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切入这个问题:假定那位八旗亲贵在让渡了天赋人权而重新为奴之后,再没有第三个人知道他的存在,而他的一切所作所为也不曾对他自己和他的主人之外的任何人产生影响,那么,他的道德问题又该怎样论定呢?
再假设一个例子:有一个男人在临死之前很想去偷窥一名邻家女生,但他除了是个偷窥狂之外,还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所以在决定行动之前先做了一番米塞斯式的权衡。可以确信的是,他的偷窥举动绝对不会被任何人发现,将来也不会被人知晓(因为他马上就要死了),那么,那个邻家女生显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的精神伤害,所以偷窥应该是道德上可行的。
我们当然会谴责这种流氓行为,但在此之前,有必要澄清一个前提:我们之所以做出谴责,是因为我们“知道了”他的所作所为,而在事件的设定里,我们是“不知道”的。
发生在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是一个真实的例证,艳照的当事人满足以下条件:成年、未婚、自愿、私密。然而相当主流的公众意见是谴责这些艺人玷污了社会风气。这听上去很没逻辑,但也正是因此才耐人寻味。设若一名艺人在自己家里赤身裸体,做出一些不堪入目的动作自拍收藏,但因为一次意外,照片被某个心怀鬼胎的人散布到社会上,公众会不会对这名艺人做出同样性质的道德谴责呢?
自由主义者所努力捍卫的“私域”在这里被彻底打破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自由主义者当然可以很轻易地将之归因于群氓的头脑不清,但偷窥和八旗亲贵的例子其实也贯串在同一个脉络里,其间的共同点会使我们相当困惑。
若以较为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看,问题则会简单得多。譬如艳照门事件,艺人们的淫乱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即便那些照片从来不曾公之于世,所谓“君子慎独”是也。 与自由主义不同的是,道德在这里不是某种等待被填入质料的计算公式,而是一些很具体、很实在的内容。但接下来才是麻烦所在:如果照片不曾泄露,而我们应用“以直报怨”的原则来寻求公正的话,却找不出受害人来。于是,公正不是无处伸张,而是无从伸张。这就意味着,“道德”和“公正”是可以剥离的,一件不道德的事其实可以是很公正的。那么,惩罚或谴责的依据该从哪里去找呢?
如果仅仅是基于“我们的”道德标准去谴责“他们的”道德标准,这就和基于我们的生活习惯去谴责别人的生活习惯没有什么不同,除非我们坚信自己的道德标准是唯一的。那么,要为道德唯一性寻找坚实的理据,我们的视野只能摆脱凡尘,仰望上天。正如摩西所说:“审判是属乎神的。”(《申命记》1:17)
神的意图在有些问题上相当明确。摩西十诫有告诫“不可奸淫”,使徒保罗同兄弟所提尼写信给哥林多的教会说“滥交是败坏善行”(《哥林多前书》15:33)。无论对于道德还是法律,这会给出一种相当简明易行的实践准则。事实上,就连康德这样的伟大哲人也在主张着这样的原则,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是实践理性的一种理想原则,并且可以改为另一种说法:“服从当前立法权力所制定的法律是一种义务,不论它的来源是什么。”
但是,问题当真可以如此简化吗?——这难免使人心生疑虑。2005年,李敖在北大演讲,谈到俄国作家库布林的小说《雅玛》,女主人公是一名当红妓女,但她认为自己依然是个处女,因为她是在用卖淫的钱资助共产党的事业和俄国的革命,她做的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那么,滥交依然是“败坏善行”吗?
中国儒家对这类问题会讲经权之别,亦即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采取一种谨慎而不拘泥的态度。人们很早就意识到,简单的道德训诫根本应对不了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这就是罗素所谓的:“即便是能够以简单的戒律做出决定,诸如不说谎或不偷盗,这种戒律的正当性证明也只能通过考虑结果得到。人们必须承认,一个诸如十诫之类的行为规范很难是正确的,除非以结果的善恶来确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因为在一个如此复杂的世界里,服从十诫不可能总是带来比不服从它更好的结果。”
只是这样一来,我们竟然又返回了先前的棘手局面,除非严格依照字面意义相信“审判是属乎神的”,在世俗世界里完全不去判断人的善恶,也不妄图以人类的狭隘智慧来阐释神的旨意与律法。然后,顺理成章地,我们便只能听任正义成为一个悬置的概念了。——但这依然不是问题的终结,因为,神会允许我们这样吗?