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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
法的概念与特征

1.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1/88,不定项)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分析】 自然法学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不公正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如果从自然法学的观点看用来给冉阿让定罪的法律并不公正,如果否定了其法律效力,则冉阿让并未犯罪。故A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都是法律,道德上的公正与否与法律是否具有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恶法亦法”,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故B错。

自然法学强调正义等道德价值,认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冉阿让持这种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所以强调恶法亦法,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哪怕是恶法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即使恶法也有助于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沙威持这种观点。故C对。

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但是人们内心的拥护和信仰,是更深层的保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的法律注定无法为人们自觉遵守,故D对。(ACD)

2.“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1/90,单选)

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分析】 题干的引文说,“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显然体现的是分析实证主义“恶法亦法”的基本主张。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与此观点相反,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接受正义等道德标准的判断,其信条是:“恶法非法”。故A项的表述错误。

法律社会学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律的首要标准。故B项的表述错误。

实证主义定义法的概念时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内容的正确性为他们所不采。分析实证主义以权威性的制定为首要要素,以社会实效为第二位的要素。故C项的表述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有内在的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故D项的说法错误。(C)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1/55,多选)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分析】 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所以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选项A正确。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选项B、C正确。

自然力指自然界中存在、与人力无关的力量,比如水力、风力、太阳能等。保障法律实施的国家暴力是一种人为的力量,而非自然力。故D错误。(ABC)

4.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不定项)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分析】 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A选项正确。

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为定义法的要素。有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要素,但是,更多的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以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是分析主义法学。非实证主义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不排除社会实效和权威性制定的要素。B、D选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C选项错误。(C)

5.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1/9,单选)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分析】 马克思这段话主要表明在民主的国家里与在专制的国家里法律的地位是不同的,实行民主的国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但是不代表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比如英国的法律就是以女王的名义颁布的。选项B错误。选项A、C、D都是正确的。(B)

6.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2012/1/54,多选)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分析】 “国法”是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国家法”指国家特定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来说,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国法”包含“国家法”,“国法”的外延大于“国家法”。选项A、B错误。

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比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所以并非只有“国法”才具有强制性。故C错。

“实在法”指实际存在的法。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人世间的实在法有两套系统:作为道德规范的自然法和人间统治者制定的制定法,制定法要获得效力必须符合自然法。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实际存在的只有人间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法律本质上与道德(自然法)无涉。所以,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有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只是在实在法是否应该符合道德这个问题上有分歧,故选项D是正确的。(ABC)

7.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6,单选)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分析】 无论是否有紧急状态,法律一旦生效就是客观存在的。在紧急状态下不是不存在法律,而是正常时期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的问题。选项A错误。

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因为紧急避险是违法性阻却事由。选项B正确。

法律并不能排除紧急状态的出现。选项C错误。

紧急状态很显然不能成为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选项D错误。(B)

8.西方法律格言说:“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关于这个格言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缓/1/1,单选)

A.错误不是构成合法利益的前提

B.任何时候,行为人只要没有错误,就应获得利益

C.任何人只要行为正确,其利益就应得到保护

D.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

【分析】 法律上的错误指的是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上错误是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之一。

“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这句话,直接的意思就是说不论什么人,都不能因为某种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并不是没有错误就应当获得利益。

没有错误,就是其行为是合法的,合法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故C正确。

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的正确与错误,错误的行为一定不能获得利益,但是正确的行为有极大可能获得利益。故D正确。(B)

9.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单选)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分析】 法律仅仅调整人的部分外在交互行为,并不是人能做到所有的行为都需要法律来调整,故A错误。

对“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解应该是法律的行为要求不能超过人的认知和能力,法律的要求应该是“常人”所能做到的,“常人”做不到的行为不应该确立为法律的义务,并不是说人不知道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法律的义务,故B错误。

“法律不强人所难”要求,当追究一个人的行为责任时,一定要有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的条件下,要有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则不承担过错责任,故C正确。

天灾虽然是人不能控制的,但是对灾害的预防及灾后的救助仍然可以由法律来规定,故D错。(C)

10.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2007/1/7,单选)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分析】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只有B是正确的。

A选项体现的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C选项体现的是立法的指导原则。D选项体现的是对道德规范的立法认可,与可诉性没有关系。(B)

1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1/1,单选)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分析】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B)

12.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2002/1/81,不定项)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因此A项正确;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并非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以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因此D项错误;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因此B项错误;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根源于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因此C项正确。(AC)

13.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说:“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金题/多选)

A.法律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行为,法律不应单纯关注人的思想

B.一种言论或者思想在没有外化为人的行为的时候,法律是不应当干预的

C.法律之所以只关注人的行为而不关注思想,在于思想无法有效地证明

D.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分析】 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因为一个人的内心思想动机无法有效地予以证明,而法律适用讲求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应该是能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但是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作为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即涉他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纯粹的涉己行为并非法律调整的对象。故,ABC项正确。(ABC) Swizn4vJpFN7Q6W48F8L4A3GF6Y3F6zDfb5e+BUvIK0GaRRcXY6dG80hDQ/6OP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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