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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纽伦堡法》(1934——1935)

1934年8月2日,长期抱病的总统冯·兴登堡终于死了,希特勒成为德国的国家首脑。这一任命是对过去十八个月剧变的总结:当希特勒被任命为总理时,内阁中还有很多人希望对其加以限制;现在,所有关于“驯化”希特勒的话题都成为遥远的过去,他是德国无可争议的统治者。

在希特勒成为国家首脑之后,每一名军人和公务员都要宣誓效忠于他个人。许多军官,就像年轻的阿道夫·格拉夫·冯·基尔曼斯埃格一样,对于希特勒打击冲锋队并致力于重整军备感到很满意。另外,基尔曼斯埃格和他的同志们并不感到宣誓效忠希特勒是一件奇怪的事,他说:“普鲁士——德意志的历史上充满了效忠个人的誓言,事实上,我们认为这比效忠于一张纸片要好。就像以前我们对着魏玛宪法宣誓就职,没人知道那是什么。”

在这之前的数月中,希特勒已经表明他不打算增强集中营在纳粹国家中的地位。恰恰相反,他试图向全世界表明,实行“总算账”的革命初始阶段已经过去。1934年春,他下令释放数千名政治犯,这一行动日后被希姆莱称为“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所犯下的最为严重的错误之一” [1] 。到1935年夏,整个集中营系统只关押了不到四千人——传统监狱里关押的人数是其二十五倍。

至于德国犹太人,纳粹仍然限制他们在德国境内的权利,同时鼓励他们离开德国。但犹太人移民并不容易,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决定离开的犹太人面临着两个巨大的障碍。第一个是纳粹想要把他们的资产留下来,第二个问题是得找到一个愿意收容他们的国家。不过,在希特勒上台仅仅七个月后,一项试图解决这一僵局的协议得到了批准,这就是1933年8月25日签署的《哈瓦拉计划》。当时的想法是,德国犹太人用他们的钱来购买德国设备——大部分是农业机械——然后出口到巴勒斯坦。犹太人离开德国——随身几乎没有什么资产——抵达巴勒斯坦后,会获得已销往巴勒斯坦设备的偿还费用。德国企业受益匪浅,因为他们不但能够出口设备,而且在购买他们的零配件时还必须使用外汇。同时,很明显这对移居巴勒斯坦的德国犹太人也有好处,他们尚可得以保住自己的一些财产。

这个计划出台的背景,是国际犹太人组织的对德国商品的抵制已成为一个现实的威胁。1933年6月,驻耶路撒冷的德国领事海因里希·沃尔夫回国后向同事强调,与犹太人团体进行合作,促成计划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宣传价值。他甚至说,提出这个计划的人之一萨姆·科恩愿意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在希伯来文报纸《巴勒斯坦每日邮报》上对德国表示赞赏。 [2]

当然,对于《哈瓦拉计划》是存在争议的。美国犹太人大会主席斯蒂芬·怀斯谴责了这一计划,认为它破坏了对德国的国际贸易制裁,对希特勒是一个纵容。 [3] 尽管如此,这一计划对德国犹太人还是带来了很多好处,并一直执行到大战爆发。数以万计的德国犹太人得以利用《哈瓦拉计划》移民到巴勒斯坦,它在这段历史上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了保全犹太人的财产。它表明纳粹当局和犹太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合作,而正是这种合作的想法激怒了许多美国的犹太复国主义者。

但是,《哈瓦拉计划》肯定没有说到的是,希特勒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犹太复国主义者”,支持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他在《我的奋斗》中明确表明了这一立场:“他们[犹太人]甚至从没有想过要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并在那里生存;他们想的是要为他们的国际诈骗建立一个中央组织,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以免受其他国家干预,成为庇护罪犯的避难所和培养骗子的大学。” [4] 虽然希特勒可以接受尽快把犹太人从国内赶走的权宜之计——就像《哈瓦拉计划》,但建立一个犹太人控制的国家仍然被视为一种危险的发展,他绝不会愿意犹太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

