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为艺术,本没有多少特别高自标置的必要——既然都属于艺术,对所有的艺术法则要求,均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性而心安理得地“缺席”;又既然是供观赏的,那么对于所有视觉艺术的形式法则和图像规则,也必须首先尊奉不二,并不能犯我们过去常见的毛病:既要挤进艺术圈、挤进美术展览厅,希望大众都来观赏,因为过于单调导致别人不来观赏,我们还愤愤不平大呼遭到歧视;但一旦到了展厅里,我们却又自说自话,毫无顾忌,不愿意按展厅应有的规矩办,比如关于展厅视觉效果的计较,关于书写作品和书法艺术“展品”的差异,书法作品的形式魅力,我们一概无视之——既想跻身于展厅,又不肯按展厅的规律办,天下怪事,莫此为甚。今天书法创作和评价活动,之所以陷入瓶颈,不尽如人意,正是因为据“书斋”古典观念和写字技能,而欲问鼎“展厅”公共空间;以文人雅玩不计工拙抒情适性之平原,而希冀追求艺术家创作表现呕心沥血刻意求工之高峰,这样自相矛盾的观念和评价方式,多见于书法篆刻界,故不可不为之辩也。
既然书法是作为艺术品在展厅里供观赏,在我们的评价过程中,审美观赏立场自然应该优先于书写技能立场。亦即是说,技能是保障,是根基,但它够60分及格线即可;但观赏所依仗的作品视觉效果的优秀和卓绝,却是100分的满分标准。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自然不须赘辞。技能上达不到及格线,当然就没有让我们“评价”的价值。但它的含量也就是及格线,它不可能具有100分的高度。更从一个完整的书法作品评价的过程看:技法、技巧、技术、技能,在一个作品中不会独立占据满分的位置。它的优秀与否,除了自身的基本品质规范要求之外,还取决于它对于整个作品(主题、形式)的支撑作用。而这种融合、支撑的综合技能和作用于最终作品效果的诸因素的平衡,才是我们进行书法评价的关注焦点。孤立的书法技能,并没有绝对的意义;只有作用于作品整体而恰到好处地发挥其局部能力的技能,才是可以以60分达标线而造成100分效果的满分境界。甚至可以还有一个推理:独立的60分即使已经达到本身的最高点即“技能的100分”,但如果局部不能配合于作品整体,那它仍然是不足取的。而能吻合于作品整体100分的技能即使是只有50分,在评价中也是有充分价值的。
100分是什么?是一件完美的书法作品应有的综合整体效果,包括视觉形式、主题内容、技法表现、氛围塑造和创新点、独特性。这些都是“书法评价体系”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考核检测的项目内容。而这些内容虽然是一个评价所有视觉艺术门类时通用的标准,人人得而遵循之,但书法的“评价体系”更有一个其他视觉艺术所没有的、极其特殊的标准,这就是“汉字符号”的绝对优先的存在地位。
“汉字符号”(包括五体书)当然也是广义上的视觉图像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从书法作为“视觉艺术”的立场来说,它并没有违背“视觉”属性。但正是在同是“视觉大家庭”里,书法艺术却有更精密的规范性,从而使它在“视觉”世界中,有着鹤立鸡群的独特评价指标。即使在视觉图像方面可能十分出彩,但如果不合于“汉字符号”的抽象有序的构造和作为历史文化以及古文字学到现代文字学的学术规定,那么它再有视觉意义也无济于事。换言之:视觉艺术图像之完美,与汉字符号应用的准确,对我们书法评价系统而言,是同等重要的两个并行的评价标准,不可偏废。
首先是审美的,其次是文化的,最后才是技能的。“审美”对应于形式,“文化”对应于汉字,“技能”对应于笔法。这样的三要素和它们的次序位置,构成了“书法评价体系”的不同层次归属和评价操作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