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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除外国在华经济特权与处理外资在华企业

◎收回关税和海关管理的主权

◎全国共有外资企业1333户

◎美国宣布冻结中国在美的一切资产

◎中国也宣布管制美国在华企业的一切财产

◎苏联将中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及财产无偿移交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发展民族经济,中央人民政府还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废除外国在华经济特权和妥善处理外资在华企业。

海关是国家依法执行进出口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但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海关的管理大权却长期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新中国成立之后,收回了关税和海关管理的主权,把百年来被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变为独立自主的人民海关。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1949年12月30日,政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3月7日,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12月14日,又发布《关于设立海关的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全国建立了新的海关体系并制定了海关工作的基本准则。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对海关的组织机构、任务和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走私和违章案件的处理等作了规定,成为海关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制定了对外贸易政策。新的外贸政策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外国政府和民间恢复和发展贸易关系;通过海关,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管理;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制,重要进出口货物由国家统购统销;任何人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私营出口企业必须向国家外贸管理机构登记,服从国家管理等。

在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的同时,国家妥善处理了外国在华企业。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共有外资企业1333户、职工12万余人、资产12.3亿元。这些企业大部分是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权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后,理所当然地取消了外国在华企业的特权,其经营活动要遵守中国的政策法令,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外资企业基本上已变成经济性的投资。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中国的封锁进一步升级,在实行全面封锁禁运的同时,于1950年12月8日宣布冻结中国在美的一切资产,并胁迫利诱英、法等西方国家共同制裁中国。这种敌对措施,不仅使西方私人投资者不敢再来中国投资,也使原有在中国大陆的外资企业(资产的97.1%为英、美、法三国私人投资)陷入困境。美国宣布冻结中国在美资产后,中国政府立即作出反应,宣布管制美国在华企业的一切财产,冻结美国在华的公私存款。1951年5月18日,美国操纵第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对中国禁运的决议,中国政府也宣布征用美孚、德士古、中美三家美资石油公司的全部财产。同样,1951年4月,英国政府征用中国“永灏”轮,中国政府也征用其亚细亚公司全部财产;1952年7月,英国伙同美国掠夺中国在香港的飞机,中国政府也征用英联船厂和马勒机器造船厂;1953年初,英国掠夺广东省水产局在香港的5艘渔轮,中国政府也征用其在广州的太古公司全部财产。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外资在华原有企业严重萎缩,大部陷于瘫痪状态,陆续放弃经营、申请歇业或作价转让给中国方面。外资在华企业资产,以新中国成立时为100,到1953年降为22.3,其中,美国在华企业资产指数由100降为2,英国降为31,法国降为21.8,其他国籍的外资企业保持77.3。

此外,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1952年末移交完毕;将大连市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获得的财产,以及过去在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国。为此,双方设立中苏联合委员会办理移交。1950年,苏联移交中国的财产共有302处,其中包括工厂47处、电影院11处、宅舍188处、仓库33处、地产23处。上述财产,原属于各地苏联经济机关所有者共260处,属于秋林股份公司及其分布在各地的贸易机关所有者共42处。 ECXanLies0XipWYPoK4O6VIu7Ye6DGgkN6q+viJYObt1kgyv3hC6UxtksvpD5x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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