不管怎么说,希特勒始终谨慎关注着外国对迫害犹太人的批评。他个人对犹太人的仇恨并没有减少,他担心的是纳粹分子对犹太人的自发攻击。正如德国内政部关于贡岑豪森棕榈主日屠杀事件的信中所说的,“犹太人问题应由德国政府处理”,而非当地群众。 希特勒的问题在于,他的许多支持者仍然认为,目前把犹太人从主流社会排斥出去的措施还不够严厉。有的地方团体想要禁止犹太人进入游泳池、溜冰场,甚至整个城镇。鲁迪·班贝尔回忆道:“1935年,人们必须越来越小心,因为很多城镇和乡村都有‘犹太人不受欢迎’的标语,很难找到一个可以容纳犹太人的地方。”

在法律上正式禁止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之间的性关系之前,纳粹已经开始宣传犹太人“玷污”德国女孩。犹太青年阿尔农·塔米尔已经感受到了这种宣传的影响。“对我而言,我只能说,在当时——我还是一个年轻小伙子——想和德国女孩成为朋友或更进一步的小小想法,还在萌芽的时候就被这些宣传犹太人玷污德国女孩的可怕漫画和标语扼杀了。对于我来说,像其他年轻人一样接近女孩……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害怕给他们以任何轻微的口实。我甚至不想谈论任何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友谊和婚姻,因为一定有可怕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 [5]

1935年4月副领袖鲁道夫“,·赫斯警告党员不要用针对犹太人个体的恐怖行为来发泄情绪”,这样的行为只会让希特勒更加难于“应付对迫害犹太人的不时指责以及海外犹太人的抵制活动”。 [6] 但自发的迫害并没有停止,四个月后,经济部长亚尔马·沙赫特抱怨非法的反犹活动对经济造成了破坏,希特勒要靠他获取足够的资金来实施大规模重整军备的计划。 [7] 沙赫特并非在道义层面上反对对犹太人的骚扰和迫害,他只是想制止违法行为。言下之意,如果纳粹国家可以编纂一部法律,写明并限制对犹太人进行迫害的范围,逐渐停止对犹太人的任意欺凌,这也代表着一种有益的进步。

1935年9月,在纽伦堡国会会议上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德国人血统和荣誉”的新法案,最终禁止了犹太人和非犹太人之间的性关系。内政部长威廉·弗里克曾在7月末说,禁止通婚的法案正在准备中,但这项法案得到批准的速度惊人。9月12日,德国的医学界领袖格哈德·瓦格纳在演讲中第一次暗示了这一法案即将颁布。第二天,希特勒说他希望能够在纽伦堡通过这样一个法案,但事实上这个法案还是一张白纸。于是,以内政部犹太问题专家伯恩哈德·吕泽纳为首的一支公务员队伍从柏林启程,飞往纽伦堡起草法案。14日,希特勒决定,要给这个一揽子法案再增加一条内容——剥夺犹太人的德国公民权——于是这一条也被加了进去。

9月15日夜,德国国会在纽伦堡文化协会召开了专门会议。希特勒宣布,他不得不制定这部新的反犹法案,是因为“从四面八方传来对这个种族个别成员挑衅行为的抱怨声”,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防范,以免导致部分愤怒的群众采取坚决的自卫行动”。希特勒认为,他提出的立法是为了在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保持一种“可以忍耐的关系”,但他警告说,如果“国际犹太势力继续兴风作浪”,他将对局势进行“新的评估”。 [8]

这是一场典型的希特勒式的表演——一个恐吓和谎言的杂烩。正如他在1933年4月应对国际犹太人抵制行动中所做的那样,他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必须的,为的是确保普通民众对于犹太人的愤怒不至于转变为暴力。他还暗示,德国犹太人所受到的待遇将由国际犹太社会的表现决定。希特勒的话中隐含的假设是,如果其他国家不让他推行其政策,德国犹太人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迫害。

