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历史上的著名辩论,有约翰·F·肯尼迪议员和理查德·尼克松副总统在美国总统竞选中的电视辩论 。此外,检方和辩方在法庭上的答辩也可以称为辩论。
这种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辩论称为实质型辩论(substantive debate)。“Substantive”一词的含义就是“实质”。
辩论是用来深刻挖掘论点的手法,在欧美历来都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美国这一多民族国家,辩论技巧深受重视。事实上,不少高中和大学都引入辩论作为正规教学科目,即使不然,也会积极地将其当作课外活动。
这种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环而进行的辩论,称为学术型辩论(academic debate)。与现实社会中进行的实质型辩论相比,学术型辩论的重心主要在于提高辩论技巧。在日本——主要是大学——辩论已经作为英语交流会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以学生主导的形式普及开来,而且日语辩论活动最近也越来越多。
辩论的种类暂且搁在一边,要知道,谈判和辩论并不是一回事。辩论这种手法,本来就是使两种对立论调正面交锋,最终决定选择其中一方的主张。
其要点在于,不仅要指出对方主张和论据的错误,同时还要强调己方主张的正当性。直白地说,摧毁对方的论调是在辩论中获胜的关键。
当然,辩论和谈判所要求的许多胜任素质是相同的。首先,辩论和谈判都要求一种重要的能力:准确且清晰地传达自己的主张,有逻辑地组织并完成自己的意见。
而且还要用心聆听对方的发言,也就是要有积极倾听的意识,这也是两者的相同之处。无论辩论还是谈判,要想准确理解对方的发言内容、发言背景乃至隐藏在语言背后的意图或前提等等,就必须做到积极倾听。
此外,表达技巧——即演示能力——也是两者都要求具备的重要能力。无论论调多么精彩,最终传达它们的都是活生生的人。可以说,如何把自己想说的话传达给听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表达者的表达能力。
还有,这些胜任素质的基础都可以说是逻辑思维力。因此,刨根问底的批判性思维也是两者都要求具备的能力。
最后,若要再举出一个重要能力,那就是要保持平常心,即善于控制情绪。无论谈判还是辩论,一旦谈判者陷入愤怒、沮丧、畏惧等情绪,都将难以为继。
想必有人会说:“既然辩论和谈判要求具备这么多相同的胜任素质,难道还不能说两者基本上是一样的吗?”表面如此,其实两者有着本质区别,那就是最终的裁决者不同。
无论是现实社会中进行的实质型辩论,还是教育领域进行的学术型辩论,最终胜负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决定的。
前文提到的肯尼迪和尼克松在美国总统竞选中的电视辩论,其胜负结果就是由拥有投票权的美国国民决定的。还有检方与辩方的辩论,在美国是由中立的市民组成的陪审团最终判决有罪或无罪,在日本是由法官作出判决。
至于学术型辩论,同样是由中立的裁判决定最终的胜者。
那么,谈判的裁决者又是谁呢?是由拥有很大权力的中立的第三方来作最终决定吗?不是的,谈判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角色。
谈判双方最终是否达成一致,是由包括谈判代表在内的当事人作出判断的,因此双方都有决定权。也就是说,对方也拥有决定胜负的权力。这是谈判与辩论的决定性差异。
辩论的最终胜负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决定的,所以要想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裁决,有效的做法是明确且强硬地指出对方主张的不完善或不正当之处,完全不需要顾忌是否会伤害对方的感情。总而言之,彻底击垮对方才是上策。
而谈判呢?我们不妨以有代表性的谈判——商务谈判——为例,就能清楚地发现其中的区别。面对要求降价的买方,卖方是否会采用辩论模式,一味地指出买方的降价要求有多么不合理,同时主张现行价格的正当性呢?这样一来,买方是否就会表示“哈哈,你说的没错”,从而撤销要求呢?恐怕恰恰相反,买方的降价要求会变得更加强硬,结果就是卖方很可能丢掉这笔生意。
推销经营战略咨询服务的咨询顾问,是否会一味地指出目标企业在战略上的不完善呢?显而易见,这样做即便能赢得辩论,也会失去客户。
一旦忽视对方也拥有决定权这一事实,谈判几乎都会搁浅,这一点不仅限于商务谈判。要知道,谈判并不是辩论。
那么,作为社会人,学习辩论技巧,作为企业,培养辩论能力,是否毫无意义呢?我认为当然不是。
我从学生时代起,在参与辩论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就学到了很多东西。因此,从锻炼分析力和表达力的角度来说,我会给予辩论很高的评价,但辩论与谈判毕竟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一点无论如何都不应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