予取,取上取下,直截了当,甚至也不需要在台面上有过多的语言文字解释(尽管其背后有充分的理由)。“评审”又是一个集体行为,一个评审委员团,20人至30人,各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标准和依据,综合为一个集体意志的选择,当然有其特定的含量;尤其是在全国级的展览评审中,它的“风向标”意义更是明显。
“评审”因为是一个公众行为,每个环节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是十分重要的,在这四十年之间,书法界也在评审的制度建设方面绞尽脑汁,这是基于全国展的评审是一个“公器”,需要责任担当的理由。但在制度建设以外,还有一个评审艺术标准的设定,同样需要充分的科学精神。于是,从最基础及格线的“技法项”,到作为艺术视觉图像的“形式项”再到作为书法家个性风格特征的“风格项”,再到传递丰富的历史人文内容的“主题项”,最后到艺术创作中强调独特性、唯一性的“原创力项”,至少五个不同评审阶段的五种不同艺术评判标准,都是我们必须全方位关注的具体操作内容。它们构成了“书法评价体系”中最为大众关注的核心组成部分。
最后,是“评论”。评审完成后的理论定位、意义阐发,以及新的思想的拓展。
以文字和思想来确定一个书法现象或一件书法作品,或一个展览中获奖群的水平和倾向,或一个地域、国别、民族的书法创作特定样式和趣味,就需要以“评论”即有形的物质载体如刊物著作、讲话录音、文字文章来展开。
“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中的“评论”,究其大略有二:
第一个功效即是“验收”和质量检验。评判了、评估了、通过评审了,究竟作为对象的当下的作品、现象、人物、事件,是否名副其实?是否有价值有意义?是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这先是要通过“评论”来进行确定的。口头对话和座谈会发言,最后也是要通过文本形式固定下来。这表现为点对点的、原因理由对结论的关系:是创作实践家对评论家的一对一的关系。通过了,作品价值就有可能在历史上成为定论了。
第二个作用是“生发”。一件艺术品,创作者对之倾注了自己的思想、观念、构思、技法、形式、古代经典参照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体。这个综合体当然已经是一个静态结果。而“评论”的功能,则是在对作品完成这一静态结果进行直接的忠实解读的同时,还必然会按照艺术创作鉴赏规律、追加自己独特的视角并发挥充分的联想,从而形成作者未必有、而观者(评论家)不必不有的新的可能解读,进而形成连环相生的神奇效果,也使原有的静态作品解读走向新的生花妙笔的文艺评论高境界。这样的“评论”可以说是达到了最高境界——意义的确立和生发,正是我们“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中最有价值的组成部分。
如前所述,在“当代书法评价体系”的学术构建中,学理是核心中的核心。在评判、评估、评审、评论四位一体的构造过程中,我们第一是关注理论意识和观念、逻辑的主导力量。任何一个理论概念、构想和理论假设的提出,必然要进行反复的自我证明和他方证明以及多层次证明。我们认为“评价体系”首先是一个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它不是一个纯实践的命题。只靠书法家实践家们的感性经验,根本无法完成这样的学术任务。但有相当实践经验的理论家们,却有可能更加贴近或达到“评价体系”所要求的专业理论思辨要求和标准。当然,在总体上作为理论家的定位中,又必须区分同在理论领域中的不同专业标识和指向。比如以我们的专业立场,并不以书法史学家、书法文献学家、书法考证家为重,也不适合书法教育家(教师)的教学思维,但对于书法美学家的逻辑能力、书法批评家的专业分科意识却十分重视并引为根本。这就是说,在学术的“评价体系”研究中,浮泛笼统的书法批评和评论,并无太大的学术意义,而逐项分析、更专业的细细区分,如在知识结构模型上,理论家而不是实践家;美学家、批评家而不是史学家考据家,这样的逐级归类提取和界定,看起来边界过于分明,但并不是多余的。
从身份到知识结构,只是第一步。在其后,“书法评价体系”要求投入参与的理论家,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有如下两个出类拔萃的能力:
一、直觉。又可称直观,因为我们是在做视觉艺术的书法之评论,故更重“观”。但在学理上说,“直觉”一词所拥有的涵盖面更广。
一个纯粹的理论家是以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史料考辨而取胜于时的。比如书法史研究、碑帖考据、文献甄别、人物出处行藏……本来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但作为一个从事书法批评的专业人才,他首先需要具备的能力,即是对书法作品(现象)的本能的直觉感性。史学家考据家不需要这样绝对的悟性,但对评论家和它背后庞大的“评价体系”而言,却是必须的、不可或缺的。对作品中的形态、线条、色彩、空间,更深入为笔触之迹、铸刻之迹,纸绢的肌理、水的晕染渗化,种种视觉感受,许多并无道理可讲,就是一种瞬间的直观感悟。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这个“直观”,很显然,它是与理性相对,指向的是另一翼。
理论家有理性足矣!但评论家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理性之上,面对直观的作品现象,他更需要一流的“直觉”。不如此,不足以称评论家也。
二、思辨。有了“直观”和直觉,要上升为理论和思想,思辨则是一把钥匙。思考、分析、辨识、梳理、归纳、概括,当然任何一种学术研究都需要思辨,但作为一种主体的“研究模式”,思辨却是明显属于美学立场哲学立场的内容。由是,书法批评家必须是一位有深厚美学功底的学者——书法美学家。抽象的美学理论和对实践的直觉,是一个占据两极的矛盾体,建立“当代书法评价体系”讲究科学性,故而对批评家,必须要点出这一其他学者不具备的独特素质。
思辨的力量,在于说理。评价评论,首要在于“以理服人”。当然,在“服人”之前,先要“服己”。故而如果不是专业的学术论辩,要以己之理去说服别人和观点上的对手,己若未通,何言服人?于是,通常强调思辨,首先是为了“服己”——连自己都说服不了,不认可,还谈什么评价对方?
严格的逻辑力量,精密的思维触角,反向质疑和证伪能力,对已有结论不厌其烦地多角度反复检验,“孤证不立”,对具体人物作品现象的抽象提取概括,上升为普遍真理、原理、法则的能力,所有这一切,都是测试一个学者“思辨”水平高下的试金石。通常在这些过程中,任一局部环节的可能疏漏,都会牵涉最后的整体结论的正与反,有如“多米诺骨牌”:一牌偶然倒而几万牌必然连续全部倒;书法评价的思维思辨过程,大率如是而已。
回到本节标题上来:“学理标准和应用操作”。学理、原理指向思辨能力,而操作则依赖于直觉和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