在希特勒讲话之后,赫尔曼·戈林作为议长发表了演讲,奴隶般地支持了他的元首。乍一看,他的讲话主要集中在希特勒当天所提出的立法法案中最不起眼的部分——德国的“国旗”法。他建议把万字旗作为德国的标志,相对于另外两条明显反犹的法令来说,这似乎是无害的,但它的缘起却值得深究。在此之前,德国有两面法定的国旗——万字旗和德意志帝国黑白红三色旗。希特勒在上台之初仍十分谨慎,不想冒犯总统兴登堡这些老古董,并不坚持要完全丢弃帝国的旧国旗。所以很奇怪,当时的德国商船上都飘扬着两面国旗。1935年7月,在纽约,抗议者登上德国“不来梅”号邮轮,把万字旗扔进了水里。美国人可能认为,万字旗并非德国的唯一法定标志,德国作为一个国家并没有受到侮辱。美国的犹太裔法官路易斯·布罗茨基并未如德国所愿进行严肃的处理,这一点激怒了纳粹政府。德国法律学院校长汉斯·弗朗克称布罗茨基是犹太人“威胁”的一部分,这件事是一个“最为可悲也是最为危险的先例,在美国这样高度文明的国家,一个犹太人可以如此贬低自己作为法官的身份,去发泄其种族永恒的仇恨……” [9]

这一新法案改变了纳粹标志的地位,现在——正如戈林的解释——“谁侮辱了这面旗帜就是侮辱这个国家” [10] 。戈林自称对美国人“感到遗憾”,因为他们被迫在“不来梅”号事件中见证了“一个厚颜无耻”的犹太人的所作所为,不过从今以后,万字旗将标志着德国永远走在纳粹主义的康庄大道上。值得注意的是,他补充道,“不用说”,“犹太人是不被允许举起这神圣徽章的”。在戈林的演讲结束后不久,闻名于世的《纽伦堡法》三部曲——《德国国旗法》、《保护德国人血统与荣誉法》以及取消犹太人公民资格的《德国公民法》获得了通过。

尽管犹太人不应被视为德国公民,也不能与非犹太人发生性关系的观念由来已久,但希特勒从未公开透露过他为何在1935年9月突然决定通过这部反犹法案。对于这一定时精确的动作,有一种可能有说服力的理由:希特勒原本准备在纽伦堡就他的外交政策要求作一个宽泛的说明,但在最后一刻被外交部长康斯坦丁·冯·诺伊拉特劝阻。鉴于希特勒已经召开了这场国会的特别会议,而放在议员面前的只有一部《德国国旗法》,他突然决定推动反犹立法,主要动机是希望弥缝两派人士的鸿沟,一派是在街头迫害犹太人的党棍,另一派是像沙赫特那样要求政府进一步明确对犹太人立场的官员。 [11] 另外,也有可能是希特勒认为反犹立法顺应了《德国国旗法》背后的巨大情绪。他肯定对万字旗漂浮在纽约港水面的情景深感耻辱,而且那是从德国商船的骄傲“不来梅”号上扯下来的。正如我们后面将要看到的,在20世纪30年代以及大战爆发以后,希特勒的行为显然存在一种模式,一旦外国的行为激怒了他,他就会猛烈打击德国的犹太人。

实际上,这部新法令很大程度上只是反映了德国各地业已存在的情形。在立法之前,地方纳粹党已经向非犹太人施加压力,使他们无论在生活中还是事业上都与犹太人隔绝开来。尽管如此,《纽伦堡法》仍不失为纳粹国家对德国犹太人态度的分水岭。现在,是德国法律——而非仅仅是纳粹党人——要求把犹太人从社会中无情地隔离出去。不仅犹太人在法律上已不再是“真正的”德国人,新的法律还侵犯了每一个德国公民的私人生活。德国政府宣布,它有权决定你能和谁发生性关系。盖世太保——秘密警察——现在可以检查每座私人房屋里发生了什么,每个人都很容易遭到一个卑鄙邻居的告发。昨晚拜访你的那个异性陌生人是谁?他们看起来像“犹太人”吗?更重要的是,国家可以要求确切了解你在关上门后进行了哪些性行为,因为他们对“性关系”的定义非常宽泛。德国最高法院次年宣布,“性关系的概念”并非“包含所有不雅行为,但不局限于实际性交,即除了性交本身,[它还包括]与一个异性伙伴以满足至少一方的性欲为目标的可代替性交的所有性行为”。 [12]

