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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法的作用

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1/10,单选)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分析】 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五个方面: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这个五个作用各自作用的对象不同。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学习法律者本人的行为(本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他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交互),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一般),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行为(惩罚)。

A项: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B项: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C项: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现了法律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D项: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故只有D项正确。(D)

2.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1/89,不定项)

A.法的指引作用

B.法的评价作用

C.法的预测作用

D.法的强制作用

【分析】 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对自己行为的指引,体现的是法的指引作用。选项A正确。(A)

3.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缓/1/51,多选)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分析】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存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行使就是法律人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律具有概括性,但是法律难免会有空白和漏洞,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故C项说法错误。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故D项说法正确。(BC)

4.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1/53,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分析】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故A正确。

“恶法亦法”是分析主义法学的观点。分析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自身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故B正确。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离不开人的作用,因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故C对。

“有治人,无治法”,强调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反映的是人治观,而非法治观。据此,选项D错误。(ABC)

5.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1/32,多选)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分析】 法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这种指引作用有两种实现模式,一是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从而鼓励人民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义务性的确定不可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而禁止人们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关于A选项,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为公民所设定的义务,其指引作用为确定的指引。关于B选项,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是否变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指引作用属于授权性的可选择的指引。因此该项为应选项。关于C选项,一方面从禁止犯罪的角度来看该条为故意杀人行为设定了必然的法律制裁,是确定的指引;另一方面,更具体地分析,该条是刑法分则部分的条文规定,属于裁判规则,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就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指引。该条文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所列三种刑罚中选择适当的量刑,因此其指引作用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经过全面的考虑,该项为应选项。关于D选项,明显是授权性规则,属于可选择的指引。(BCD) AuWDIwIphy4eF0JOlwfT/Viw+Uxr/fa81htCe4UfUhd9hkxBg4Y1r3gTnETpvt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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