对于纳粹来说,还有一个问题:谁是犹太人?谁不是犹太人?这些信息对于执行新的法令至关重要。尽管《保护德国人血统与荣誉法》公开宣称“德国人血统的纯正性”对“日耳曼民族的存续”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纳粹分子无法通过检查“血统”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犹太人,纽伦堡立法中对如何定义“犹太人身份”也没有说法。结果,1935年9月15日通过的法律是无法执行的。直到1935年11月中旬,才公布了定义“犹太人”的规定。这份文件提到了“混血犹太人”和“纯种犹太人”,但仍不得不求助于宗教教义来定义谁是犹太人。它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中至少有三人是纯种犹太人,即可定义为(纯种)犹太人。”但接着又说:“只要祖辈中的他/她从属于犹太教区即被视为纯种犹太人。” [13] 所以,纳粹是根据一个人祖辈的宗教关系来决定其“种族”的。

关于那些混血的德国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令法规的起草者大伤脑筋。有些德国人是狂热的民族主义者——过的似乎是一种“雅利安式”的生活——却有两个祖辈是犹太人。要是换作别人,纳粹肯定会把他/她归为犹太人。于是,纳粹官员想出了一个复杂的解决办法。它不得不再次依靠审查宗教关系:如果你的祖辈中有两人是犹太人——根据法令定义——但你自己并没有和犹太人结婚,生活中也和犹太教没有关系,那么你就不是犹太人了。然而,如果你有两个犹太人祖辈,还和一名犹太人结婚或有犹太教信仰,那么你就是犹太人。

这真的是乱七八糟。法令完全暴露了用血统和种族来定义犹太人是彻头彻尾的谬论。如果纳粹的种族信仰是严肃的,那么同样有两个犹太人祖辈,为何有的人被认为是犹太人,而有的人又被认为不是犹太人呢?他们同样的出身应该意味着体内流淌的“犹太血统”是完全相同的。

尽管如此,希特勒仍宣称《纽伦堡法》是一个成功,呼吁国家“不要偏离法律笔直而精确的道路” [14] 。他清楚地知道,这些反犹法律不仅是对第三帝国价值观的意识形态表述,而且是一种遏制党内狂热分子妄图自发行动的手段。法令通过后的次日,他提醒纳粹党的忠实信徒,他们应该“保持克制”,不要对犹太人“单打独斗” [15]

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加入纳粹党的埃米尔·克莱因认为,这些歧视性措施没有什么不对。他说:“不仅德国有种族隔离制度,人们还听说美国也有种族隔离制度。德国发生的事情没有什么特别的,实际上,世界各地都在发生这样的事情。” 他的话当然是正确的——并且明白这一点很重要——当时种族歧视不仅仅在德国存在,但这些话是虚伪的,因为德国发生了一些“特别”的事情,纳粹奉行种族理论的激烈程度令人震惊。

同样十分荒谬的是,许多德国犹太人以相当积极的态度看待《纽伦堡法》。法令虽然是歧视性的,但似乎规定了迫害的限度。“这些是规则” ,德国犹太人应当在规则中生存。新的立法似乎保护了犹太人免遭地方暴徒的任意迫害。

许多德国人并不怎么关心对犹太人采取什么措施。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希特勒上台以后失业率大幅下降——从1933年的六百万人到1936年的不足二百万人。尽管纳粹的数字有水分——比如不计入妇女——但它无疑是成功的。“那是在1934年,你会发现有些东西正在改变。”在巴伐利亚长大的厄纳·克兰兹说,“所有人都看到了一丝希望,不仅是失业者,而是每个人。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每个人都是受压迫者,在1933年,德国已经崩溃了。我们不能掩盖事实,不是吗?事实就是如此,很多地方都好转了。公务员和白领工人的薪水上涨了。所有的东西都变好了一点,我记不太清楚了,我只能记得自己和家庭的情况。你可以看到街头的失业者消失了,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你会注意到它背后一定有一些方法,首先是年轻人投身于体育活动和社区服务,这是很有意义的,他们还开始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所有这些为人们提供了工作,使他们不再徘徊街头。是的,这肯定是一段积极的时期,要不然为什么最后群众会跟着这个人走,为什么?” [16]

德国在经济上也获得了成功,主要是得到了大笔贷款,军费开支大幅增长。从1933年到1935年,德国军费支出从不到国民总收入的1%提高到近10%——这是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在和平时期不曾有过的高速增长。 [17]

在此期间,“犹太人问题”并非焦点所在,希特勒的主要精力在于建设德国武装部队,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至于外交政策,他想一个一个地对付有关国家,而不是借助国际联盟。为此——以及为了重整军备——1933年他上台后不久,德国就退出了国际联盟。两年后,1935年6月,德国驻英国大使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签署了《英德海军协定》,划定了在舰队规模上英德之间的比例。这个协定打破了《凡尔赛条约》的限制,但没有给德国带来任何不良后果。希特勒说,《英德海军协定》签署的那天是他一生中最快乐的日子。 [18]

对于读过《我的奋斗》的人来说,这些都不出预料之外。希特勒认为英国是一个可能的盟友,他需要强大的武装力量来为德国占领东方的新领土,这一切早在20世纪20年代他就已经说过。然而,他还说过他是多么厌恶犹太人,把他们看作一个致命的威胁。距离他就这个问题采取断然行动还要再过几年——但时间已经越来越近了。

[1] Nikolaus Wachsmann, KL A History of the Nazi Concentration Camps ,Little,Brown,2015,p.90.

[2] Yehuda Bauer, Jews for Sale ? Nazi-Jewish Negotiations 1933 —— 1945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4,p.9.

[3] Aaron Berman, Nazism the Jews and American Zionism 1933 —— 1948 ,Wayne StateUniversity Press,1990,p.39.

[4] Adolf Hitler, Mein Kampf ,Houghton Mifflin,1971,p.325;亦见Jeffrey Herf, The Jewish Enemy Nazi Propaganda during World War Two and the Holocaust ,Belknap Press,2006,p.75。

[5] Laurence Rees, The Nazis A Warning from History ,BBC Books,1997,p.75,以及此前未出版的证词。

[6] Herbert Michaelis et al. eds., Ursachen und Folgen. Vom Deutschen Zusammenbruch 1918 und 1945 bis zur staatlichen Neuordnung Deutschlands in der Gegenwart ,vol. IX,Wendler,1964,p.397. 英文版见J. Noakes and G. Pridham eds., Nazism 1919 —— 1945 ,vol.2: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 1933——1939,Exeter University Press,$1,p.530。

[7] Noakes and Pridham eds., Nazism ,vol.2,pp.531——532.

[8] Max Domarus, Hitler Speeches and Proclamations 1932 —— 1945 ,vol.2: 1935——1938 ,Bolchazy-Carducci,1992,p.706,1935年9月15日演讲。

[9] Jewish Post ,Indiana,1935年9月13日,https://newspapers.library.in.gov/cgi-bin/indiana?a=d&d= JPOST19350913-01.1.1。

[10] Domarus, Hitler (英文版),vol.2,p.707,1935年9月15日戈林的演讲。

[11] Hans Mommsen,“The Realization of the Unthinkable:‘The 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in the Third Reich”,载于Michael R. Marrus ed., The Nazi Holocaust ,vol.3: The ‘Final Solu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ss Murder ,Meckler,1989,pp.224——253,此处见p.223。

[12] Reinhard-M. Strecker, Dr. Hans Globke. Aktenauszüge Dokumente ,Rütten & Loening,1961,p.115,转引自Noakes and Pridham eds., Nazism ,vol.2,p.541。

[13] 《德国公民法补充条例》,1935年11月14日。Noakes and Pridham eds., Nazism ,vol.2,pp.538——539.

[14] 引自Max Domarus, Hitler. Reden und Proklamationen 1932 —— 1945 . Kommentiert von einem deutschen Zeitgenossen ,vol.1: Triumph ,R. Löwit,1973,p.538,希特勒在国会的演讲,1935年9月15日。亦见Domarus, Hitler (英文版),vol.2,p.707。

[15] Völkischer Beobachter ,1935年9月16日。

[16] Laurence Rees, Their Darkest Hour ,Ebury Press,2007,pp.191——192,以及此前未出版的证词。

[17] Adam Tooze, Wages of Destruction The Making and Breaking of the Nazi Economy ,Penguin,2007,p.65.

[18] Ian Kershaw, Hitler 1889 —— 1936 Hubris ,Penguin,2001,p.558. M9S6J0iCa6UYRYg80bIsEYu+sEHSdLqyUJmPftEUSGGxkp/4ZsCR0EG+TV+OfL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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